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重庆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规则指引 《律师事务所收入调配规矩行业指引》 起草说明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收入调配规矩行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背景 (一)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律所采用的是提成制调配模式,“律师提成比例高、律师事务所留存少”是我市律师行业的普遍现象,在中小型合伙所和个人所中尤为突出这种现象是律师事务所缺乏统筹安置和长远规划,不易形成统一的律所文化、后劲缺乏的重要理由之一要变更这个现象有三方面工作可作一是为提成制律所收入调配设定一个上限的标准,逐渐杜绝分光吃光或以高提成比例招徕律师二是引导律所提升单一提成制模式,向繁杂的提成制或革新的提成制蜕变三是激励律师事务所采取公司制管理和调配模式这也符合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分类指导的改革方向同时,在酬金支付方面,没有统一的模范有的律所一次性支付,没有留存质保金或归档费,导致案件质量无法管理,案件无卷宗或卷宗不模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律所肆意分次支付甚至拖延支付,导致律师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特制定《指引》 (二)经检索,常德市律师协会出台有《关于模范律师事务所收入调配的规矩》。
二、《指引》的起草过程 1 《指引》由规划规矩委员会负责起草,2022年4月经规划规矩委员会议论后完成送审稿 三、《指引》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22年5月28日发布施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手段》【司法部令第111号】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提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探索不同的调配模式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提成比例的范围,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进展基金和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2 律师事务所收入调配规矩行业指引 律所管理规矩行业指引2022年第3号(总第3号) (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22年 月 日通过) (7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促举行业模范健康进展,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有序举行业务收入调配,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手段》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矩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处境,制定本指引 [条款说明]:《律师事务所管理手段》第四条规定: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模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因此,引用该上位规章作为本手段制定的依据 其次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办人(开办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和聘用律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采纳当事人嘱托办理法律事务,根据嘱托合同向嘱托人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包括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以下简称律师费)商定由嘱托人另行承受且不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矩要求建立收 3 入调配制度,坚持遵循按劳调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允、合法合规的原那么实施收入调配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调配可以采取按律师个人业务收入的确定比例对应调配的方式(提成制调配方式),也可以采取业务统一收支核算,律师统一考核和发放薪酬及业绩奖金的调配方式(公司制调配方式),以及其他兼顾提成制调配方式特点和公司制调配方式特点的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律师事务所均应保证全体业务收入依法纳税,统一入账,合法做账和合理调配遏止律师事务所实行聘用律师包干上交管理费或其他变相包干经营的调配方式。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开办人和合伙人应当保障本所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法定工作权利和福利待遇,包括并不限于供给办公条件、支付最低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处境,适时建立包括执业风险、事业进展、社会保障等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基金,基金在业务收入中的计提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度业务毛收入额(税前收入额,下同)的5%当基金累计计提金额达成前三个年度律师事务所平均业务营业收入总额的10%后,可不再持续提取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计提的基金以任何变相调配方式支付给聘用律师,开办人或合伙人不得挪用基金,更不得将基金作为利润调配 4 [条款说明]:⒈《律师事务所管理手段》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进展、社会保障等基金⒉概括提取比例是否规定,起草组也有两种观法,一种认为,不应当规定概括比例,不干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一种认为,上位规章要求建立事业进展基金,那么从引导和模范的角度,应当明确规定⒊5%的比例是起草组调研市内片面律师事务所得来的⒋当累计计提达成确定程度后不再提取,这个标准是起草组商定的 第八条 采取提成制调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包括开办人或合伙人自己在内)支付单一业务个人提成调配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毛收入的70%。
如按照律师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以比例分段累进支付业务提成调配的,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个人全部业务提成调配比例的算术平均值,不得超过律师业务毛收入总额的75%概括提成比例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抉择 [条款说明]:1.对提成比例如何规定,起草组有二种观法,一种观法认为,《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限制律师过高的提成,从而使律全体足够的提留可以用来作为进展的根基,因此,对提成比例应当限高,而限低没有意义而另一种观法认为既要限高,也要限低2.70%、75%的比例是起草组调研市内片面律师事务所得来的 第九条 采取提成制调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支付收入时,理应按照律师办理业务进度分段举行,不得采取到帐一次性 5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