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 (京政发〔2007〕24 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京教财〔2007〕32 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京财文〔2010〕2284 号)的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鼓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升本、高职专科在校生(不含国外和境外留学学位生、进修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升本、高职专科在校生(不含国外和境外留学学位生、进修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升本、高职专科在校生(不含国外和境外留学学位生、进修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划拨给我校的经费总额为依据执行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450 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基本标准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六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将名额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升本、高职专科在校生(不含国外和境外留学学位生、进修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各学院在审定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时,要考虑各项补助政策的衔接,同类助学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要按照由下至上,逐级评议的形式组织第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2、3)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交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并且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要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文字版及电子版,附件 4、5、6)报至校学生处,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第十五条 学校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结果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将当年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汇总情况抄送市民政局,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中心平台进行统计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以教育部批复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批复为准第十八条 校(院)学生工作部门于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位的学生应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校(院)学生工作部门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九条 校(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校(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执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参加评选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有效监督,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度获得奖励、资助资格,并追回奖励、资助金额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京联学〔2007〕7 号)同时废止附表略)二 O 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