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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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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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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 特订立如下协议, 作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之补充,以资共同执行并遵守1、 合同签订前,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 范本, 本补充协议,告知了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并按买受人要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作出了明确解释,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2、对合同第五条第 3 点银行按揭贷款的补充约定: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下同)付款方式,买受人已详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及需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清单和所需承担和缴纳的保险费、评估费、抵押监证费、印花税、契税、他项权证办证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有办理银行按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为了确保按时办结按揭贷款,用于归还出卖人房款,买受人特作出承诺如下:1.1.1 买受人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当日起付足首期购房款计人民币 拾 万f 佰 拾 元整(¥元整),每逾期一天,则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未付足商品房总价款(由未付足首期购房款部分加申请贷款金额部分构成)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1.2 买受人同意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10 天内向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每逾期一天,则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银行或管理机构审查中要求买受人补充材料,买受人应于受到出卖人发出不起材料通知书之日起 7 天内补齐,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每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保证向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因材料不实影响办理按揭贷款,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材料的责任买受人逾期超过 20 天仍未将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送交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或在按揭银行、出卖人限定的材料期限届满后 20 天内仍未补足按揭材料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 10%的违约金1.1.3 买受人同意于出卖人或按揭银行发出按揭贷款签约通知书之日起 7天内,携配偶或合伙人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和按揭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签署贷款文件,每逾期一天,每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天,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 10%的违约金若因证件不全或者无效以及买受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包括单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抵押监证费、印花税、契税、他项权证办证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 而导致不能在出卖人或按揭银行发出按揭贷款签约通知书之日起 7 天内签署有效贷款文件的,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天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1.1.4 若由于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额度不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金额,差额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 10 天内补足,每逾期一天,每日按差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逾期超过 20 天,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 10%的违约金1.1.5 若由于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方面不受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或买受人的单方面原因导致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批准按揭贷款,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出卖人付清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且有权按总房价款的 1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收回该房产在扣除违约金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代收并已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款、规费等)后,不计利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剩余的购房款1.1.6 买受人同意在获得贷款后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同时买受人同意按按揭贷款相关合同之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因买受人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费用,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到出卖人处归还相关本息及费用,并且买受人愿意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起到买受人归还本息及费用之日止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1.1.7 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同)解除与买受人的贷款合同或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或要求出卖人回购房屋的,能按出卖人要求按时偿还本息、罚金、滞纳金及费用,买受人又不能按出卖人要求按时偿还本息、罚金、滞纳金及费用和违约金的,出卖人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并且有权直接或会同贷款银行(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处置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处理房屋应交纳的税费、规费,以及偿还贷款本息和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剩余款项用于偿付出卖人代还得贷款本息、罚金、滞纳金、出卖人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前述前述债权发生的差旅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 20%的违约金在抵扣上述所有费用后,如还有剩余款项则归还买受人;如有不敷,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1.1.8 买受人承诺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两个月内办妥房屋产权证,同时应与按揭贷款银行办妥正式的商品房抵押手续,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同时,买受人在办妥产权证、房产抵押手续后,应将有关证件转给贷款银行收押3、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双方自行约定:产权部门核定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双方不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产权登记面积结算房款,多退少补4、对合同第八条的补充约定:买受人同意:在该商品房经单体验收合格后,且买受人付清该商品房全额价款及相关费用后(含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出卖人可书面通知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经单体验收合格后, 但未取得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表》 ,出卖人可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5、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当在规划部门和设计审查批准之日起 45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在和合同订立后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所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且不包括所购商品房内管道、风道、厨具,洁具、空调位置的变更,对于前述变更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6、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在交接房屋时,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买受人接受房屋,如买 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最后期限仍未接到通知的,买受人应当在最后期限日主 动到出卖人指定的场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否则,从出卖人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 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视为出卖 人已经交付了房屋,该商品房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买受人,应缴纳的物业 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时,如该商品房已经具备了本补充协议第 4 条所约定条件但未达到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所列条件的,买受人应当接受房屋,不 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房屋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如买受人未能付清包括但不限于所购房屋的房款、欠 出卖人的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致使出卖人被按揭银行(包括公积金管理机 构)扣划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已经产生的违约金和各项税、费,出卖人有权拒绝 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或合同约定的房 屋最后交付之日(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前将需要委托出卖人代交的各项、费和办 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资料交给出卖人,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须向出卖 人支付人民币贰佰元的违约金;且因此而造成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迟延办理和因延误 或分批办理而增加的费用(包括出卖人所增加的税金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 筑、装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接受房 屋之日起,视为买受人已经交付房屋,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应缴纳的 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起 10日内,买受人未能办理房屋交接的, 视为买受人对房屋质量无异议;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起 10日 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买受人若对房屋质量有异议,买受人因须在办理房屋交接手 续之日起10日内对房屋质量用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买受人无异议对买受 人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双方有争议的应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认可的有资质的建筑工 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该单位出具的书面质量鉴定意见做为协商处理争议的依据买受人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所需费用由 买受人承担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按该商品房保修责任要求进行返修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原通知的交房日期即视为交付日期买受人委托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出卖人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 托书,并将公证书留存出卖人7、特别约定买受人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所购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应向出卖给 申请,经出卖人同意给予更名,如更名时需由出卖人重新办理合同文件,则由此产生 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时向买受人收取原合同价款 3%的更名代办费关于宣传广告的特别约定7.2.1 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仅为 要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之购房要约。

7.2.2 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图册仅是 红都京城部分组团布局及建筑物的大致方位,具体细节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最终批准结 果为准7.2.3 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图则内规 划用地外的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均按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现行规划绘制,非出 卖人之承诺7.2.4 红都京城小区内的具体用地情况、范围以本合同(包括其补充协议、附件、 附录)为准7.2.5 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出 卖人的非书面承诺(包括出卖人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 屋的依据,如有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仅为普布局向导、装 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导,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毛坯房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将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给出卖人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管 理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详细阅读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详细阅读物业服务公司拟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买受人承诺遵守出卖人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规定,并 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装饰装修现场管理押金、垃圾清运费、水电代存费用等相关 费用。

买受人应根据国务院《物业服务条例》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按 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买受人在签订本 合同时交纳由出卖人按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商品房,并 按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商品房售价中不含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燃气安装及开户费等配套费用, 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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