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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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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建筑设计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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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社区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篇一:社区医院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平,合理确定 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臸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臸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臸、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 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臵室、观察室等 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服务人口 3—5 万人二、服务人口 5—7 万人 5 万人 7 万人 建筑面积为 1400㎡ 1700㎡ 建筑面积为 XX㎡ 三、服务人口 7—10 万人 含 10 万人 第十二条 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 25㎡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配置 X 射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台不超过 60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1 万人,建筑面积宜为 150㎡—220㎡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 1 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安全等方面要求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计。

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三、功能分区合理,建筑布局紧凑、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流程科学、洁污流线清楚、内部交通便捷、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多层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在首层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 1—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 能条件下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道路、停车位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

污物的运送宜设臵单独出口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 (二)40㎡ (三) 10㎡、中医诊室 10㎡、康复治疗室 40㎡、抢救室13㎡ 65㎡、儿童保健室 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 环保和在可 28㎡、B 超和心电图室 12㎡、西药房 16㎡、中药房16㎡、治疗室 8㎡、 处臵室 8㎡、健康信息管理室 16㎡、消毒间 20㎡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 10㎡、治疗室8㎡、处臵室 8㎡、预防保健室 13㎡、健康信息管理室 6㎡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 二、医技科室三、如果设置病房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 天然采光 应设电梯 心理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有推车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药房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以及防潮设施 五、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六、卫生洁具、洗涤池非手动开关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臵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 第三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内措施、应设臵管道井,防水措施 渗漏、防腐蚀应的信息设施配臵应遵守国用牢固、耐用、易清 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腐蚀 第三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臵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应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XX〕240 号规定同时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相应的设备 第七章 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 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 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 篇二:综合医院建筑规范修订稿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hospital) (讨论稿) XX—××—××发布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XX]102 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 10 章和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原野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 43 号;邮政编码:100009;:64076399、64076617;64076617;电子邮件:, dxy6080@)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总后设计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目 录1 总 则 2 术语与略语 术 语 略 语 3 医疗工艺设计 医疗工艺设计内容及要求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数据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专业系统医疗用房基本医疗装备 4 选址与总平面 选 址 总平面 5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门诊用房 急诊部用房 传染门诊 发热门诊 住院用房 生殖中心 手术部 放射诊断 核磁共振(MRI)诊断 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治疗(DSA) 检验科 病理科 超声、电生理与肺功能 内窥镜室 理疗科 血库 药剂科 中心(消毒)供应室 膳食部 洗衣房 太平间 固体废弃物处理 防火与疏散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给水 排水 热水 医疗用水 消防 污水、污物 设备和管材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总 则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门诊部 急诊部 住院部 洁净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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