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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控规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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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控规编制导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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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统一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1.0.2 适用范围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导则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1.0.3 编制任务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业(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已批准的各项规划成果, 对一定 时期内编制区的土地使用、空间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具体安排 ,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指导规划条件的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方案的设计1.0.4 规划成果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地块图则 ;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 基础资料汇编、研究 报 告、 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21.0.5 规划编制区为实现宁波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保证规划编制区域的无缝衔接,市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在 规划建 设用地范围内划定规划编制区规划编制区包括一般编制区和特定编制区特定编制区指工业功能区、历史街区、风 景名胜区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功能区域特定编制区的特殊要求应在规划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划定的编制区组织编制,确需调整编制区范围的,由市规划局相关处(室)或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确定1.0.6 规划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单元(以下简称控制单元)是为了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配套,而在编制区内划定的功能结构单元 控制单 元应结合基层社区的界限范围,有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 线, 用地规模适度,功能上具有内在的关 联性控制单元由相关规划统一划定;规划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细分或调整,但应说明调整理由2 法定文件2.1 法定文本2.1.1 总则1、 确定规划编制区范围、规划主要依据和原则、生效日期、 发展目标、功能定位、规 模、用地结构及其他事项2、 在文本中明确,技术管理文件中相关规划内容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32.1.2 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开发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等主要用途:是对控制单元主要功能的概括与描述,主要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 、对 外交通、广 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特殊用地等;在文本中应明确地块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指控制单元的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是配套设施测算的依据,测算中 应充分考虑土地兼容性等因素引起的居住人口变化总开发容量:指控制单元内允许建设的最大建设规模,一般以单元内各地块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 1.2 倍计公园绿地面积:指控制单元内公园绿地的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主要包括规划市级、区级、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次干道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管廊的性质、功能和走向;市、区级公园及生产与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城市主干河道的性质、功能和走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控制线2.1.3 控制单元1、确定控制单元的划分及编码2、确定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及其控制要求42.1.4 用地规划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列出“规划用地 汇总表”。

2.1.5 公共服务设施1、明确规划编制区和控制单元的教育、医 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管理、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配套原则和控制要求;2、确定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数量和 规模2.1.6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1、确定公共绿地、广场、水体、人行步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原则;2、落实市、区级公园及生产与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并提出控制要求2.1.7 道路交通1、确定道路系统中各级道路的功能分级;确定次干道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的走向;确定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交叉形式2、确定控制单元内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 公共加油(气)站等交通设施的数量、 规模及控制要求;落 实编制区内轨道交通线路和站场的控制要求2.1.8 市政公用设施1、预测规划编制区的给水、排水、电力、 电信邮政、燃气及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求规模2、确定规划编制区和控制单元内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及控制要求2.1.9 综合防灾1、防洪工程:确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洪堤坝的控制标高和走向;确定其他防5洪设施布局原则和控制要求2、消防工程:确定消防设施的配建等级、 规模和布局要求3、人防工程:确定编制区内人防设施建设原则和要求;确定编制区内疏散集结点数量、疏散通道以及各 项人防工程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要求。

4、抗震防灾: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确定避灾设施的位置、规模和避灾通道要求2.1.10 地下空间利用确定地下空间利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布局和交通网络;确定需要控制的地下基础设施及其控制要求2.2 法定图件1、 功能结构规划图标示规划的结构和功能分区2、 用地规划图标明规划用地性质和界限3、 控制单元编号图标明控制单元的界限及编码4、 控制单元图则以图表形式反映控制单元的各项强制性内容,以规划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划控制要求原则上一张图则 表达一个控制单元的内容2.3 法定文件的成果形式2.3.1 书面成果1、法定文本采用 A4 幅面 软质封皮竖向装订,封面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6和编制时间,规划批复文件需装订于文本正文之前2、法定图件采用 A3 幅面彩色打印,折叠为 A4 附订 于文本之后2.3.2 电子数据成果法定文本采用 word 格式;单元图则不附地形,采用 jpg 格式3 技术管理文件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不得违反法定文件的规定3.1 技术管理文本技术管理文本需阐述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分析说明相关规划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并明确其管理通则。

