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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湖南封建租佃制的发展_黄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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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索》1992年第1期宋代湖 南 封 建 租佃制的 发展黄启昌宋代三百年,在“不立田制”政策的推动下,大地主土地所有制趋于成熟,封建的租佃关系普遍发展这在封建经济发达的两浙地区最为明显,也最为充分这些地区封建租佃关系已代替庄园农奴制而居于主导地位,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湖r 南以潭州为中心,包括洞庭 湖区的岳、鼎以及衡州等地,封建的租佃关系也有较大发展,其他地区则 比较复杂,如湘西地区、湘南部分地区,有的已有封建租佃关系的发生,有的是农奴庄 园制,有的仍处于以村社制度为基础的奴隶 占有制,形成一个反映时代特征,又带有原始落后性的混合体怎样衡量封建的租佃关系?漆侠先生曾较精辟地概括了封建租佃关系的四大基本特征:封建租佃契约关系;客户已有了迁移的 自由;客户法律地位的好转;产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并成为占分配地位的地租形 态¹我们不妨以此来看看宋代湖南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程度宋代 湖南的经济在唐、五代的基础上有较大发展,传统的封建农业经济趋向于“深耕溉种, , @的耕作方式,工、商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与此同时,地 主土地所有制日趋发展成熟,封建租佃关系相应取得进展在湖南,具体的租佃契约尚未发现,但北宋初曾向全国发过这样一个诏令: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十二 月诏:诸路⋯⋯分给旷土,召集余夫,明立要契,举借种粮,及时种漪,侯收108成依契约分。

’ ,»即封建国有土地出租时,要订立契约,规定收租的比例租佃者与国家存在着契约关系;既然封建国家经诏令的形式在全国把租佃契约公开化,就具有法律的效用,那么,湖南的某些发达地区出现这种契约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北宋初,衡州曾发生一起大姓伪券夺田事件:“大姓尹氏欺 邻翁老子幼,欲窃取其田,乃伪作卖券,及邻翁死,遂夺而有之其子诉于州县,二十年不得直,沉(刘沉)至,复诉之尹氏持积岁锐钞为验,沉曰:‘若田千顷,岁输岂特此耶?尔始为券时,尝如救问邻守? ’ ⋯ ⋯”¼这是地方豪强地 主兼并土地,掠夺他人田产的典型例子但此例表明土地买卖时要订立券契,而立券契则表明在土地运行过程中,契约关系并不偶见在湖南,宋代特别是南宋时土地承佃已成为普遍现象为便于说 明间题起见,下面罗列几例材料:绍兴十二年,知邵 州吕稽仲言:“湖南广西闲田甚多,若轻租召佃,收其所输来,其燕余可宽州县诏户部措置¾绍兴三十年正月四 日湖南提举常平司何份言: “乞将本路州县未卖荒田更不依元枯定价钱,并许人户自行开坐所买田段四至,随乡原例量度,任便着价实封投状,给予最高之人¾隆兴二年四月,湖南常平司言: “本路荒田将近六年无人承买,今欲乞见佃并可以开垦者,措置召卖。

外间有难于开垦,从州县取见亩数拔附常平司,召人租佃,与免三料合纳租课,如愿承买,即 仰 适中估价 给 卖¿以上均是官田承佃承买的情况宋代对官田承佃规定甚详,凡荒土闲田、户绝田均可租佃,并鼓励各州县召人租佃,或轻租,或予免几年租课的优惠湖南地区承买承佃并行,承买之外,即行承佃值得注意的是出租土地时,“任便着价实封投状”,按作价的多少,给予最高之 人这种租佃实际上具有划佃的性质官田是这样,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也是将田地佃给佃 户,收取地租常德查市富户余翁,家岁收谷十万石À,就是以这种方式收得的南宋张拭《岳麓道傍见获者》诗云: “王租敢不供,大室趋道约,.虽云粒米多,未 办乃升合’,Á说明潭州农民 不仅耕 种官田,要 交王租,而且也佃耕了“大室”的土地这正象陆九渊所描绘的江西抚州农民: “非佃客庄,即佃官庄,其为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 , @张诗也反映 了封建制度下 的农民深受封建官府、豪强地主的双重压迫,交租之后所剩无几的苦难生活以上表明,宋代湖南的租佃关系大量存在已无疑 问,但要进一步了解其租佃关系发展到什么程度,还得看主、客户的情况宋代依照财产的多少、物力的大小,把有常产者划为五等,称主 户,而把无产者称客户。

