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证明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因天气原因提供气象公证资料,按要求出具事发时间、地点、何种天气状况等相关信息,一般包括温度、降雨量、风向风速、雷暴等气象资料数据统计值,常用于保险理赔、司法取证等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确定或者公布 诉讼、 保险理赔等活动需要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或者气象灾害评估报告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后提供气象灾害评估报告 四、受理机构 金华市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 金华市气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诉讼、 保险理赔等活动需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的,同时申请内容应符合以下条件:1.XX 市辖区内出现的天气过程;2.实际存在的天气实况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 《气象证明申请表》1 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三)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1 份;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1 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 现场申请 联系:0579-82469375 办公地址: 金华市双龙南街 828 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7)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气象证明—邮寄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申请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出具气象证明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通过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气象证明的权利; 2.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申请人认为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气象证明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受理、审查、决定等,可以向上级气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十八、咨询途径 金华市双龙南街 828 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7)窗口 咨询:0579-8246937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0579-82117935 或 12345 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金华市双龙南街 828 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7)窗口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夏季:8:30-11:30,下午14:30-17:5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窗口或浙江省气象证明网络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浙江省气象证明网络服务平台: 附录 1:气象证明流程图 附录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天气实况证明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单位/个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 通讯地址 申请内容 (要求出具的时间、地点、何种天气状况) 合法使用规定 申请人不得转让、转载、传播本次气象资料,包括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不得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不得将本次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本人已阅读上述信息,经核对无误 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备注 有下列情形,申请人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介绍信) : 1.申请人为单位的; 2.申请人为个人的,办理人员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附录 3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内容:××年×月×日出现雷雨大风 应写明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乡镇),正确示例:××年×月×日×时,××(乡镇)出现雷雨大风 附录 4 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有些实际发生的气象状况,与气象证明提供的数据有偏差? 气象状况具有局地性特点, 因气象监测网点限制, 气象证明一般提供距离灾害发生地最近监测点的数据, 可能与灾害发生地出现的实况有偏差。
若灾害发生地周边监测点均未出现灾害性天气,则无法出具相应的气象证明 2、如何上传受损照片? 在气象证明信息填写时候,若有受损照片需要上传,在此对其大小限制为 200K,建议图片宽度不能超过700个像素一次申请数量限制为最多只能上传5张,若要上传则需选中“是否上传受损照片”选项,然后选择本地要上传的图片上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