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第九章本章重点• 强制措施体系 • 目的 • 性质 • 适用对象 • 条件 • 具体程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 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 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法强制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 强制方法,他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 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拘传的程序●由案件经办人提出申请 ●拘传应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进行 ●拘传时应向被传人出示《拘传证》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 ●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讯问结束l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l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适用对象u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u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u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u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u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u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u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程序取保候审的申请保证人和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撤销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间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人员•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Ø 律师只能在犯 罪嫌疑人被逮捕 以后才有权申请 Ø 一般以书面形 式,只有特殊情 况下才允许用口 头形式• 与本案无牵连 •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被限制 •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由办理刑事案件的的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国家 安全机关各自掌握。
• 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 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办案部门负责 人审核后,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取保候审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应当将《取保 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 ,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 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 家安全机关执行 • 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 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障金专用 账户 •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 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 审判 • 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有权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 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期间• 取保候审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 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案件已 经办结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撤销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采用的,命令其不得 擅自离开住所或者 对其活动予以监 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ü 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提出 保 证人,又不交纳保证金时,才采 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决定 • 监视居住的执行 • 监视居住的期限 • 监视居住的撤销监视居住的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 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长、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 监视居住的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 知书》监视居住的决定•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公安机关在开始执行监视居住时,应当向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 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 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负 的法律责任。
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 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 审判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 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案件已 经办结的,应当撤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撤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 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 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 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 制措施拘留•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特点•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 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刑事拘留必须同 时满足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的,可以先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之人他犯罪的 •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法律性质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 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 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 方式,是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 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实施了违法 行为的人法律根据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 罚法》等行政法规而采用的适用对象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 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可能 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则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 的一般违法行为人羁押期限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 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 超过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1日至15日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的区别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 针对可能出现妨碍刑事诉讼的 行为而采用的民事拘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 针对已经出现的翻盖民事诉讼 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法律根据不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适用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民事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然后 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适用对象只限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了妨碍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所 有人员,既包括当事人、诉讼参 与人,又包括案外人羁押期限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 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 超过37日最长为15日与判决的关系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不得因 被司法拘留而要求减轻或免除判 决应尽的义务• 拘留的决定 • 拘留的执行拘留的程序• 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 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 。
•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 在的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 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准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 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 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 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 根据《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权限• 证据条件 • 罪责条件 • 社会危险性逮捕的条件同 时 具 备证据条件Ø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 犯罪事实 Ø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 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 的 Ø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 证属实同 时 具 备一、案件性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 情况。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社会危险性• 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 逮捕的执行程序 • 超期羁押逮捕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 人的批准程序 •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 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 序逮捕的批准、决 定程序逮捕的程 序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 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检察机关应 自接到公安 机关提请批 准逮捕书后 7日以内, 作出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 件的,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制 作批准逮捕决定 书 • 对于不符合逮捕 条件的,作出不 批准逮捕的决定 ,制作不批准逮 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 察与逮捕应该分别有不同的部门负责,以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 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 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 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 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 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未予逮捕的被告 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 的,也可以决定逮捕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 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 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 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并提出意见,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 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 批准逮捕后,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逮捕的执行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执行逮捕 不力而发生社会危害性 •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包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 、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 之内进行讯问 • 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
•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侯审 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