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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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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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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02]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的申请与办理服务对象为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机构,及其他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等类似字样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 不包括境内举办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及党政机关在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02 三、办理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 2004 第 412 号)第一百七十九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7〕25 号) ; (三)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 号) ; (四) 《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1〕651 号) (五)商务部公告(2011 年第 10 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 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二)、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先相关内容;主办单位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 (三)、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须符合第二条要求)举办, 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展申请负责报批工作和境内招展工作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直接申请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和福建省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 6 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 3 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举办冠名“国际”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比例须达到 20%以上 (六)、地方单位申请举办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满足下列条件: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 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区、市)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 20%以上。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 子 要求 备注 1 申办函 原件 1 纸质 阐述申办理由,需加 盖申办单位公章 2 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表需填写准确 完整,其中“展览内容” 应简明扼要下载地址: http://jndwzl.mofcom.gov. cn/biaoge.shtml,需加盖 申办单位公章 3 主办单位资质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申 办 单 位 公章 1 纸质 按单位性质提供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 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 仅首次申请或主 办单位变更时需提 供国务院部门所属 单位及机构举办的, 首次申请须提供与主 管部门隶属关系证明 (如隶属关系改变, 提供最新关系证明) 和主管部门意见函原 件 4 境外机构注册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申 办 单 位 公章 1 纸质 如受境外机构委托, 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如无境外机构参 与主办,不需提供 5 主办单位协议 原件, 或 复 印 件 加 盖 申 办 单 位 公章 1 纸质 如主办单位为两家 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 位共同签署的联合协议。

如单独主办,不 需提供 6 主办单位变更证 明 原件 1 纸质 如往届展会主办单 位不再参与主办本届展 会,退出主办的单位应提 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退出 函或退出声明,内容应明 确不作为本届展会主办 单位,并应加盖本单位公 章 如主办单位无变 更,不需提供;如新 增主办单位,按第 5 和 7 项要求提供材料 即可 7 主承办协议 原件, 或 复 印 件 加 盖 申 办 单 位1 纸质 如主办单位为两家 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 位共同或分别与承办单 位签署的主承办协议 如无承办单位, 不需提供 公章 8 展览会可行性研 究报告 原件 1 纸质 阐述展览会前期市 场调研情况、组织机构、 保障措施等,需加盖申办 单位公章 仅首届举办展会 提供 9 展览会招商招展 方案 原件 1 纸质 方案应详实具体、分工明 确、切实可行,需加盖申 办单位公章 10 展览会紧急情况 应急方案 原件 1 纸质 应包括具体安全保 卫措施并明确责任人,需 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11 展览会知识产权 保护方案 原件 1 纸质 应包括打击侵权和 假冒伪劣等具体知识产 权保护措施,在展会现场 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 室,开展维权援助举报投 诉和举报处置等工作,需 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12 举办地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意见函 原件 1 纸质 意见函内容应包括 展会名称、举办时间、地 点、主办单位、展出内容 等基本信息 在京举办展会, 不需提供 13 上届展会总结 原件 1 纸质 展会总结内容应包 括展会总体情况、境内外 展商参展情况(应包括各 自具体数量) 、境内外专 业观众参展情况(应包括 各自具体数量) 、知识产 权保护情况,以及节能降 耗等新技术应用情况等 首届举办展会不 需提供 14 上届展会会刊 原件 1 纸质 电子版会刊应提供 光盘 首届举办展会不 需提供 15 上届展会批件 复印件 1 纸质 上届如未按规定报 批,应附说明 首届举办展会不 需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2 号窗口 接收地址:商务部机关 6 号楼一层 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口往南 50 米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 – 11:30 下午 13:30 – 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二)依申请变更:批件下发后,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名称、主办方、办展地点、展览内容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申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 商务部行政服务 大厅接收材料 材料不全 材料逾期申报或不属 商务部受理范围 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 申请人补全材料 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 转商务部服务贸易和 商贸服务业司办理 (20 或 45 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印制批件 批件转商务部行 政服务大厅 审核不通过 申请材料转商务部行政服 务大厅,退回申请人 材料内容不 符合要求 申请人领取批件 10 个工作日 内 告 知 申 请 人补充材料 请人应在展会举办前履行变更手续。

具体程序要求:申请人应将申请函(阐述要件变更情况和具体理由) 、批件原件和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函(在京举办展会不需提供)提交至商务部行政服务大厅 2 号窗口 十二、审批时限 非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受理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受理后在 45 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商务部以批件形式下发审批结果批件样式: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据《行政许可法》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报批的单位应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向审批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咨询: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业务四处 (010)65197359 (二)网上咨询: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010)65198853 65198806 (二)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73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 号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2 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 – 11:30 下午 13:30 – 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乘坐地铁 1 号线、5 号线东单站 D 西南出口,西行 600 米;或乘坐 1 路、52 路、99 路东单路口西站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网站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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