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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虾案进口限制执行措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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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虾案进口限制执行措施论文美国虾案进口限制执行措施论文 【摘要】美国对某些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标志性案件之一,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情况如何,相关争端方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分析了执行程序中涉及到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结合美国的执行措施,对案件的最终结局进行了总结评价 【关键词】美国虾案;执行情况 一、案件背景: 海龟是一种珍稀动物,已濒临灭种为此国际社会在 1973 年就商定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将海龟列为最高级别的保护物种美国也在 1973 年制定了《濒危物种法》 为防止捕虾时顺带捕获海龟,美国组织科技力量发明了一种救活装置——海龟驱逐设施,1987 年,美国根据 1973 年《濒危物种法》发布规章,要求所有美国的拖网虾船在对海龟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区域捕虾时使用批准的海龟驱逐设施或拖网时间限制这些规章于 1990 年全部生效 1989 年 11 月 21 日又在《濒危物种法》中增设了第609 节规定凡未能在捕虾的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从该国的海虾向美国出口为实施 609 节的规定,美国国务院先后与 1991、1993、1996 年发布几次指令,作为 609 节的实施细则。

其中 1996 年指令规定,所有进口美国的虾必须附有“虾出口商声明”,表明虾或是在第 609 节认证的国家的水域捕获,或是在对海龟无害的条件捕获 1996 年 10 月 8 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如果附有对海龟无害的商业捕获技术捕虾的“虾出口商声明”,1996年指令允许从非认证国进口虾,违反了第 609 节1996 年11 月 25 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澄清用不伤害海龟的人工方法捕获的虾仍可从非认证国进口1998 年 6 月 4 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搁置了国际贸易法院 10 月 8 日和 11月 25 日的裁定但在实践中,对 TEDs 捕获的虾从非认证国的禁止进口的豁免,在争端提交专家组之前仍不能获得1991 年指令将第 609 节实施的禁止进口的地域范围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的国家,给予这些国家三年的逐步实施期限1993 年指令维持了这一地理区域限制1995 年 12 月 29 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 1991 年和 1993 年指令,通过将地域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捕获的虾,违反了第 609 节,法院指示国务院在不晚于 1996 年 5 月 1 日将禁止范围扩大到全球。

1996 年 4月 10 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拒绝了国务院要求推迟 1996年 5 月 1 日的最后期限的要求1996 年 4 月 19 日,美国发布了 1996 年指令,将第 609 节扩大到所有外国捕获的虾,该指令 1996 年 5 月 1 日生效 二、案件初步进程: 1996 年 10 月 8 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对美国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虾及虾产品,联合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了 GATT1994 的第 1 条、第 11 条和第 13 条,使有关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并就此提出磋商请求 1996 年 11 月 19 日,有关各方举行磋商,但是并没有取得圆满解决 1997 年 1 月 9 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 年 1 月 30 日,巴基斯坦也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7 年 2 月 25 日,DSB 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了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欧共体、菲律宾、新加坡、香港、印度、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1997 年 4 月 10 日的会议上,DSB 对印度的要求同意设立一个专家组,但同意将该专家组与已经设立的专家组合为一个专家组。

1997 年 6 月和 9 月,专家组与争端方进行了会面 1998 年 3 月 2 日专家组发布中期报告,4 月 6 日发布最终报告 1998 年 5 月 15 日,专家组报告分发专家组裁定美国采取的对虾及虾产品的禁止进口,与 GATT1994 第 11 条第 1 款不符,且不能据第 20 条获得正当性 1998 年 7 月 13 日,美国通知 DSB 对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上诉的决定,并向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 1998 年 7 月 23 日,美国提交了上诉提呈 1998 年 8 月 7 日,印度、巴基斯坦和泰国提交了联合的被上诉方的提呈,马来西亚提交了单独的被上诉方的提呈同日,澳大利亚、厄瓜多尔、欧共体、香港、尼日利亚各自提交了第三参加方的提呈 1998 年 8 月 17 日,经上诉机构的邀请,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就产生于总协定第 20 条款和款的问题提供了另外提呈 1998 年 8 月 19-20 日,上诉机构举行了口头听证,参加方和第三参加方口头提出了主张,并对上诉庭成员的提问进行了口头答复 1998 年 10 月 8 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 GATT1994 第 20 条的前言所允许的范围的裁定,但认为美国措施虽符合第 20 条项的临时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 20 条前言的要求。

1998 年 10 月 12 日,上诉机构分发报告 1998 年 11 月 6 日,DSB 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修正的专家组报告 三、案件执行进程: 1998 年 11 月 25 日,美国通报了其执行 DSB 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并建议“合理期限” 1999 年 1 月 21 日,争端各方确定了 13 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间 1999 年 7 月 15 日、9 月 8 日、10 月 14 日、11 月 9日,2000 年 1 月 14 日,美国分别提交了 5 份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9 年 12 月 22 日,马来西亚与美国之间达成了关于执行监督程序的谅解 2000 年 10 月 12 日,马来西亚提起了程序 2000 年 10 月 23 日,关于此案的程序专家组设立 2001 年 6 月 15 日,专家组报告分发 2001 年 7 与 23 日,马来西亚针对 DSU 第 16 条第 4段提出上诉请求 2001 年 10 月 22 日,程序上诉机构提交报告 2001 年 11 月 26 日,DSB 最终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依据条做出的报告 四、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和裁判 专家组报告认为: 美国据第 609 节对虾和虾产品实施的进口禁止与GATT1994 第 11 条第 1 款的规定不符,也不能据第 20 条得以豁免。

