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办法 第一节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第一一条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第第二二条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及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第三三条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三级甲等医院) (下同)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予以转到适合继续学习的相关专业;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第四四条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将事假2 申请、 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 (乡) 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学生工作办公室;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邮件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请假需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旷课时间计算:规定报到的当天按四学时计,其它按实际授课和实习学时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及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第五五条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完清本学年应缴费用, 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 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不予注册在本学期开学六周后仍未缴纳学费并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由其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请假与考勤 第第六六条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见习、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凡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实习、军事训练按每天 6 学时计;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 4 学时计 第第七七条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向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上课时间需请假看病者,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事后补交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不请假者作旷课论学生干部无权准假 第第八八条条 请假三天以内 (含三天) ,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至七天以内 (含七天),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经院系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3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加双选会、研究生考试等)一天以内,由实习科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即教学医院科教科或医教科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实习单位批准后,交学生所在年级办公室,由管辖学生的院系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经院系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第九九条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理由系伪造者、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不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第十条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 20 学时及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给予书面警示;旷课累计达 21—2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30—3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 40—4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 50—5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应督促、检查学生每天的考勤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每月向院系汇报一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上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学生考勤表”每周由负责考勤的学生记录后交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应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出勤情况每学期结束或实习结束,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全年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总结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考勤由学生班长或实习阶段的小组长负责执行,必须在“学生考勤表”内如实记载本班(组)学生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每次课后,要向任课教师报告本次课学生出勤情况(含缺勤、迟到、早退)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可以通过点名、签到、抽查等方式检查学生出勤情况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当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组成部分之一 第第三三节节 修课与免听、免修修课与免听、免修 第第十十三条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修读课程和参加生产实习, 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各专业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第十十四条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为考试课程,排入课表,学生原则上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学期进行修读。
公选课为考查课程,学生按《重庆医科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修读 第第十十五条五条 学生可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及校际间协议,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关于学生跨校修读课程的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4 第第十十六条六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 4.0 以上(平均成绩 90 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下学期部分课程的理论课(一学期免修课程不能超过两门,体育、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不得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 凡学生在长学制转入短学制、留降级、复学、转学、转专业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或超过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如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可以申请免修;低于 70 分者,不能免修,必须跟随所在班级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以该生历史最高成绩为准 第第十十七条七条 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审核,任课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第十十八条八条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以有选择地测试部份项目,但必须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样。
第第四四节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第十十九条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成绩管理按照《重庆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的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对学生的补考(重考)、重修成绩要明确标注学生毕业后所有成绩要完整地存入学校档案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档案 第第二二十一条十一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 60 分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为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培养计划内的必修课均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90-100 分绩点系数为 4.0-5.0(90 分绩点系数为4.0,91 分绩点系数为 4.1,余类推,下同);80-89 分绩点系数为 3.0-3.9;70-79 分绩点系数为 2.0-2.9;60-69 分绩点系数为 1.0-1.9;60 分以下绩点系数为 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系数; 2、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5 3、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奖学金、修读双学位和双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位授予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第二二十二条十二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 20%-30%(形成性评价成绩可占总成绩的 5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院系批准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第五五节节 课程重修(重考)、缓考课程重修(重考)、缓考 第第二二十三条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重考)该课程 (一)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每学期开学后 2-3 周内给予一次重考机会,重考具体安排由各院系负责并通知学生 课程经重考达到合格以上者, 重考原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绩点系数按 1 计算。
如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 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三)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若经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合格课程者,作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四)学生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