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之星固态照明灯具认证计划(V 1.1)于 2008.12.19 发布,2009.2.1 生效 1. 范围1. 范围 • 用于一般照明的固态照明产品(SSL),其中包括具显著照明功能的装饰类产品 • 既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产品,也适用于住宅用产品 • 仅适用于被设计连接至电力网(electric power grid)的产品 • 下列产品除外:指示用的 SSL,如交通灯和出口标志;专供装饰的产品;用于改进现有设备的产品 2. 通用要求2. 通用要求 (1) 所有灯具 灯具要求灯具要求 标称 CCT CCT (k) 2700 k 2725±145 3000 k 3045±175 3500 k 3465±245 4000 k 3985±275 4500 k4500 k 4503±243 5000 k 5028±283 5700 k5700 k 5665±355 相关色温(CCT) 6500 k 6530±510 色空间均匀度 视角的改变的色度变化,必须位于从 CIE 1976(u',v')色度图的加权平均点(Weighted Average Point)的 0.004 以内 色彩维护 产品生命期间的色度变化应不超过 CIE 1976(u',v')色度图上的 0.007 显色指数(CRI) 户内灯具不小于 75 关闭状态功率(Off-state 关闭状态时不得消耗功率;但具控制传感、移动传感、光控Power) 或便携式灯具除外,其在关闭状态时的电消耗不得超过 0.5瓦 保证书 必须提供最低 3 年内对有缺陷的电子部件进行维修或替换的保证书;对于住宅用品,书面保证书应包括在产品包装上 热管理 灯具制造商应遵守封装制造商有关热管理的指南、认证程序和检测程序 (2) 模块/阵列(Modules/Arrays) LED 光源的流明维护系数:在合格的灯具中使用的 LED 封装/模块/阵列至少应维持初始流明的 70%,并需满足以下的最低使用时间: • 住宅户内:25000 小时 • 住宅户外:35000 小时 • 所有商业用途:35000 小时 (3) 户外灯具 大于 13 瓦的墙上使用的户外灯具须包含一体式的感光开光,保证白天灯具自动关闭。
(4) 电源要求 功率因数 住宅用≥0.7 商用≥0.9 最低操作温度 户外灯具之电源应有-20℃或更低的最低运行温度 最大测量的电源机箱或制造商指定温度测量点(TMPps)的温度 在实时操作时,不超过制造商建议的最大机箱温度或 TMP 温度 操作输出频率 ≥120 Hz 电磁及无线电频率干扰 l 制造商指定用于住宅灯具的电源需符合FCC 针对消费者使用的要求(FCC 47 CFR Part 15/18 消费者发射限值) l 制造商指定用于商用灯具的电源需符合FCC 针对非消费者使用的要求(FCC 47 CFR Part 15/18 非消费者发射限值) 噪音 需具 A 级声音分类 瞬时电流保护 符合 IEEE C.62.41-1991 中 A 级操作 3. A 类:近期应用(Near-term Applications) 3. A 类:近期应用(Near-term Applications) 灯具光效=灯具的光输出量(包括灯具效率与热效应)/灯具输入功率 该计划提供灯具光效认证,而非系统光效,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 LED 一般整合在灯具内,精确地测量脱离灯具的 LED 光源光效往往很难实现。
• LED 的性能受温升影响很大LED 产生的热量通常由设计在灯具上的外部散热槽散发出去,将光源与散热槽分离开来,往往会极大地影响测试结果因此,目前没有测量 LED 系统光效的测试程序标准 • 灯具光效提供了更具弹性的光效信息,因为它把电源、散热系统及灯具所造成的光效损失计算在内,这更能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1) 住宅应用(使用 B 类电源灯具) • 厨房橱柜照明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每直线英尺最低 125 流明(初始值)光输要求可由以下公式计算: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寸)/12×125=最低要求光输(流明)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60%的光输,在 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2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24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 • 便携式案头工作灯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最低 200 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8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29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内嵌、平面安装及吊顶筒灯 最大允许的灯具孔径 直径(圆形灯)或任意一边(矩形)必须小于或等于 8 英寸 最低光输 孔径≤4.5 英寸:345 流明(初始值);孔径>4.5 英寸:575 流明(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7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35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 减少的空气泄漏 用于在绝缘天花板安装的嵌灯应根据 ASTM E-283 检测其空气泄漏,其在 75 帕斯卡压差下不应超过 2 立方英尺/分(cfm)经过认证的灯具应打上“airtight”的标签,或者以类似的方式表示其空气泄漏不超过 2 cfm • 带灯罩的吸顶灯 最低光输 最大灯具宽度≤8 英寸:375 流明(初始值);>8 英寸:750 流明(初始值) 最低灯具光效 30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 • 凹槽口照明(Cove Lighting)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每直线英尺最低 200 流明(初始值)的光输光输要求可由以下公式计算: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寸)/12×200=最低要求光输(流明)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120°~15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35%的光输 