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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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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一、公诉意见书的特点和功能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集中发表意见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发表公诉意见是法庭辩论的开始它以起诉书为基础,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补充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为法庭辩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对起诉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帮助法庭正确审理案件,从而起到支持公诉的作用;并且通过公诉意见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对犯罪根源的揭露,对犯罪危害性的阐明,达到张扬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促进和谐稳定的目的公诉意见书的重要性仅次于起诉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功能:1、归纳总结性公诉意见首先要求公诉人对庭审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活动进行归纳总结如果将公诉人所举证比喻为布料,那么发表公诉意见就是将布料制成衣服的过程公诉人要通过归纳总结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凸显每份证据的证明价值,强化法庭以及旁听人员对证据的感性认识美国学者杰利·S·科恩对公诉人总结发言的重要性有精彩的论述:“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已利用很多机会从证人处获得他所需要的证言,后来又提过其他一些问题,以致证人再也无法改变或修正他的证言了。

通常,一些小而有价值的事实,对于所有证据的整个意义,都是被陪审员们忽视的所以,公诉人在其总结陈述中,就要把证言里的每一条都摘下来,安到被告的罪行上去原来一些似乎没有意义的事实,都忽然起到它真正的作用了它们被扭成一根扯不断的绳索,捆住被告去定罪如果公诉人这个工作做得好,陪审员们就能第一次看出展示罪行的全貌,就能了解审判时所积累起来的证言和证物所包含的意义” 鉴于我国的庭审制度已经改变为控方当庭向法庭举证的制度,美国学者科恩的这一说法基本上适用于我国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2、论证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是,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公诉人出庭除了负有举证义务外,还负有说服义务,即说服法庭接受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实践中,有部分公诉人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能力,总认为证据都已向法庭出示,能否定罪由法院判决,自己举证完了任务就完成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通过公诉人举证,法庭只是掌握了本案有哪些证据,但对证据是否采信,证明是否到达确实充分的程度,法庭有时也是抱怀疑态度的这时,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对法庭做出裁判起到关键性作用公诉人要通过发表公诉意见的形式,对证据进行分析归纳,说明每一份证据、每一组证据证明案件的什么事实,说服法庭形成被告人确实有罪的内心确信。

同时,也是解释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的根据和理由,说明起诉有理有据3、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然而,对量刑问题上的认定和诉讼要求,就可以通过公诉意见书补充表达如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等,公诉意见书中均可作出分析此外,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4、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其中必然包含对法理的阐述,对犯罪及其危害性的指控,对维护法治秩序意义的强调,以及对无理辩解的驳斥等等从这个意义上,公诉意见书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治讲演因此,公诉意见书应当是说理充分的、逻辑清晰的、准确而有力的宣传演讲公诉人应当象传教士讲经布道一样,利用发表公诉意见的机会,结合案件事实,讲解法律法规,宣传法制精神二、当前制作和发表公诉意见书存在的问题公诉人对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必须坚持高标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物极必反,由于近年来执法质量检查对文书规范化过分强调,体现在公诉意见书上面,程式化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公诉人的主观能动性,公诉意见书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僵化,影响了公诉人演讲才能的发挥。

主要问题有:1、没有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千篇一律大部分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都是分三大板块,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与法律适用、法治宣传教育著名哲学家莱布尼茨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没有性格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即使是相同类型的案件,被告人的个体特征、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仍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替代性例如对共同犯罪案件,公诉意见就要与单独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一般来讲,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单独犯罪严重,其公诉意见既要着重阐述其全部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要分别论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主犯的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公诉意见对主犯的罪行要作为重点揭深揭透,并要强调指出其应对这一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负责,具体怎样阐述,稍后再讲;而对于从犯、协从犯,则应在阐述共同犯罪全部罪行的同时,具体阐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如对惯犯和累犯要与偶犯相区别对惯犯和累犯,公诉意见应着重阐述其主客观方面的恶性程度,剖析其犯罪的思想和社会历史根源,促使其认罪服法偶犯则不同,一般来说,偶犯的主观恶性都不是很深所以,对于偶犯则应侧重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应当吸取的教训等,促使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再如对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的也要有所区别对认罪服法的被告人,公诉意见应充分肯定和鼓励他们认罪服法的态度,指明其出路,为接受改造、及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对于不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则应在公诉意见中充分揭露其犯罪的罪恶行径,深刻剖析其拒不认罪的狡猾顽固态度,充分交待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指明其顽抗到底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转变态度,认罪服法总之,公诉意见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要力求准确全面,有理有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避免抽象议论,千篇一律2、没有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及时调整,照本宣科在出庭准备阶段,公诉人已经制定了完整的出庭预案,其中包括公诉意见书有的公诉人在出庭时,不顾庭审实际,没有对公诉意见做出适当调整,原封不动,照本宣科,临场发挥不够,效果很差根据我个人经验,发表公诉意见通常需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重要情节争议较大,影响定罪量刑,而公诉预案对此准备不足的,公诉人应当详细论证比如主犯的认定,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否认,那么,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就要指出法庭调查中哪些证据怎么证明了这一情节是属实的,要具体列举被告人以前是怎样供述的,同伙是怎样交代的,被害人是怎样陈述的,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起到了提议、组织、指挥、积极实施等主要作用,从而证实被告人系主犯,而不能只笼统说被告人系主犯有被告人供述、同伙以及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证实,却不具体指出是哪一些具体证据如何证明的。

