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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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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仓储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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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仓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仓储设备管理,推进标准化库房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速设备周转,避免设备积压,充分发挥设备效能,降低设备费用,更好地服务生产,特制定《煤矿机电设备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煤矿所属单位仓储设备管理第二条 部门及人员职责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设备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设备出入库、仓储、回收、修理、台帐及档案资料、报废及资产盘点等全过程综合管理第三条 仓储管理目标设备完好率达到96%以上、事故率不能超过0.8%、设备待修率控制在3.3%以下第四条 仓储管理标准化制度、设备储存管理、设备台帐管理、库容库貌等方面管理达到标准化第二章 仓储标准化管理第五条 仓储制度标准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验收入库管理制度》、《设备保管保养管理制度》、《设备发放管理制度》、《设备回收管理制度》、《设备修理管理制度》、《设备台帐管理制度》、《设备盘点管理制度》、《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库房起重工操作规程》及《仓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起重工岗位责任制》等,使仓储各项管理工作都有章可循。

第六条 设备储存管理标准化1、设备验收入库严格执行设备验收入库制度,并应做到三不入库,不合格的不入库、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入库、计划外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入库2、库存设备管理入库设备应按设备类型及面貌分类分区摆放,凡是同类型的设备要集中存放,做到清点方便、成行成列、摆放整齐、标志清晰、方便进出;对无条件入库的大型设备,如矿井罐笼、箕斗、天轮、液压支架、掘进机、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中间部分等设备,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摆放整齐,挂牌管理,并根据设备性质涂油防锈或上盖下垫,防止雨淋日晒,零部件丢失等防潮、防锈、防冻、防损坏等防护措施;对回收升井暂不能入库设备,露天存放不能超过一个月,存放期间也要做好临时防护措施;重要机械设备或各种电器设备一律入库管理,严禁露天存放3、库存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防止设备或零部件锈蚀、损坏和丢失,保证设备完好率不能低于96%4、库区存放的待修理设备,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在设备升井一个月内组织修理验收入库,控制设备待修率在3.3%以下严禁设备不修理拆卸当配件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拆卸使用时,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书面同意,但需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设备原貌,对暂不修理设备必须妥善保管;对矿井防治水、瓦斯区域治理设备,煤矿相关专业管理部室、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设备选型和设备现场使用及地面修理工作。

5、库房设备发放严格执行设备发放管理制度,且遵循“先进先发、先旧后新”的发放原则,保证仓储设备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加快周转,减少设备积压6、仓储设备盘点每月月底前,仓储管理人员根据设备出入库单据,核对设备信息,掌握仓储各种设备储备情况及区队(车间)设备使用、备用及待修情况,并严格控制设备占用及备用,保证合理库存和使用;每季度末,仓储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不同资金渠道设备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包括在籍、使用、闲置、设备面貌、出租、外借等设备信息对往来调剂出租设备必须建立单独设备台帐且租赁合同完善;无论何种资金渠道资产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经煤矿相关部室同意确需外借的必须完善租赁手续,确保资产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7、库存分析每半年对库存设备进行分析,对库存存放超过6个月以上不用设备,要分清原因,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库存长期闲置不用设备,必须检修完好,及时上报煤矿调剂平台优先煤矿内部调剂;对暂无调剂意向设备,产权单位要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卸或损坏设备,造成设备资产损失8、设备报废及处置对损坏严重未到报废年限且设备失去使用价值或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详细分析并形成责任分析报告上报煤矿资产管理部门,由煤矿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现场鉴定、核实并确认无修复利用价值设备,按《煤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设备报废手续;对已履行过报废手续的设备处置,产权单位按《煤矿报废物资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内容执行。

第七条 设备台帐管理标准化1、根据入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生产厂商等设备信息录入设备台帐,并逐台编号库存设备变化时,设备台帐应及时调整,保证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物、地点、面貌一致的动态台帐管理2、完好入库设备资料必须齐全(如: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防爆合格证、验收资料、检测检验或检修资料等),应分类存档管理,大型固定设备和综采综掘设备必须做到一台一档管理第八条 库容库貌标准化1、库房布局合理,库房利用率高,设备分类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及器材布置合理,悬挂整齐,各种标志清晰准确(地面标识线、设备标志牌、禁火、禁烟标志牌等)2、库容库貌整洁,道路畅通,做到“四净”:即地面净、墙壁净、门窗净、设备干净;“四无”:即无灰尘杂草、无蛛网、无积水、无污垢第三章检查考核第九条 各单位严格按《机电设备仓储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内容,做好本单位仓储设备管理,达到标准化库房建设标准要求第十条 各单位按时完成当月本单位仓储设备管理情况的自查及库存设备的盘点,并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度自查情况及库存设备盘点明细表以电子版格式上报上级机构设备科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采用月度抽查与季度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级机构根据各单位月度上报的仓储设备管理自查情况及库存设备盘点情况,每月完成不少于6家单位的抽查,并记录备案;每季度末完成对所有矿井单位的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矿井单位进行通报第四章 罚则第十二条 加强仓储设备基础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照仓储制度标准化要求,完善本单位仓储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或操作规程不健全,每缺一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制度不完善,缺乏操作性,每项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未按制度贯彻执行,设备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违规发放、台帐管理不规范,未做到帐、物、地点相符或设备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台的罚款;库容库貌达不到标准要求,设备未分类摆放或无明显标志,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类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类的罚款;库房达不到“四净”,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处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处的罚款第十三条 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区队(车间)设备使用、回收及修理的监督、检查、验收及考核。

对井下回收升井设备或地面撤除设备应及时安排修理,未及时修理私自乱放或拆卸配件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台的罚款;对暂不修理设备未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台的罚款;对新设备或修理完好设备露天存放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台的罚款;对因私自拆卸配件或仓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提前报废的,按设备原值的两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设备管理人员给予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本单位设备,经煤矿相关领导或相关业务部室同意后方可外借,须履行租赁手续,未履行租赁手续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台的罚款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月度库存设备盘点明细表且上报设备信息准确未上报的,对责任单位一次处以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一次处以罚款500元;延迟上报,每延迟一天,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上报信息不准确或不全面,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台的罚款。

第十六条 上述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一律由上级机构开具罚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机电设备仓储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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