最低灯具光效 45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 • 带定向头(Directional head)的表面安装灯具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每头最低 200 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8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35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 • 户外门廊壁灯(Outdoor wall-mounted porch lights)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最低 150 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8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24 lm/w • 户外台阶灯(Outdoor step lights)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最低 50 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8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20 lm/w • 户外走道灯(Outdoor pathway lights)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最低 100 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8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25 lm/w • 户外杆型/悬臂式装饰灯具(Outdoor pole/arm-mounted decorative luminaires)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最低 300 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85%的光输(双边对称);灯具不应在 110°以外区间发射任何光。
最低灯具光效 35 lm/w (2) 非住宅用(使用 A 类电源灯具) • 内嵌、平面安装及吊顶筒灯 最大允许的灯具孔径 对于圆形灯具,其直径必须小于或等于 8 英寸;对于矩形灯,任意一边必须小于或等于 8 英寸 最低光输 孔径≤4.5 英寸:345 流明(初始值);孔径>4.5 英寸:575 流明(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7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35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驾装橱柜工作灯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每直线英尺最低 125 流明(初始值)光输要求可由以下公式计算: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寸)/12×125=最低要求光输(流明)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60%的光输,在 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2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29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便携式案头工作灯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最低 200 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85%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29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洗墙灯(Wall wash Luminaire) 最低光输 灯具应提供最低 575 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20°~4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50%的光输(双边对称) 最低灯具光效 40 lm/w 容许色温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柱灯(Bollards) 区间流明密度要求 灯具在 90°~110°的区间内应提供的光输不应超过总流明值(初始值)之 15% ,灯具不应在 110°以外区间发光 最低灯具光效 35 lm/w 4. B 类:未来性能目标(产品在 2011 年 9 月 30 日后必须满足的目标)4. B 类:未来性能目标(产品在 2011 年 9 月 30 日后必须满足的目标) 未来灯具光效目标: 未来灯具光效目标: 灯具光效 ≥ 70 lm/w 灯具光效 ≥ 70 lm/w 所有其它要求 所有其它要求 眩光要求 在制定中 眩光要求 在制定中 “所有其它要求”与 A 类要求一致,除了“最低光输”及“区间流明密度要求”外,这两项指标在 B 类中不使用 “所有其它要求”与 A 类要求一致,除了“最低光输”及“区间流明密度要求”外,这两项指标在 B 类中不使用 5. 各项性能及对应测量参考标准5. 各项性能及对应测量参考标准 性能特征 测量方法的参考标准 光输出 IESNA LM-79-08 固态照明设备电气和光度测试核定方法 输入功率 ANSI C82.2-2002 灯镇流器-荧光灯镇流器测量方法 功率因数 ANSI C82.77-2002 谐波辐射限值-照明设备相关功率质量要求 流明维护(L70) IESNA LM-80-08 LED 光源流明衰减测量方法 显色指数 ANSI C78.377-2008 固态照明产品色品规范 IESNA LM-78-08 使用整体式球形光度计电灯的总流明测量方法 CIE 13.3-1995 光源显色性的测量及说明方法 IESNA LM-58-94 显色指数及相关色温 色度与相关色温 IESNA LM-79-08 固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