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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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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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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 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遴选条件,依据我国学位 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及我校相关规定,制订本条例第一章岗位职责第一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 各项规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第二条 全面了解研究生徳、智、体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研究生 的特点,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 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第三条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T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 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第四条导师应与研究生定期面谈,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思想情况,全 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研究生爱国敬业的精神,以及恪守学术规范的严谨治学态度第五条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一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 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T作;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须经院(系、所)审批,报研 究生院备案,并由院(系、所)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三个月至 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院(系、所)指定合作导师在其离 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 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二级学科的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六条全职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月•已取得博士学位;(二) 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并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的硕 士学位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学位的主要课程;(三) 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包括论文开题、研究方案、教育实习、基 础实验等第七条 全职陣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具有教授或和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I専士学位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重耍的科研成果近5年来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理T科 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或者被SCI 或EI检索4篇以上(含4篇);文科教师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 上(含3篇);艺术类学科教师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 篇)权威核心期刊认定按照首都师范大学人事处的相关文件执行三) 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且 特色明显、优势突岀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 近3年来理工科教师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H ,或至少主持2项省部级科研项 目(其中1项可以是相当于省部级的横向项目,在首都师范大学科技处立项);文科教师 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冃;其中艺术类学科教师至少主持1项省部 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H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成果(如美术作品被国家收藏或入选国 家级展览等)。

其中省部级项目含北京市教委重点项目2. 近3年来至少获得1项国家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序前3名;二等奖排序前2名; 三等奖排序第1名)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序前2名;二等奖排序第1名四) 具有培养研究生的工作经验,至少讲授过1门硕士学位课程已完整培养过1 届硕士研究生,所指导的研究生已获硕士学位,且培养质量较好五) 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六) 特姝人才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可提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第八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1. 仅限在专业学位范围内选聘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2.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与我校和关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二)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1. 己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2. 与我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3. 符合我校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第三章遴选程序第九条首次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办法(-)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1. 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或《首都师范大学 博士生指导教师巾请表》,向所属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提出川请。

2. 单位遴选:各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 条件的中请人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或傅士生指导教师,经院(系、所)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3. 分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议、表 决,确定硕士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1. 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1 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首都师范大学兼职硕十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所属教学科 研单位(院、系、所)提出申请1 单位遴选:各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根据研究生培 养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担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同时配备一名全职硕 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合作导师,经院(系、所)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定1 分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审核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基 本悄况,经审议、表决,确定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2.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1 本人巾请:巾请人填写《首都师范大学兼职I■専士生指导教师巾请表》,向所属教学科 研单位(院、系、所)提出中请。

1 专家推荐:由教学科研单位指定两名相关专业的本校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博士生导 师就申请人的学术专长与科研水平分别写出推荐意见,提交单位参考1 单位遴选:教学科研单位按不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根据本单位 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同时配备一名 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合作导师,经院(系、所)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报所属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核1 分会审核:学位评泄分委员会按博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审核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川 请人的基木情况,拟定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确定兼职博士生指导教 师名单笫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兼职膊士生导师资格,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全 职研究生导师以及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并委托学位办公室负责H常管理1:作第十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巾请在两个专业同时招生或转专业招生,按照第九条的规 定重新进行申报第四章岗位管理笫十二条 己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审核与人事处纽•织实施的职务聘期考核同步进 行考核合格的教师,续聘上岗招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次年按研究生导师遴选 条件和程序重新审定。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审核,报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第十三条 在人事处未进行职务考核期间,对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由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议经分会表决,做出限期改正、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备案第十四条兼职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曲招生单位配备全职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 究生;新上岗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由招生单位配备经验丰富的全职博士生导师组成导 师组共同指导博士研究生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作者单位须署名“首都师范大学”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议事项获全体委员二分Z—以上同意,即 为通过第十六条 木条例规定的遴选条件仅为基准条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研究生 培养T作的实际需耍,制主各年度、各学科专业高于本条例的上岗条件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校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定,口公布Z口起执 行原《首都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首都师范人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 作实施办法(试行)》、《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以及凡与本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釋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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