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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选择地点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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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选择地点作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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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选择地点作证 证言应具有合法性刘景亚 杨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需要调取外地证人的证言实践中常会出现证人为了不引起单位同事的误解和家人的不安,在选择具体接受询问地点时,建议不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而另外 选择其他适宜的地方 那么,关关于于证证人人在在其其要要求求的的合合理理地地点点所所做做的的证证言言是是否否具具有有合合法法性性? ?有人认为这样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因为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侦侦查查人人员员询询问问证证人人,, 可可以以到到证证人人的的所所在在单单位位 或或者者住住处处进进行行,,但但必必须须出出示示人人民民检检察察院院或或者者公公安安机机关关的的 证证明明文文件件在在必必要要的的时时候候,,也也可可以以通通知知证证人人到到人人民民检检察察院院或或者者公公安安机机关关提提供供证证言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六部部委委规规定定 》)第十七条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不不得得另另行行指指定定其其他他地地点点 。

因此,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应应当当在在证证人人的的所所在在单单位位、、住住处处或或者者侦侦查查机机关关三三个个地地点点进进行行 ,否则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曲解了 《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原意,证证人人在在其其要要求求的的合合理理地地点点所所作作证证言言应应具具有有合合法法性性 理由如下 : 一是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侦查部门在 “三个地点”之外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和 《六部委规定 》第十七条虽然对侦查部门指定的询问地点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并未对证人要求作禁止性规定《刑事诉讼法 》在这里用的是 “可以”而不是“应当”,即侦查机关在指定询问地点时,只能是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侦查机关,而不能要求证人到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对证人提出在“三个地点”之外接受询问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和《六部委规定 》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然亦无禁止性的规定因此,侦查部门在“三个地点”之外、证人选择的合理地点询问证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二是在证人要求的合理地点询问符合立法目的法律对询问证人的地点作出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通常情况下应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减轻证人的思想顾虑,节省证人的时间,同时也有利于获得证人所在单位的支持,了解证人的情况。

在必要的时候,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是为了保守侦查秘密,保护证人安全,防止证人的单位、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干扰,保障证人如实提供证言到外地询问证人,在要求证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很不现实,到证人单位或者住处询问又让证人感到不便并有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到证人提出的其他合理地点进行询问,符合方便群众、减轻证人思想顾虑、节省证人时间的立法目的 三是在证人要求的合理地点询问符合当今提倡的人性化办案的宗旨实践中,侦查人员常需要去外地询问证人,让证人到侦查人员所在机关去接受询问,很不现实侦查人员到单位或者住处找证人取证,由于“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内容也应当对外保密,往往会引起证人周围人员的各种猜疑及亲属的不安,会给证人的工作、生活、学习带来不便如果证人家中有高龄老人、病人、面临升学的学生或者喜事、丧事,证人怕引起不便而提出在其他合理地点接受询问,是人之常情,侦查部门应当允许,这符合人性化办案的宗旨如果侦查人员坚持必须在 “三个地点”询问,则证人可能会知而不言、言而不尽、草率作证、敷衍了事,影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当然,侦查机关应当在笔录中记明证人选择地点的有关情况 (作者单位: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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