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制度,内财经公共管理学院,第六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及升降,第二节 公务员职务升降,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一、职务任免的涵义和制度意义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 公务员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既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经取得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一、职务任免的涵义和制度意义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 公务员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程序性免职 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这种免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以便将原任职务的职位控出,另任他人补充单纯性免职 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因健康欠佳,能力、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一、职务任免的涵义和制度意义 (二)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规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相关行为,从而有效保障双方各自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
2、是整个公务员管理系统的核心环节 3、是公务队伍结构合理的制度保障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二、公务员任用的方式和原则 (一)公务员任用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委任制:是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 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等对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的提名、任命; 也包括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的提名、任命; 政府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对本单位各级行政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的委任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二、公务员任用的方式和原则 (二)公务员任职的原则 1、法定程序原则 2、一人一职原则 3、因事择人的原则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三、公务员任免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1、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 (2)人大机关 (3)行政机关 (4)审判机关 (5)检察机关干部 (6)政协机关 (7)民主党派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A: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B: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C: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人大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C: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行政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政协机关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A: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B: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机关 按照各民主党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三、公务员任免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2、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三、公务员任免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3、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三、公务员任免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1、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特点 (1)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任用权限高度集中统一,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统一指挥调度; (2)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 (3)操作简便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三、公务员任免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2、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情形 任职情形 免职情形 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规定,,任职情形,(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 (3)转换职位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免职情形,(1)转换职位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如是组织派遣的不在此列)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自行免除,(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6)死亡的 当公务员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及时报任免机关备案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三、公务员任免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3、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 任职程序 免职程序,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任职程序: (1)提出拟任人选在单位的职数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的情况,提出拟任人选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提出的方法不一样 (2)考察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填写职务任免呈报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书和任命书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免职程序: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免职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任免机关下发免职通知。
官员频繁调动之弊:助长跑官要官等腐败现象,“趁现在年轻,应多换几个地方任职,使自己多些资历”,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对本刊记者说,“压力很大,如果到45岁还不是县(处)级,就没多少晋升机会了 这位朋友在该地担任“一把手”还不到两年,就接到调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职按他的说法,“这几年已折腾好几个职位,有些连屁股都没坐热 近年来,中央提出了推行干部任期制的要求,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事实上,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调动过于频繁、任职难以届满的现象比较普遍官员频繁调动之弊:助长跑官要官等腐败现象,《瞭望》新闻周刊调查发现,主要官员随意无序的流动,不仅诱发了执政理念短期化、执政行为浮躁化、执政政绩泡沫化等问题,也破坏了正常的职务晋升规则,助长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蔓延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要解决主要官员调动频繁的问题,还须从严格落实任期制入手,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任免相统一的机制、加强各级人大和主管部门对官员任期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这是我国废除了官员职务终身制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走马灯式”的超常规调动,近年来,不少地方主要官员换届后法定任期未满,就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工作调动的情况较多,而且这种调动通常很突然,理由往往是简单的一句“根据工作需要”。
2006年8月6日,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这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对官员任期和交流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强调要处理好官员任期与官员交流的关系走马灯式”的超常规调动,与频繁调动相反,长期以来,主要官员在一个地方或一个职位上任职十几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从而为一些官员编织错综复杂的地方关系网,给小集团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相互联系的“组合拳”——前者规定官员在任期内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后者则规定官员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四川简阳原市长因违法批地异地任职后再次被免,2010年5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发现简阳市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有利于查实情况,市委决定先调整市长段成武同志的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8月16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段成武同志平职交流任市财政局党组书记,提名市财政局局长人选;8月24日,资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市政府机构改革相关人事任免,段成武同志被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 10月初,国土资源部驻成都督察局正式通报简阳市存在违法审批土地等问题后,资阳市委责成市纪委进行立案调查。
情况查实后,资阳市委在10月内先后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现市财政局局长段成武同志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资阳市财政局党组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资阳市财政局局长职务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四、职务任免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关于任期制《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就是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职务,规定不同的任职期限、届数、最长任职年限,并明确任期届满时的考核、评价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决定领导干部的进退去留 如中国共产党机关每届党委和总支任职期限不一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实行任期制的作用 一是有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干部“下”的这个难题; 二是有助于激励干部在任期内有所作为,使干部队伍充满竞争和活力 ; 三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相对稳定 ; 四有利于推进干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工作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领导成员职务任期制度的现状是: (1)只有很小一部分职务,既有任期年限,又有任职届数的限制 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对其他职务,法律没有类似规定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2)有一部分职务,有任期年限,但没有任职届数限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但能否连任、可连任几届,未作规定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3)多数领导成员职务既无任职年限,也无任职届数限制如党政各部门的领导职务,大都是这种情况除法律规定外,有关章程对部分公务员职务的任期作了一些规定可见我国的任期制度还很不完善,制约其多方面功能的发挥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二)关于公务员兼职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未对机关内兼职做出规定 对机关外的兼职做出适当限制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如党委负责人兼任党校校长、政府负责人兼任行政学院院长主要是不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第二节 公务员职务升降,一、职务升降的涵义及其职务升降制度意义 (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