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取暖费补贴文件20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财文字(11017)262号 签发:陈泽瑜 关于自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 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各单位、兵团计财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为适应新的形势.缓解部分单位资金(经费)困难,合理分担磺用,现对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问题重新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舍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二、有供暖设备向外单位供暖的单位,按新价重字(11016)2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取暖费 三、在取暖费结算时,应按新财练寄[(11017)8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企业使用单位往来结算收款收椐向对方单位收取取暖。
四、夫妇双方单位同属特困企业的(领有劳动永门颁发的特困证),双方各负担一半如果提洪住房的单位不属于特困企业而另一方单位系特因企业,由提供住房的单位全额承担如果提供住房的单位是特罔企业的,仍执行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五、夫妇双方单位均未提供住房,嚣工自购商品房的、经批准在外租用房屋(含租用私房、商品房、公房)和居住搬迁楼等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一款规定办理如果一方或双方单位均属特困企业,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已参加工作与父母同住的子女的单位不分担此项费用 七、夫妇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或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户口不在乌市),由对方单位全部负担;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夫妇一方原在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分有住房,叉调到外地工作的,其冬季取暖费由对方单位全部报销 八、一方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员工、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的,由其个人或企业负担取暖费的一半,如属夫妇双方同在以上企业工作的,取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财文字(11017)262号 签发:陈泽瑜 关于自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 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各单位、兵团计财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为适应新的形势.缓解部分单位资金(经费)困难,合理分担磺用,现对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问题重新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舍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二、有供暖设备向外单位供暖的单位,按新价重字(11016)2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取暖费 三、在取暖费结算时,应按新财练寄[(11017)8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企业使用单位往来结算收款收椐向对方单位收取取暖 四、夫妇双方单位同属特困企业的(领有劳动永门颁发的特困证),双方各负担一半如果提洪住房的单位不属于特困企业而另一方单位系特因企业,由提供住房的单位全额承担如果提供住房的单位是特罔企业的,仍执行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五、夫妇双方单位均未提供住房,嚣工自购商品房的、经批准在外租用房屋(含租用私房、商品房、公房)和居住搬迁楼等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一款规定办理如果一方或双方单位均属特困企业,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已参加工作与父母同住的子女的单位不分担此项费用 七、夫妇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或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户口不在乌市),由对方单位全部负担;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夫妇一方原在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分有住房,叉调到外地工作的,其冬季取暖费由对方单位全部报销。
八、一方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员工、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的,由其个人或企业负担取暖费的一半,如属夫妇双方同在以上企业工作的,取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