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清永佃制度盛行的必然性摘要:永佃制度是我国明清时期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 土地租佃形式,它包括了 “永佃”、“一田两主”、“一田三主”三个阶段, 是发展得较完备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它的产生,是中国社会习俗 内在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永佃制盛行的必然性进行探 讨,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个全新的理解平台关键词:永佃制度;明清时期;盛行;必然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明清时期土地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土地所 有制形式一一“永佃制”,它从一般的短期土地租佃关系发展而來,是土 地租佃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在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而北方 地区一般限于旗地和官地使用明初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乃招诱逃亡、移徙农民开垦荒地,并给予 农民以一定的扶植和免税待遇,于是大量土地被开垦,出现了 “无弃土” 和“宇内富庶”的局面,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明代中叶以后,永 佃权已经流行于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并在契约形式上固定下来清朝入关以后,恢复明代的“一条鞭法”以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 派和“三饷”直至后来“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平均摊 入各地川赋银中,一体征收,永不加赋,使得无地少地的农民赋役负担减 轻,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减弱。
一、从产生条件看其盛行的必然性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农业中的永佃权最早产生于北宋淳化年间,到明 清时代,盛行于南方各省,在我国的租佃史上,产生过很大的经济影响和 作用下面从其产生的条件来看一下其盛行的必然性首先,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耕技术的提高到了明清时期,商品货币 经济取得了重大发展,白银大量流通,农耕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就 使得地主和佃户普遍重视土地的规模收益和经济作物的种植,经济利益驱 使双方加强合作,进而带来了租佃关系内部的变化,同时使地租由分成租 向定额租,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其次,人地配置关系失衡的压力永佃制在清朝时遍布22个省地, 如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广东、辽宁等就北方而言,主要是在直隶 省,就南方而言,以江苏、江西、福建、广东为普遍这南方6省和北方 直隶省有一个共同原因,即人多地少再次,皇权统治的有限性和土地制度的不合理在中国古代,皇权和 官府的统治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在这样庞大的统治管辖下,一个 国家权力不可能所有都能涉及到所以,除了宗法势力的影响Z外,一切 都处于自发的演进之中复再次,荒地多,而人口少,或资金不足,无力自行进行开垦,只好 以分割地权为条件,允许开垦者享有出面权。
最后就是还有各种原因导致其盛行,如有的蒙旗地主向汉族苦工或榜 青户借债,无力偿还,最后以土地耕作权抵偿;也有蒙旗贫苦牧民、箭于 或“小门台吉”(贵族下层)以土地典卖方式,将耕作权立契给汉族农民, 口己只保留收租权,从而形成永佃制二、从特征看其盛行的必然性在阐述其特征前,先让我们看一份有关永佃制契约的内容:乾隆九年业主黄宗训立典契立典契黄宗训,自己凰分内有民田壹号,坐产洪厝里地方,土名南山 下,受种贰亩零,年载租谷贰百玖拾肆角,合受秋苗壹斗畚合畚勺零,立 在本户兆异下,今因别用,托中典在翁处为业,三面言议,得讫制钱玖仟 肆拾文,其钱即日交足,其田即会姻翁对佃收租,理纳粮差此田系己物 业,与兄弟无干俟有力之口,不拘远近照典契面钱文取赎,不得言说, 今欲有凭,立典契乙纸为照计开佃户黄大通、黄大德佃乙百六十八、二十二角乾隆九年止月从上面永佃契约中可以看出,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耕作权,即田面 和出底两部分,即土地所有权权能发生了分离如契约中黄宗训将自己的 祖业田产典给姻翁,以租代钱偿还债务黄宗训的祖业田在典给姻翁之前 已设定了永佃权,黄宗训只拥有田底权,只能对佃收租,但黄宗训有处分 该出底权的权利。
在该出典给姻翁后,原佃户的永佃权并不受影响,仍然 由原佃户佃种,佃户改向新主交租可见,永佃权有如下特征:一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土地上的权益分为出底和田面两 部分:田底权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地主;田面权是永久地、独立地使 用土地的权利(耕作权),属佃农二是出底权人有收取地租的权利,有缴纳出赋、保证佃农永久使用土 地的义务;而田面权人有在土地上从事劳作、取得作物收益的权利,同时 有向地主交租的义务三是田底权可以单独转让但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同样,田面权也可 以不经出底权人同意而单独转让、继承,但不影响地主的出底权可见永 佃权已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性质的权利,佃农是具有独立地位和自身利 益的生产者三、 从实施的效果、意义看其盛行的必然性从其产生的条件、特征来看,它的实施效果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永佃权能较好地保障佃农的利益永佃权已是物权性质的权利, 永佃权的取得使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比较固定,地主不能随意解除 租佃关系其次,永佃权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永佃权的取得使土地的实 际利用和所有权的归属相分离,地主对佃农的生产不再干预土地使用者 可以比较自由地根据需要配置土地或转让其权利,土地的转移受身份的限 制越来越少,而更多取决于经济因素。
最后,永佃权拓宽了人们的经营思路永佃权的出现,使土地所有权 不再是人们惟一的目标佃户发现通过取得永佃权就可以有保障地永久耕 作土地,而取得永佃权的代价明了四、 结语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永佃制是佃农有权“永久”性耕种地主土地的 租佃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耕作权)两 部分永佃制下的佃农有较大的人身自由,生产生活较有保障,地租通常 为额租制,租额比较固定,垦荒永佃的地租较轻,有调动佃农积极性,促 进土地开垦和农业发展的一面但在人多地少的地区,佃农以缴纳佃价或 押租而获取永佃权,耗费了生产资金,又有阻碍生产发展的一面本文从明清时期探讨了永佃制盛行的必然性,归结为一点,它在封建 社会中,已不是一种简单的地主与农民的剥削关系,相反,它却蕴藏着一 种新型的、有别于以往的经济关系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 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一种萌动,故而其必会对以后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 影响参考文献:[1] 梁太济、包伟民.《宋史?食货志》•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 版.[2] 刘克祥.《清代热河台湾永佃制度比较研究》・《清代区域社会经 济研究》(论文集),中华书局,1992年第一版.[3] 转引彭文宇.《清代福建出产典当研究》[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