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新刑法总则的若干特色法国新刑法总则的若干特色何鹏、张凌 2005-05-13 13:37:23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一、概观一、概观1994 年 3 月 1 日法国新刑法典开始实行,自此,1804 年公布,1810 实行,其间经过多次大部分修改的近代法典国家中最古老的刑法典--法国刑法典也终于被废除了法国新刑法的修订工作是在以稳健、保守而著称的德斯坦总统时期开始的,历经了曲折的过程如 1974年在司法部内设立刑法典修改委员会;1976 年发表了总则的“未定稿“;1978 年听取了司法部门等各界的意见作了修改后,发表了总则的“确定稿“1980 年在分则发表之后,由于当时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在政策上发生了转变,强化了处罚,致使刑法典的全面修改一时受挫1981 年,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再度起动,新组成的第二届刑法典修改委员会在 1984 年发表了总则草案(1985 年发表了部分分则草案)1986 年因占议会中多数派的社会党转换为保守党,法典修改委员会只向议会提出了部分修改代替案1989 年社会党在议会中再次成为多数派,于是又开始了议会的正式审议当时没有解散的“元老院“也继续对 1986 年法案分作 3 个法案依次进行了审议。
尽管实质性的审议时间只有 4 年,不过,每个法案都经过了议会、元老院的两读到三读的审议,最后经过两院“同数委员会“产生共同修正案另外,在议会审议之前分别在法务委员会上审议,并写成非常详细的委员会报告书新刑法全面修改的理由,据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1810 年的刑法典在不足二百年的历史中,存在着过于陈旧的规定和已经不被使用的规定、不明确的规定以及与法定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规定;(2)原来的刑法典由于多次进行修改造成不统一的情况;特别法的增加也使之失去了完整性;(3)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新的犯罪形势此外,随着马斯赫特条约的生效以及放宽法国国境管理的协定,致使欧洲联合的气势正旺,与此相呼应,欧洲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典都将面临全面修改的局面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一)在犯罪方面1.关于犯罪的一般原则法国刑法自 1791 年以来一直是按照犯罪的严重性,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新刑法在第111.1 条上仍然维持了这种“三分法“第 111.2 条规定重罪与轻罪适用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同时对违警罪的法律主义要求可以放宽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规定犯罪定义及对其适用的刑罚规则前者的规定是根据宪法第 34 条的规定来确定重罪、轻罪以及对其刑罚规定的“法律事项“;后者关于违警罪的“规则事项“是以宪法法律事项以外的执行权的规则事项中推导出来的。
违警罪按照刑的轻重分为一至五级.每一级的违警罪所适用的刑罚上限均依法律规定实际上,违警罪的规则事项意味着把具体的实体住规定转委给规则规定第 111.3 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定的犯罪构成要素和对犯罪的刑罚第 111.4 条是规定刑罚法规的“严格解释“原则,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直接推导出来的,从这项规定又推导出法律以明文宣告不可罚的行为禁止类推适用刑罚第 111.5 条是规定刑事法院具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权限过去没有此项规定,这项规定在政府提交的草案中没有,它是在元老院第一读会上被附加上的2.关于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第 112.1 条规定,只对行为时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处罚;适用行为时有可能适用的刑罚;以及可以适用比照行为时法为轻的刑罚新刑法对此称作“即时适用“但是,只有在没有受到有既判力的有罪判决定时才能适用新法第 112.2 条是关于刑罚法规不溯及原则的例外,列举了即时适用的法律包括:第一审作出的实体判决之前被修改审判管辖和法院组织的法律;关于程序形态与形式的法律;关于刑的执行制度和适用制度的法律;关于在时效完成前修改的公诉时效与刑的时效法律第 112. 3 条是有关上诉制度的规定,即适用于刑法实施后宣告的上诉规定,这样,上诉制度的规定是不能溯及的。