其中,规 定性要求是对法定文件的深化和细化,而管理通则是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原则及相关执行规定本导则中列举的有关管理通则应纳入技术管理文本,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3.1.1 总则制定技术管理文本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范围、生效日期及其他事项3.1.2 现状分析简述编制区的区位、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现状特点,分析评价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并提出相应规划对策3.1.3 规划目标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编制区的发展条件,确定编制区的功能定位、7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3.1.4 用地功能布局1、分析影响编制单元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因素2、明确规划编制区的规划总用地面积、 总人口规模、总户数,以及总绿地率、总水面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3、明确规划编制区的用地结构;明确规划编制区的空间形态意向;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列出“规划用地汇总 表” 3.1.5 控制单元1、阐述控制单元划分的依据和原则2、确定控制单元划分结果;确定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开发容量、绿地率等指标 ;确定各类配套设施的设置要求3.1.6 城市设计1、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有关城市设计内容对编制区的控制要求,分析和研究编制区的环境特征、景 观特色的构成及空间关系。

2、提出编制区的城市设计意向,建立 编制区的空间结构和景观体系,明确各城市设计要素的控制要求3.1.7 地块开发控制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影响编制区地块开发控制的要素,说明地块开发控制的依据和原则2、规划内容:(1)确定地块划分和编码8(2)确定建设地块的强制性内容建设地块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地块的用地性质 分类标准、各 项指标的计 算口径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地块各项指标的确定须综合考虑编制区和控制单元的功能与特色,城市交通、环境承 载能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容量,城市设计的各项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等控制要求,并符合《技术规 定》地块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提出用地兼容性要求和建筑的适建范围规划确定的道路、河道、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 施控制用地不宜与其他用地兼容;建筑的适建范围包括一类适建、二类适建和不适建一类适建为完全符合用地性质的建筑类型,二类 适建为有条件时允许建设的各类建筑,不适建指原则上不允许建设的各类建筑建筑适建类型原则上按照《技术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予以说明;地块容积率和绿地率:地块容积率及相应的地块建筑容量是测算各类公共配套指标的依据;除特殊地段外,绿地率的确定一般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无特殊要求的地块可以不规定强制性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但城市重要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机 场净空控制区以及根据 规划要求需要高度控制的地块应确定高度控制指标。

3)确定建设地块的引导性内容确定地块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地块出入口位置及建筑后退道路控制线距离提出建筑体量、色彩、风格、空间设计、照明、界面的连续性等引导性要求;9居住用地应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3、管理通则(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划管理中可对技术管理文件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制定规划条件时,在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对地块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进行适当浮动,居住用地浮动幅度一般不宜超过规划指标的 20%,其他用地浮动幅度一般不宜超过规划指标的 30%,但调控制单元的总开发容量应符合规划控制要求2)对现状用地性质与规划不符且近期无法按规划实施的地块,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近期予以另行管理3.1.8 公共服务设施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说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依据和原则2、规划内容:预测发展需求;确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和规模,明确其空间布局及建设要求编制“ 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3、管理通则(1)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可在规划条件中根据具体设计需要作适当深化。

2)规划管理中,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单元内进行适当变动103.1.9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公共开放系统现状,阐明公共开放系统规划的意向、目标和原则2、规划内容:(1)确定公园、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空间布局及控制要求;对硬质铺地的覆盖比例应提出控制要求 街头绿地的分布宜均衡,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以及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的结合, 社会停车场可结合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但应控制比例2)确定广场的功能、用地规模、空 间尺度和布局形式;综合解决广场内外部的交通衔接;合理安排广场及其周边的服务设施,并对无障碍设施布局提出规划引导3)确定水体的功能、分布和控制要求;根据水体的防洪排涝、生态景观、航运等功能,以及与岸线、滨水建筑、道路、绿化的相互关系,考虑人的行为活动方式,确定水体控制线,提出城市滨水界面的规划设计 要点4)提出人行步道、绿带隔离岛、人行 过街通道、无障碍通道等规划引导;确定人行通道与其他公共开放空间的沟通方式3、管理通则(1)强制性内容以外的城市绿地和水体的具体布局,以及广场、人行步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可在规划条件 编制中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深化。

2)水体控制线可根据水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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