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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联通话费代收业务合作协议(授权发展第三方模式)V2.1--(营销单元简称+签约方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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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联通话费代收业务合作协议(授权发展第三方模式)V2.1--(营销单元简称+签约方简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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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XX 公司话费代收业务(授权发展第三方模式)合作协议(V2.1)(新签/续签)合同编号:KMXFFDB2010 - 1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乙方: (乙方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 营账系统操作员姓名: 联系: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环东支行 收款账号:53001615439050315045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第一条 合同目的1.1 为更好的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共同推进甲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之相关 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 互惠互利、优势 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 经过友好协商,就话费代收业务(授权发展第三方模式)合作事宜达成协议。

第二条 合作内容2.1 合作事项(1) 甲方授 权乙方作为昆明地区发展“ 第三方话费代收点” 的指定服务代理商,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代理拓展服务费2(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现有第三方话费代收点的详细情况(通信店名称、地址、负责人),甲方有权根据本公司渠道管理规划来确定网点的建设分布,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代收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关闭代收权限3( 乙方信息中心与甲方计费中心实现实时联接,用户在乙方发展的第三方- 2 -话费代收点交费后,在甲乙双方实时联接无误的情况下,系统即能实现被欠费停机用户的自动开机2.2 合作期限合作期为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乙方保证3.1 乙方保证其拥有从事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合法资质3.2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协议相关的内容或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用途3.3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权利(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或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2) 甲方有权调 整本协议涉及的拓展服务费标准,但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3) 甲方有权 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4.2 甲方义务- 3 -(1) 系统及设备支持:乙方确定主 办地及信息中心位于 ,乙方信息中心与甲方计费中心直连必须采用甲方 2 兆线路,线路初装由甲方负责连接,乙方自行承担每月网络使用费2)乙方系统出故障,由甲方系统维护人员判断,系甲方网络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收费,则甲方负责免费上门维护;如判断为乙方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收费,要求甲方上门清除故障则甲方每次收费伍拾元(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简单故障清除培训并提供咨询)3)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对第三方话费代收点营业人 员进行二次业务培训、指导4) 甲方 设 定专门的监督,设定服务监督员进行业务、服务质量监督,不定期地对第三方话费代收点进行抽查,统计 客户投诉意见,令其改进,并以此作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其中由于乙方在 经营服务过错或过失违反甲方规定,甲方有 权在乙方话费押金 额度内要求赔偿损失或勒令其停业整顿的权利5)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指 导,制定规章制度、服务规范、业务流程、账务管理规范等,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权利(1) 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协助;(2) 乙方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之 规 定 向 其 及 时 支 付 拓展服务费 4 -5.2 乙方义务(1) 乙方须在甲方管理人员处安装乙方的“便民综合交费服务系统”软件(提供甲方所需的查询功能),并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如该系统发生故障,乙方须及时派人上门进行维护2) 乙方新发展第三方话费代收点、已发展第三方话费代收点经营场所变更时,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甲方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方可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3) 乙方必须要求其发展的第三方话费代收点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甲方“话费代收点 ”VI 标识4)乙方在受理甲方授权的业务时,须严格按甲方业务资费标准执行,严禁收取客户手续费;乙方有责任要求第三方话费代收点受理客户缴纳话费后提供相应的收据,如发现由于未提供收据,而导致客户投诉的事件,每发生一次罚款 50 元(从乙方代办费中扣除)5) 乙方有 义务维护 甲方的利益及社会形象,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若其违规行为导致客户投诉、被媒体曝光或被起诉,有损甲方社会形象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暂停、终止其合作资格,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6) 乙方有义务 与甲方共同提供用户的售后咨询服务7)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发票、收据等代办票据进行妥善、安全的管理, 严格按甲方规定执行,若票据 遗失则依据甲方的有关财务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乙方每次领取发票不超 过 500 套,且 严格按照“ 交旧领新”的原则- 5 -实施)8)乙方受理多家运营商业务时,必须做到“宣传对等” 原则并全面配合甲方的促销、营业推广等活动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6.1 乙方承诺 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其中英文字、字 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 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和 /或其分公司的同意6.2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 “中国联通”(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 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6. 3 在未经 甲方和/或其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 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第七条 支付条款7.1 乙方须每日将所收各类费用划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甲方有权从乙方话费押金中扣除)。

代收过程中产生的票据及清单,双方要妥善保管,需交 换的定期进行交换,并建立交接手续, 对收取的款项,双方 应 指定专人定期对账7.2 乙方在开展业务合作前须按甲方规定交纳人民币(大写) 元(¥ )作为话费押金;甲方根据乙方交纳话费押金金额的 80 %设定乙方的代收话费限额为¥ 元如终止本协议且双方无异议,则乙方持话费押金收据并- 6 -提出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审批同意后,将 该笔话费押金退还乙方7.3 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代理业务拓展服务费,结算标准按下表执行,结算依据以甲方营账系统的记录为准:代理业务名称 拓展服务费 标准代收话费拓展服务费 1.5%服务达标拓展服务费 1.5%打印账单 0.20 元/笔7.4 如乙方对话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可要求甲方复查,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复查结果甲方计费系统的数据作为双方核对的最终依据7.5 乙方每月代收异地用户(归属地为昆明市以外的州市)话费如占当月所收话费总额的比率在 5%(含 5%)以内,按本协议约 定的代收 话费拓展服务费结算比率支付拓展服务费;如果代收异地话费比率超过 5%,则对所有收取异地的话费不支付代拓展服务费。

第八条 发票、税收8.1 在双方项目运作中,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8.2 甲方支付拓展服务费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其它服务行业正式发票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 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9.2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 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违约行为的认可 7 -第十条 免责条款10.1 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10.2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10.3 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11.1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11.2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12.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 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8 -第十三条 其他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13.3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 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话费代收点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签约代表: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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