第 112.4 条是法律虽被即时适用,但根据旧刑法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不受影响但是根据刑的宣告后的法律已被“非犯罪化“(包括废除刑罚规定)时,要停止已被宣告刑罚的执行3.关于刑法在场所上的效力新刑法首先规定了共和国的领土的定义(第 113.1 条),然后规定了国内犯和视为国内犯的情况以及国外犯作为国内犯处理的有:构成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是在领土内实行的(即属地主义,第 113.2 条);犯罪是在法国籍船舶或航空器内实行的或对船舶航空器实行的(即“旗国主义“,第 113.3-4 条);在国外实施的重罪或轻罪的共犯(第 113.5 条),但重罪或轻罪只限于法国与正犯的犯罪国双方都处罚,并被犯罪地国确认为正犯有罪时作为国外犯受到处罚的有:法国国民在国外实行的犯罪(即积极的属人主义,第 113.6 条),以及只限于重罪和在犯罪地国也受到处罚的轻罪,其中上述 3 项规定包括行为后在法国取得国籍的在内;被害人在犯罪行为时是法国国民的犯罪(即消极的属人主义,第 113.7 条),但只限于重罪和受拘禁刑处罚的轻罪;对于国民的基本利益的重罪与轻罪,包括伪造与变造国玺、货币、银行券、国家公债,对外交、领事的公务员或设施实行的重罪或轻罪(第 113.11 条),但只限于行为人或被害人是法国国民时或 Z 巳罪后航空器在法国着陆时或航空器是在法国国内被租用时。
关于第 113.6-7 条规定的国外犯在轻罪场合的追诉在得到告诉或犯罪地国当局告发的基础上,由检察官进行(第 113.8 条),即这时的轻罪追诉不能由私诉被害人直接进行对国外犯的处罚会与犯罪地国的刑罚权发生竞合问题,对此第 113.9 条规定,为避免双重处罚,在外国对同一事实经过确定判决或有罪场合证明已经完成刑的执行、刑的时效者,不再被追诉4.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国刑法第一部分第二编以“刑事责任“为题由两章构成,即-般规定与无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一般规定见于 121.1 一 121.7 条第 121.1 条宣布任何人对自己以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被看成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第 121.2 条规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除去国家之外的法人可作为后述的第 121.4-7 条规定的正犯或共犯,在法律或规则有规定时,对经自己策划,根据其机关或代表进行的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地方自治体或联合体只限于作为公务委任契约的对象可以的活动而进行犯罪时负刑事责任还有,即使被确认为法人的刑事责任场合,对作为同一行为的正犯或共犯也不排除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第 121.3 条规定了处罚故意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无进行重罪或轻罪的意思,不能成立重罪或轻罪。
法律规定不注意、怠慢或意图把他人身体造成危险时构成轻罪第 121.4 条规定了正犯的概念,即犯罪实行者与重罪或轻罪意图实行法律规定的罪者为正犯第 121.5 条规定了未遂的定义,即由于实行着手表明行为人的意思依然独立的情况所企图的行为被中断或缺少结果时构成未遂第 121.6 条是对共犯的处罚规定第 121.7 条规定了共犯的定义据此,作为重罪或轻罪的共犯,首先是了解情况,通过给以援助或支持,使重罪或轻罪的预备或实行更为容易者通过滥用赠与、约柬、胁迫、命令、权威或权限唆使犯罪或者指示实行犯罪者同样作为共犯无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则规定在 122.1-122.8 条第 122.1 条是关于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在行为时丧失辨别是非或控制行为的精神障碍或神经性精神障碍者不负刑事责任在行为时造成“变性“(改变之意),辨别是非或使行为控制发生困难的精神障碍或神经性精神障碍者,虽给予处罚,但法院决定刑罚及确定其执行形态时,对这种情况必须予以考虑第 122.2 条是对不可抗力、在强制支配下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第 122.3 条是对法律错误的规定,由于不能避免造成的有关法律错误,能证明确信完成是合法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 122.4 