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段法律地位, 是否独立法人企业 制作人:孟菲 法0813,探讨,1. 站段从其法律地位讲应当是铁路企业分支机构 2.各站段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各铁路局,但他们都有其自己固定的名称、场所、资金、设施和人员,并经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站段是被登记在企业分支机构中 3.站段在铁路局授权范围可独立进行对外经济活动,如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定标的额的合同 4.各站段所执行的业务活动也是铁路企业法人的业务 5.站段具备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只是不具独立法人资格而已,站段特征,法律上针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是指企业法人总部以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企业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就是公司法中的分公司铁路企业中站段的情形符合这一要义,1.站段是经过合法登记依法设立的 2.它执行的业务是铁路企业法人的业务 3.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一定业务活动,目前,从铁路企业管理体制看,铁路局作为铁路企业的法人单位,从经营管理上基本上是根据铁道部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从宏观上管理本铁路局经营活动,而大量具体的经营是完全依赖于各生产站段,铁路局只能掌握一些方向性的东西,具体操控均是各站段自己进行,特别是资产的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处在前沿地位的全部是站段,对于具体经营活动,铁路局无法具体为之。
2005年3月18日已经撤销了铁路分局,根据铁路点多线长的特点,在全国拥有铁路的区域内设有十几个跨行政区划(省和直辖市、自治区)的铁路局,铁路局为了便于指挥协调运输生产,在自己的辖区内设立了若干个运输生产站段,整个铁路局运输生产任务是由每一生产站段按照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加以完成的1.铁路企业中的站段具备一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铁路企业资产管理也是以各站段为基础进行,彻底改变了铁路企业吃大锅饭的局面,目前各站段除经费基本由所在铁路局下发以外,往往会自筹资金,尤其是本站段的职工福利改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本站段的创收 3.具体的经营是完全依赖于各生产站段,站段是铁路企业资产的实际占有人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的铁路局,它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经营设备是分散于各生产站段,铁路局并非实际占有这些资产铁路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依照“铁路法”规定确立的,由于各种原因,把铁路站段排除出了企业的范围结果是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两极企业法人混同,站段不具有进入市场经济的主体资格站段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不能对外出资,一旦出现法律责任,仍需铁路局承担,1.按公司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组建由国家控股的中国铁路运输有限责任总公司,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设立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站段设立铁路有限责任专业公司。
2. 各个层次铁路公司与总公司的财产关系要具体,要明确相互权利义务铁路内外之间、上下之间均以企业法人的平等身份,按市场经济规律去组织经营活动 3.就目前中国铁路运输企业实际,可以设立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四级铁路运输企业法人鉴于铁路工作的不可分割性,财产明晰性差和效益测算难的特点,因此,就全国铁路运输企业整体而言,应是名符其实的法人实体,而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设定也只能相对明确我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