客户的显著特点是“佃人之田,居 人之地”@,“乃 乡墅有不占田之 民,借人 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 ,@客户实际 上就是指无地农民,靠租佃地主土地生 活的佃农的统称据漆侠先生研究,宋代客户在北宋初年占总户数的4 0%,之后有所下降,但均在3 6 写以上,南宋末可能达到4 0%湖南的客户数,按官方 记 载的材料,元丰六年湖 南总户数511057,客户35 4626,约占4 3.7%,高于全国平均数但各州的主、客户 比例极不平衡,客户所占比例有的高达6 6.9%,有的则低至7%兹列表如下(此表据《元丰九城志》卷6制表中之诚州在北宋崇宁二年后 改称靖州)州州名名主户户客户户客户所占百分比比潭潭州州175 660 0 018 2 164 4 450.9 9 9衡衡州州7408 7 7 7105963 3 358.8 8 8道道州州230 36 6 6136 46 6 637 7 7永永州州58 625 5 52857 6 6 632.8 8 8郴郴州州21 9 12 2 215716 6 632 2 2邵邵 州州61841 1 13539 3 3 336.4 4 4桂桂阳监监3806 6 6 69 98 2 2 220.8 8 8鼎鼎州州330 64 4 48096 6 619.7 7 7澄澄州州19 40 3 3 339207 7 76 6.9 9 9岳岳州州50 60 5 5 546079 9 947.6 6 6辰辰 州州56 6 9 9 932 44 4 430.6 6 6沉沉州州7051 1 135 14 4 433.2 2 2诚诚州州9734 4 47 41 1 17.07 7 7总总计计578755 5 549 232 1 1 14 6 6 6表中显示,北宋元丰以前湖南客户所占百分比达4 6,客户最集中的地区是潭、衡、岳、澄诸州,而以澄州比率最高。

客户比率在40以下 的有道、永、郴、邵、桂阳监、鼎、辰、沉、诚等州监,其中以诚、鼎州最低客户 比率的大小说明什么?按漆侠先生的说法: “一般说来,在宋代,生产越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客户所占的比例就越小,而 生产越是落后的地方,客户所占比数就越大’, 就湖南的情况看,则是“一般说来”之外的特殊现象,因为湖南生产较发达的地区是潭、衡及洞庭湖地区,而恰恰又是这些地区客户比率最大相反,生产较落后的湘西、湘南地区,客 户比率反 而小这里只有鼎州例外,客户 比率只有1 9.7对此,我们是否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山区与平原、大丘陵地区的差异洞庭湖区的岳、遭等州,系平原地带,土地广裹,水网交织,是有力之家趋若之地,土地兼并严重,109豪右大家往往 占有大片土地,有岁收租谷十万 石者他们占有大量佃客,少则数家,多则上百家从这种意义上说,客户比率越大,就越 突出表 明该地区无地农民多,土地兼并严重南宋时,荆襄成为宋金的前线阵地,大批流 民涌入湖南,成为无地客户,他们主要集中于这一带及潭、衡地区可以断定,南宋这些地区的客户比率较北宋更高在湘西、湘南等山区,耕地面积小且分散,在那里世代居住的农民多数拥有 小块土地,自给 自足的小经济明显,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少见。

而且部分地区,仍 处 于“火耕晓确多舍田”的村社制度阶段,封建的租佃关系尚未得到发展,客户比率当然就小客户与佃户有所区别只有依附着土地的客 户才能成为佃户,即客户到佃户,需要有一个租佃土地的过程,也就是宋人所说的“佃人之田”,“受人之 土”应该说佃 户是客户的一部分或主体因为有部分客户涌向城镇,从事商业性活动,如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大半在外,不肯回归, , @这里面就包括无地的农民还有一种情况,一些外地来的客户并不是地道 的农民,而是拥有相当资产的官僚,豪右之家他们往往采取包佃的方式,包占大量的官田或荒闲之地,转佃给无地农民耕种,成为宋代新兴的“二 地 主” 唐末五代迁于湖南衡山的廖氏家族,马楚就曾赐给大量的田园庄室此种情况,宋代并不少见,但主要的还是包占土地数十顷,多者上千顷,从中剥削佃农就是说,在湖南、潭、衡、澄、岳等州客户比率大,并不能说明这些地区的封建经济要比客户比率小的湘西、湘南诸州落后,而事实上是相反从封建租佃关 系而言,潭、衡、渣、岳、鼎诸州处于庄 园农奴制到封建租佃制的过渡阶段,较之封建租佃关系发达的两浙、江东西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从纵的方面看,则有所发展客户的地位逐渐提高,人身依附关系趋向于松弛。

