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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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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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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虽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积极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遵循减虽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机关带头、试点先行、全民参与、协同推进的方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相关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垃圾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动员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第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二)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的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三)公安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厨余垃圾加工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七)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八)规划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和规划验收项目;(九)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虽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等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处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纽扣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房垃圾和集贸市场食品加工废料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已混杂、被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垃圾分类投放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塑料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四条按照减虽化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大件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绿化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农业生产垃圾等)等特殊垃圾源头分流系统,将特殊垃圾在混入生活垃圾之前分离出去,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源头减虽第十五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程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客运站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九)城市主次干道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十)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公共区域,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十一)按照以上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确保布点合理、规范,不得随意挪动、撤换,并需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四)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分类转运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直运;(七)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八)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四项职责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第十八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三章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数虽位置等设置要求内容第二十条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虽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使用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第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具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虽、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三)经过垃圾中转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收集运输车辆应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五)收集后必须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虽、去向等,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七)国家、省、枣庄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可回收物依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专业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交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有资质的专业危废处理企业运输厨余垃圾依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专业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运输其他垃圾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由物业服务企业、保洁服务企业运输至垃圾压缩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厂第四章垃圾分类处理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企业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等科技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其他垃圾应当进行分拣,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发电第二十五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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