专家组建议 DSB 要求美国修正其措施,使之符合美国按照 WTO 协定承担的义务 专家组还指出,成员享有制定其自己的环境目标的自由,但应以与 WTO 义务相一致的方式实施这些目标,而不能破坏 WTO 协定的目标和宗旨上诉机构报告: 1、推翻专家组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要求的信息与当前适用的 DSU 的规定不符的裁定; 2、推翻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关税与 GATT 第 20条允许的措施范围的裁定; 3、裁定,美国措施尽管据第 20 条款获得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 20 条前言的要求,因而不能据第 20 条而得以豁免 上诉机构建议 DSB 要求美国将专家组报告裁定的不符合 GATTl994 第 11 条和上诉机构报告裁定的不能据第 20条获得正当性的措施与其据该协定的义务相一致五、美国的执行措施: 根据美国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可以简单总结出美国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 1、修订执行虾/海龟法的指令;2、允许从某些国家进口虾及虾产品,一些国家不受进口禁令的限制;3、派员评估某些国家的海龟养护项目来决定是否发证,也提供技术援助;4、启动与印度洋地区国家政府海龟保护相关协议的协商,参与研讨会;5、主动提供 TEDs 设计、建造、安装、操作的技术培训,并邀请他国人员赴美参观学习。

六、专家组对美国执行情况的总结美国提交的定期执行状况报告表明了美国修订依据第 609 节的 1996 指令的目的在于:为判断外国项目与美国项目的匹配性提供更强的灵活性;提供一份时间表和发证决定的程序,包括仅在 1999 年适用的加速时间表这些变动都是为了增加发证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并为外国政府获取许可证提供更大程度的正当程序这些报告也表明美国参与到了协商谈判与印度洋地区政府达成保护海龟的协议的努力之中,而且美国也主动提供的设计、建造、安装和操作 TEDs 的技术援助 1999 年 3 月 25 日,美国国务院在美国联邦纪事文库中发布通知,总结了上诉机构报告的意见、提出了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措施、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1999 年 7 月 8 日,美国国务院发布了修订版指令新指令中总结了收到的意见和评论、提出了美国将会采取的执行措施新指令提出了发证的标准,首先,鉴于每个发证决定都基于与美国法定项目的对比,新指令中解释了美国项目的构成要素其次,美国国务院确定了禁止进口不适用的范围,包括 4 种情形此外,如果一政府已经采用了 TEDs 并申请发证,有特殊的要求第三,新指令确认了所有进口到美国的虾及虾产品必须附有出口方或进口方对于虾是在不危害海龟的情形下捕获或已发证的国家水域内捕获的声明的要求。

第四,新指令中也承认海龟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保护,而不只是在补虾过程中因此,在发证过程中,美国国务院也会将捕获国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列入考虑之中,如保护筑巢海岸和其他栖息地的国家项目、禁止直接捕龟的禁令、国家执行和遵守的项目、对国际性保护和养护海龟协议的参与等此外,新指令在未来还会不断修正 七、马来西亚诉诸 DSU 专家组程序提出的请求:马来西亚首先重申了上诉机构最终通过的结论,然后回顾了其与美国达成的为期 13 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限然后着重指出,直到现在,美国仍没有取消依据公法 101-162第 609 节所施加的相关进口禁令,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口某些虾及虾产品 马来西亚请求本事项制定原专家组依据争端解决谅解第条来进行裁决,也请求专家组裁决:由于美国没有取消进口禁令,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口某些虾及虾产品,因而美国并未遵守并执行争端解决机构 1998 年 11 月 6 日作出的建议和裁决马来西亚还进一步请求专家组建议美国应当取消进口禁令并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口某些虾及虾产品,来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 八、程序专家组的裁决及思路: 专家组的结论: 美国为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而采取的措施违反 GATT1994 第条。

依据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公法 101-162 第609 节依据 GATT1994 第 20 条是正当的,只要本报告中所述条件,尤其是正在进行的为达成多边协议而作出的善意努力,得以实现 另外,专家组注意到,只要上述中所指的其中一个条件在未来得以实现,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就可以不再履行 分析思路: 对 GATT1994 第条的违反 马来西亚主张美国现在实施的第 609 节仍然继续违反 GATT1994 第条,美国没有主张其措施符合 GATT1994第条 专家组注意到被认定违反 GATT1994 第条的原措施中的相关要素仍然是现在执行措施的一部分特别是,美国仍继续实施进口禁令,而且美国也没有对其继续采取进口禁令提出异议因此这种禁令或限制仍归于条中规定的禁止或限制 GATT1994 第 20 条的适用 1、 序言 美国和马来西亚的主张都是基于原上诉机构的判决,没有提出新的诉求因此,除了上诉机构没有涉及到的原措施是否是对国际贸易的隐性限制问题,就不正当的和武断的歧视问题,在没有新诉求的情况下,专家组只需要审查美国执行措施与上诉机构的裁决是否相符专家组认为其采取的方法是:1、阐述其对上诉机构裁决的理解;2、根据第 20 条判断美国的抗辩和马来西亚的主张。

专家组考虑到上诉机构报告中对评估积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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