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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运输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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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运输的主要规定 1、第347条:(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需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第348条:机车司机必需按信号指示行车,在开车前必需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需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掌握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3、第349条:必需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常常检查,发觉隐患,准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局部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4、第351条:采纳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需前有照明,后有红灯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需在列车前端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假如需要行驶时,必需经井下运输高度站同意四)列车通过斩风门,必需设有当开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示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需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口。

六)必需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急状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需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5、第356条: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穿插的地方不小于2米;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米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穿插的地方不小于2.2米 6、第358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纳机械运送人员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7、第360条:乘车人员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需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五)严禁超员乘坐六)车辆掉道时,必需马上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七)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8、第362条:人力推车时,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二)推车时必需时刻留意前方在开头推车、停车、掉道、发觉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需准时发出警号三)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9、第363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需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毫米 10、第364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需用牢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11、第370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挡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掌握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挡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连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需常常关闭,放车时方准翻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需是常开状态,并牢靠地锁住 12、第371条: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353的条规定,并实行轨道防滑措施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敏捷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依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13、第372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需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状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峻有翻车危急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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