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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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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库(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对于无产权的车库(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 各地规定不一致,有着显著的地方特色,这里的无产权车库(位)是指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位)无产权车库(位)根据用途又分为普通车库(位)、人 防车库(位)、机械车库(位)等一)普通车库(位)1•转让一一不计收入,不扣成本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具有代表性的省市如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 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规定,无产权地下停车 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 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 物等比照执行2■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时,处理方法与有产权配套设施的处 理方法一致,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 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纳 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 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 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3•自用《V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 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将公共 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 用也不得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如纳税人开发的 配套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 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 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 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4■出租出租又根据出租的期限不同,分为几种情况1) 出租期限与商品房同等期限,计收入、扣成本当出租期限等同于商品房使用期限时,税务机关在土地 增值税清算时,视同销售处理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 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 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 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2) 出租,不计收入、不扣成本①例如山西省规定出租一定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无产权的车库、车 位、地下储藏间在一定期限内让渡使用权的,收入不作为土 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②更有甚者,不论期限,只要出租,均不计收入、不扣成本 例如,《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 号)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 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 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 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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