要注意这些证据我们清楚、被告人和辩护人清楚,但法官和旁听公民不一定清楚,所以,作为公诉人,就是要详细具体地点到我们所举证据证明了案件事实的哪一方面,证明了被告人具有哪些定罪和量刑的情节比如盗窃案的主犯,有提议、准备工具、邀约同伙、破坏防盗装置、实施盗窃、主持分赃、销赃等一系列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有哪些证据证实就要条分缕析,证明被告人确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组证据就是一个盒子,公诉人不仅仅是简单地将它提交法庭,我们还要打开让法官审查、让被告人质证、让旁听公民了解,证明我们的指控是有根据的二是在法庭调查中,证人作伪证或者辩方举出的证据有疑点可能会影响指控的事实或罪名成立的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要镇定,迅速在头脑中梳理证据,拟定批驳思路,立场要坚定,回应要有力,旗帜要鲜明,充分运用证据体系来证实指控的事实或罪名成立而不能对出现的上述情况唯唯诺诺,视而不见,或者只是笼统的一带而过,不作详细的论证当辩方证人证言或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确实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在法庭上难以辩明真伪时,公诉人要及时建议法庭休庭,要求核实辩方证据,争取主动例如前不久开庭的郑平诈骗案,在开庭前,审判长告知被害人应辩护人要求会出庭作证,作证的关键点是被告人用赃款买车之前告诉了被害人,即被告人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时征得了被害人的同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以前被害人出来没有这样说过,如果被害人在法庭上照此作证,则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就很难成立了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公诉人在法庭盘问时,首先询问本案是否由被害人报案,被害人说是;再问以前陈述是否属实,被害人说是;又问被告人在处分其财产时是否事先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说没有通过这三问,排除了被害人翻证,为发表公诉意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拒不认罪,而公诉意见书已经对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公诉人应当场依法改变这一认定,并结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和被告人当庭对待审判的态度,建议合议庭依法不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四是在法庭调查中,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或情节被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所否定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并且对原拟定的公诉意见涉及的这一部分加以删改不可意气用事,强词夺理,固执己见,知错不改五是在法庭调查中,涉及到案件社会价值评判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动机和社会危害性等,公诉意见书中原拟定的部分与实际不相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作出修改与调整,因为不切实际的评判同样会影响公诉意见的说服力,削弱公诉效果3、没有论法说理,只讲“法理”不讲“情理”。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法庭上除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外,还有其他旁听群众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不仅仅是向合议庭陈述,同时也在向其他听众陈述,而这些听众往往与案件的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要以为旁听群众与案件毫无关系,这些听众可能是被告人、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同事、领导如果公诉意见只讲“法理”,不讲“情理”,由于这些听众文化水平、理解能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势必会造成部分听众听不清或听不懂,有的甚至因此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产生负面影响,留下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具体来讲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认真进行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理论对犯罪事实进行法理分析,是公诉意见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重视或重视不够都是思路不清晰的表现法理分析既要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一一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法理分析还要采纳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进行论证,以增强公诉意见的说服力但法学界的前沿研究成果谨慎应用,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二是要适当进行情理论证要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公诉人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的被告人及其亲属,或者受害人,或者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的不同诉求信息,有的放矢地进行。

充分说明公诉意见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观点而不采用那种观点,为什么对被告人要这样处理而不那样处理,既要阐述所采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要适当讲“情”说“理”,说明这样处理而不那样处理的理由,力求让绝大多数听众都能够听得清、听得懂、接受公诉人的观点,与公诉人形成共识公诉意见虽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它只能是纯粹的法律内容,适当的讲“情”说“理”,真诚的人文关怀,客观的道德评价,都是必不可少的;公诉意见应当是十分严肃的,但并不意味着它只能是冷冰冰的法律术语,有的时候,它也需要表达谴责、关怀、期望、鼓励等感性的内容可以说,一篇好的公诉意见书,应当是情与法、情与理的有机融合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偶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与一贯表现、犯罪的社会后果等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在公诉意见中既要讲法,更要讲“情”说“理”总之,制作和发表公诉意见既要结合案件的具体特点,还要结合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既要讲法理,又要讲情理,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三、发表公诉意见的原则这个世界上有两件事最难做到,第一件事是把别人钱装进自己口袋里,第二件事是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里。

公诉人就是要通过发表公诉意见把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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