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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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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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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师德师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二章违反师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二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学校进行诫勉谈话;疏于履行教师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消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三)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四)抵制或变相抵制学校、教育局及上级党政组织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不予落实的.(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六)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致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环孕检对象(含家属)拒不参加一年两次环孕检的或请人冒名顶替参加环孕检的.(A)组织、参与或变相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的;(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或者强制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报刊或其它商品等谋取利益,或巧立乱收费的;(十)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在上班期间饮酒、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影视、淘宝的;(十三)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十四)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言论并造成影响的;(十五)侮辱、谩骂、挑衅和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第四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五条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六条 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者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七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八条利用管理、教育便利,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九条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违反师德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理.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并在一个处理期以上、多个处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理期.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师德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第十二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三条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职晋级;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第十四条学校及区教育局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二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五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六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区教育局备案.(一)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区教育局备案.第三章处理程序及申诉第十七条诫勉谈话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给予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由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其中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理由、处理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受处理教师不因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而被加重处理.第二十条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第二十一条教师有第二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教育局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二条对本学校或系统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或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应撤销行政职务的,由任命机关按照本《细则》处理.师德师风考核细则为全面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全校教师的师德修养,树立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使全体教师树立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的良好风貌。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师德师风考核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考核原则1.主体性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引导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2.民主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学生、教师、家长等方面的意见,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3.导向性原则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4.实效性原则坚持典型引路、推动整体、讲求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坚持师德与业绩并重,以考核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三、考核结果1.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和重要依据,记入教师个人档案2.在晋级晋职、评先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的教师3.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未达到优秀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4.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相应定为“不合格”;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师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毁损学校名誉的;(3)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5)品行不端,歧视、侮辱学生的;(6)在工作岗位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7)在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8)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9)擅自停课、缺课、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或擅离职守的;(10)态度粗暴,方法简单,语言刻薄,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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