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物资评估定价认证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科学进行财务核算, 使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三方捐赠物资价值有效衔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沈阳市慈善总会章 程》和《沈阳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市 慈善总会无偿捐赠,用于抗震救灾、救助困难群众或兴办公 益福利事业的各类物资第三条 评估定价认证是依据市场交易价格对捐赠物资的 使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的捐赠物资实际折款第四条 由生产企业捐赠的本企业生产的全新产品,应出 具企业质量资格认证、产品合格证,并提供捐赠物资的品名 规格、种类、数量、生产成本以及进价指导等相关资料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非自产物资,应出具购买发票,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等相关资料其中,药品或医疗 器械的有效期应距失效日期 6 个月以上;食品保质期剩余时 间不少于总保质期的 70%第六条 境外捐赠物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管理的通知》(民发〔2003〕 30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慈善总会办事机构接到捐赠请求后,应要求捐 赠意愿人提供拟捐赠物资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 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料及捐赠物资样品,并对拟捐赠 物资价值进行预评估第八条 凡预评估价值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大宗 物资捐赠,市慈善总会办事机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提请沈阳 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评估定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对拟捐赠物资进行评估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设施、设备 的评估,委员会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并在 评估结果上签字预评估价值 5 万元以下的物资捐赠,先由市慈善总会向捐赠 人出具捐赠证明(不作为报销依据)委员会每月对预评估价值 5 万元以下的捐赠物资进行一次集中评估,出具认证价 格后,及时为捐赠人换取《辽宁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 一收据》低值捐赠物品只进行数量认证,当数量较大或必要时对总价 值进行估算,并报经监事长签字同意第九条 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勘验调查,就拟捐赠物资的产 品质量、使用性能、产品标准以及卫生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 必要时,可以向捐赠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审查合格 后,方能进入价格认证环节,出具《社会捐赠物品价格认证 书》。
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市慈善总会办事机构出具不能接 收该批捐赠物资的书面审查结果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为合格:1、捐赠人有偷税、漏税倾向和行为的;2、捐赠物资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3、捐赠物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4、捐赠物品不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5、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6、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应产品的国家许可证明第十一条 对于不宜直接向困难群众发放,需进入慈善超 市进行变现的捐赠物资,由委员会按现行市场情况进行评估 定价,出具《社会捐赠物品变现价格认证书》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捐赠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评估认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2、与捐赠人有其他关系,且能影响对评估认证事项公正认 证的第十三条 市慈善总会办事机构应严格依照委员会审查评 估意见,做好有关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并根据捐赠物资评 估认证的实际价值向捐赠人开具《辽宁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 捐赠统一收据》第十四条 捐赠者对价格认证不认可的,可以撤销捐赠第十五条 进入慈善超市的变现捐赠物资,必须严格依照 《社会捐赠物品变现价格认证书》的认定价格进行变现变 现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要严格捐赠物资接收登记和出入库工作程序, 建立捐赠物资总账和明细账,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收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市慈善总会监事会负责捐赠物资接收、入库、 管理及发放的全程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捐赠服务价值的评估定价认证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