这首先表现在客户有了迁移的自110由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 )十一月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主,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 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吻这是一条很重要 的材料,它 明确提到南方诸路的客户在仁宗天圣诏令前,是没有迁移 自由的,没有主人的同意,客户不得随便退佃迁移也许是经过客户与主人(地主)之间的矛盾斗争,逃亡或起义,迫使宋政府顺应历史潮流,废止禁客户自由迁移的“旧条, ’,使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因为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主人如果无理拦占客户迁移,“许经县论详”不管其实 际执行的程度如何,这种法律上的规定仍有进步的历史意义北宋时湖南的具体情况难详,但南宋时,湖南士大夫曾为客户迁移发生过争论,由此可见端倪绍兴二十三年,知鄂州庄绰,鉴于湖北一些州县豪绅官僚不许客户迁移以便控制更多的劳动力的情况,“言于朝,请买卖土田,不得载客户于契书,听其自便” 据此,宋政府颁发了绍兴二十三年六 月庚午的诏令: “民户典卖田地,毋得以佃户姓名私为关约,随契分付得业者,亦毋得勒令佃耕。

如违,许越诉,比附因有利债负虚立人力顾契救科罪0但此诏颁布下行后,“湘人群起而窃议,莫不咎庄公之请,争客户之讼有至十年不决者以胡宏为代表,认为客户生来就是供主人役使的,不可听其从便,违者要“痛治”他说: “夫客户依主户为生,当供其役使,从其约束者也而客户或察性狼悖,不知上下之分;或习学末作,不力耕桑之业;或肆饮博而盗窃而不听检束;或无妻之户诱人妻女而逃;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二三亩者,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凡此五者,主户讼于官,当为之痛治,不可听其从便也 , @胡宏的议论和意见明显代表了官僚地主阶级守旧的立场且不管他对客户是如何仇视与诬蔑的,仅就他所 表达的观点而言,代表了湖南部分士大夫的愿望,这至少能说明如下几个问题:其一,绍 兴二十三年诏以前,荆湖一带客户迁移并没多少 自由但此诏颁布后,形势变化很快,客户们悖此“不听检束”,为寻求生 活出路而迁移他处,转佃他人 土地于是乎,豪绅间为争夺客户而打官司,甚至“有至十年不决者”荆湘士大夫们过惯了役使客户,进行强制经济剥削的生活,一时间心理失去平衡,不能接受客户随便迁移、脱离主 户的现 实,企图阻 止这种历史趋势其二,“客户⋯ ⋯习学末作,不力耕桑之业”,力证了客户脱离土地,从事“末业”的历史事实,即客户并非一定就是佃 户。

其三,有少数佃户由于收成后,稍有节余,购置二至三亩田,脱离生产的羁绊,上升为有产税户对绍兴二十三年的诏令,尽管有人 反对,却没有因此而取消,表 明客户自由迁移已为大多数统治者所认同,削弱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是历史发展的趋势这一方面是客户们长期斗争的结果,同时也是封建政府与封建地主争夺劳动力矛盾斗争的产物应当注意,湖南地区旧的主客关系仍很顽强,特别是官僚豪绅的旧观念相当顽固,故封建的租佃关系难以得到充分发展,只是在潭、岳等地,这种新的关系占据优势地位由于客户争得 了迁移 自由,这种法律上地位的变化,使他们与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大大松弛,其身份地位有别于以前的农奴,开始向半农奴或非农奴的地位转化湖南的士大夫极力想把客户束缚在主 人的土地上,也表明农奴制经济在湖南仍有一定的市场至于湘西、湘南等生产较落后的 广大地区,封建租佃关系虽各有不 同程度的发展,但农奴制经济仍处 于优势地位地租问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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