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节:物权变动规则概述 物权的产生、内容变更与消灭2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及其种类 1、概念:物权变动就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2、种类: 第一,基于内容: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物权发生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独立于他人物权而获得无负担的新物权,如先占、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等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如买卖、赠与等)和创设取得(设立他物权) 物权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内容变更与客体变更 主体变更即为物权取得与丧失问题,为物权的产生 内容变更体现为物权内容改变,如地役权的期限变化,抵押权顺位变化,动产抵押因登记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 客体变更包括物在数量上的变化,如因添附使得所有权客体扩大,或者因抵押物部分毁损导致抵押权的客体减少 物权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物权的客体完全灭失,物权消灭通常指绝对消灭 相对灭失是指原物权人丧失物权、其他人获得该物权,实际上发生了物权主体变更3物权变动图示:物权变动(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发生物权变更物权消灭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移转取得创设取得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绝对消灭相对消灭4一、物权变动的种类 第二,基于发生原因: 首先,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等。
其次,基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事实行为,如先占、取得时效等,以及事实,如继承、判决、合法建造等 第三,基于客体 首先,不动产物权变动; 其次,动产物权变动 3、法律规定以发生原因和客体为内在逻辑基础 首先,基于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章第二节:动产交付 其次,基于其他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第二章第三节:其他规定)5二、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规则 1,比较法上三种可供参考的模式 第一,意思主义; 第二,物权形式主义; 第三,债权形式主义 案例分析:甲乙约定房屋买卖合同,假设甲在此之后将房屋转卖给丙,依据上述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将会发生如下物权变动现象: 第一,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时,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买受人乙,但房屋仍然由甲占有,如果甲再次出卖该房屋给丙,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假设合同生效之后,买受人乙付款之前破产,甲享有何种权利? 第二,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甲乙还必须就所有权变动达成物权性合意,并就此在登记机关履行要式行为登记,以确认该物权变动的合意,甲乙买卖合同事后无效,发生何种效力?甲二次出卖该房屋于丙,发生何种效力? 第三,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登记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何时发生所有权变动?如果买卖合同无效,但登记尚未更正,丙据此取得所有权,效力如何?6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利弊图示:意思主义(法、日)物权形式主义(德、台湾地区)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瑞士、奥地利)迅捷性最高最低一般安全性最差最高一般理论构造无公示,登记为对抗要件,始生公信力,强制公证、优先权制度弥补公示公信,物权变动合意结合登记以及交付为生效要件,区分基础上采无因性,强制公证确保物权合意。
公示公信,登记为生效要件,区分但采有因性,但登记和交付的性质较为模糊社会基础早期商品经济,现货交易,哲学上采自由主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信用经济,哲学上采绝对主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信用经济,兼顾效率与安全,哲学上采折衷主义7二、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规则 2,我国物权法所确定的物权变动规则 所谓的“债权形式主义” 不动产;合意+登记 动产:合意+交付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以交付主义为原则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