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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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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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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所持有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 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 号)确认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产生 的不良债权本指导意见所称不良资产评估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的以不良资产 处置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以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 本指导意见和相关的评估准则、规范文件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其他相关业务,除有特定要求外,可以参照本 指导意见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从事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外聘专家 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个人、委托人的非法干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人员以及外聘 专家应当与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对不良债权对应的资产 价值进行评估或对不良债权价值进行分析,所形成的资产评估结论或不良债权价 值意见只作为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之一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对不良债权相关 资产的评估与不良债权价值分析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服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 醒、告知委托方和使用者两种专业服务的区别,并建议委托方和使用者合理理解、 使用相关专业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不良资产相关资产的评估是指对不良资产所形成或已实 现的具体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 行为或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不良债权进行价值分析是指在形成资 产价值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债权实现过程中的相关因素,对委托方实现 债权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接不良债权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审慎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关债权实现可能性和实现程度的专业意见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 基本事项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资产处置方式、评估 资料和评估程序的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或资 产评估分析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相关当事人配合、评估资料完备、评估程 序没有受到不合理限制,能够形成合理评估结论时,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执行资产 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相关当事人不配合、评估资料不完备、评估程 序受到不合理限制,无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时,可以参照资产评估准则执行资产 评估咨询业务,出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确定执行评估业务或评估分析业务时, 应当重点考以下因素:(一)对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认定是否受到限制;(二)对委估资产的尽职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不能进入现场开展清查、勘 察、测量等评估必要程序;(三)评估师尽职调查发现,在评估工作时限内,是否不能充分获取委估资 产的资料和信息,而这些资料和信息对得出评估结论是必不可少的;(四)其他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具有严重影响的事项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 估对象等项目基本情况,并根据不良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处置方式、可获 得的评估资料等恰当选择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第十五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 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可能是资产评估 结论,也可能是资产评估分析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明确说明,不得误 导使用者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评估咨询资料,并保证各自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委托方不干预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为注册资产 评估师提供必要的配合和资料当债务人等资产占有方不能予以必要配合时,委 托方应当予以必要的协调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认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结论或评 估分析结论第十六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不良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以及不良债权价值分 析报告反映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必要的程序后所形成的建立在相关假设和 限定条件基础上的专业意见不良资产评估结论、不良资产分析结论以及不良债权意见不应当被认为是对 不良资产或不良债权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结论和分析结论的区别 由于分析结论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见,使用者应当知晓其作为 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评估结论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分析报告书和不良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反映程序后,对委托评估资产价值发表的专业意见。

评估结论和评估分析结论仅在评 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评 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一年如果资产和市场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资产价值咨询报告书是在某些评估条件受到限制情况下做出的专业估值结 论,评估师应当提请报告书使用人注意限制条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合理使用评 估结论第三章 评估对象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不 良信贷资产的评估对象通常表现为不良债权,或用以实现不良债权清偿权利的实 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无形资产等第十九条 不良债权是指第二条所规定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以及债转 股新公司注册前的拟转股债权(含经批准后不再实施债转股的债权)、资产处置 形成或受托管理的债权资产以及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和孳生利息、收益权债权 资产按贷款形态划分为信用债权、抵押债权、保证债权三类资产实物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物抵贷资产、资产处置中收回的实物资产、受托 管理的实物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权益股权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及收益凭证等其他相关资 产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关注评估对象 的复杂性,评估对象可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并转让的实物资产、股权和其他资产, 也可能是无法独立存在的债权、股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特点 给评估过程可能带来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为实物资产、股 权和其他资产,一般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受到限制, 也可以执行评估分析业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为债权,一般应 当出具偿债能力或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也 可以执行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第四章 价值类型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 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所评估的价值类型,并给出所选择具体价值类型的定义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常用的价值类型主要包括市场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 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第二十四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强迫压制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 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市场价值反映了市场整体而不是市场中的某些主体对资产价值的认识和判 断委托方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为了解相关资产在正常条件下能够合理实现值第二十五条 在用价值是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该价 值类型反映了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不 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所能实现的价值量第二十六条 清算价值也称强制变卖价值,是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卖 的前提下,变卖资产所能合理获得的价值数额委托方在需要将所持有的不良资产在短时间内强制变现时,可能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清算价值包括快速清偿价值、有序清偿价值和原地复用清偿价值一)快速清偿价值指快速变现所能够实现的交换价值所有资产的变现 是以单项为基础,以当时、当地方式成交;没有考虑任何未知费用,如安装调试 费用、运输费用等;买主负责所购设备的拆迁并承担风险快速清偿价值通常不 包括附加价值,如:可以生产的产品、已有的安装、制造许可证、商标、客户清 单、可持续经营等因素二)有序清偿价值,指在一段时间内将资产变现所能够实现的价值与 快速清偿价值的不同之处在于清偿者有一定的时间寻找买主,以获得更合理的售 价。

三)原地复用清偿价值,是指某一企业由于经营失败,其资产必须被强制 出售但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是管理造成的,而不是外部的经济形式、市 场等因素造成的改变经营方式仍可以使企业实现赢利第二十七条 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委托方在准备持有不良资产或采取融资等手段对不良资产进行再开发时,可 能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投资价值第二十八条 残余价值是指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 形资产,其部分零部件或结构尚存在一定的使用价值如机器设备的齿轮、轴、 或其它机械部件,控制装置,测量装置、阀门等这些部分的回收价值即为残余 价值报废价值是指实物性资产在报废情况下,其可回收材料的价值)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不良资产评估中通常应使用本指南中规 范的价值类型也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与委托方协商 评估其他价值类型当评估其他价值类型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评估的 价值类型适用于评估目的,并与委托方以此价值类型达成充分的理解,给出该价 值类型的定义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市场价值 以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知晓这些价值不是市场价值,并确信如果报告该价值, 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下不会被他人误认为该价值代表市场价值。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根据需要可能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也可 能评估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或委托评估师同时评估市场价值和某 种其他价值类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形成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意见,往往 需要在形成资产市场价值意见的基础上第五章 债权类资产评估(分析)一定的评估(分析)程序,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拟处置的债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和分析,或者直接评估债权资产价值,或者在评估债权可追偿资产价值或充 分掌握债权信息的基础上间接分析债权回收价值,为资产处置提供定价参考依据 或咨询意见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债权类资产评估(分析)的对象指债权类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和 债务责任关联方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承担出资 责任但资金未到位的出资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 兼并方、经审计已证实接受债务人为逃废债务而转移资产的第三方、其他责任关 联方等第三十四条 债权类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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