条是关于法令上的命令的规定,实施法律或规则所命令或允许的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拥有正当权利的指示进行行为的人也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明显地违法时不在此限第 122.5 条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面临对自己或他人不正当的侵害,在相同的机会上发生对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必要性而行为者,不负刑事责任但所使用的防卫手段与侵害的严重性之间发生不均衡时,不在此限为防止对财产实行重罪或轻罪,实施故意杀人以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此时的防卫行为与所使用的手段与犯罪的严重性要均衡,而且从所追求的目的看,必须是严格必要的第 122.6 条是关于推定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夜间进入或通过暴力或策划,侵入现住有人的住宅,以及伴随暴力实行的“盗罪“或掠夺行为时,为防卫自己在正当防卫状态下所为的行为,亦不负刑事责任第 122.7 条是对紧急避难的规定面临对自己、他人或财产的威胁或急迫的危险,对人或财产加以必要的保护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使用的手段与威胁的严重性之间发生不均衡时不在此限第 122.8 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被确认为有罪的未成年人,根据特别法规定的要件,作为保护、援助、监督及教育处分的对象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对 13 岁以上未成年人能宣告刑罚所规定的要件。
二)在刑罚方面法国新刑法第 3 编以“刑罚“为题由 3 章构成,即“刑的性质“、“刑的执行制度“和“刑的消灭及宣告刑的执行“由于新刑法增加了处罚法人的新规定并移入了一些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所以,与旧刑法相比,本编的条文数量有明显增加1.关于刑的性质新刑法首先把刑罚分为对自然人适用的刑罚与对法人适用的刑罚,其次分别规定了重罪刑罚、轻罪刑罚、违警罪刑罚对自然人的刑罚,新刑法对主刑作了列举规定(第 131.12 条),其中在剥夺自由刑中,适用重罪的有徒刑、禁锢,同时维持了普通犯与政治犯这种过去传留下来的区别具体包括:无期徒刑和 30 年、20 年、15 年、10 年与 5 年有期徒刑 5 个阶段对重罪,在无期徒刑与 20 年有期徒刑之间设立了 30 年这个阶段,据称是考虑到随着法国 1981 年废除死刑,适用无期徒刑扩大的状况而修改的对轻罪的拘禁刑包括:10 年、7 年、5年、3 年、2 年、1 年和 6 个月共 7 个阶段新增设的 10 年是由于轻罪法院的管辖扩展了,特别是为了确保对麻醉药犯罪处罚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罚金刑,新刑法对所有犯罪都作了罚金的规定对轻罪根据《刑法典实施法》,最低额是2.5 万法郎,从分则的规定看,处 1 年拘禁刑相当于处罚金 10 万法郎左右。
对违警罪罚金的最高法定额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并在分则中规定了 5 个等级的上限对法人的刑罚,分为重罪与轻罪的刑罚与违警罪的刑罚两种前者又分为两种:一是所有的重罪与轻罪都可以适用罚金刑,罚金的最高额为同一犯罪的自然人规定金额的 5 倍;二是出于对企业犯罪活动给予打击的相同目的,以在分则条文中有规定者为限,处以主刑,具体有解散,禁止职业活动与社会活动,司法监视,关闭事务所,从公契约中排除,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支票转帐和使用信用卡,没收,公示与公告判决等9 种特别刑罚方法 对违警罪的主刑,除了也是对自然人所处额度 5 倍的罚金之外,还有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支票转帐和使用信用卡,以及没收(第 131.40 条)对法人来说,主刑,“代替刑“、“补充刑“的区别仅对违警罪适用,而对法人犯的重罪与轻罪没有这种区别(通常代替主刑的是代替刑,而对主刑、代替刑补充的是补充刑)关于代替刑,自法国 1975 年 7 月 I1 日的法律采纳了代替刑制度以来,新刑法没有多大的变动,只是把过去只以轻罪为对象的代替刑,扩大到了违警罪代替刑有:“日数罚金“(第 131.5 条),服务公益劳动(第131.8 条),剥夺一定权利与限制权利(第 131.6 条)。
法院可以选择其一或提出数个补充刑(第 131.10-11条)所说“日数罚金“,基本上是沿袭旧刑法的诸规定,不过与拘禁刑并科时,新刑法不认为具有代替刑性质所说“服务公益劳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