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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课件:第13章 商标权的无效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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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商标法第十三章 商标权的无效与撤销三、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和程序一、商标权无效和撤销的概念二、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和程序四、商标权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商标权无效和撤销的概念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两种情况:一是欠缺显著性等绝对条件,也叫做因绝对理由无效;二是欠缺相对性条件,也叫做因相对理由无效商标法44、45条)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之后因违法使用或者不使用而导致商标权丧失商标法第49 条:注册商标不使用或者违反有关使用管理的规定,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无效和商标权的撤销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权利丧失的原因不同,失效程序的设置不同,失效的后果亦有所区别第二节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和程序一、商标权标权 无效的事由 (一) 欠缺绝对要件而无效 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违反禁止性规定: 即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是导致注册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3.其他不正当注册的情形: 转让不当的注册商标亦属注册不当商标;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的,当处于异地的受让人取得该类商标之后,就会出现产地标识与商品真实来源地不符的情况,从而误导公众,此类商标的转让也可能产生转让不当的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极不规范的商标,在续展注册中亦可能因未予注销而出现续展注册不当的情形第二节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和程序一、商标权标权 无效的事由 (二) 欠缺相对条件而无效 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二节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和程序二、商标权标权 无效的程序 (一) 无效程序的启动 1.申请人 因绝对条件提出的无效请求,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商标局也可依照职权主动宣告不当注册的商标无效。

对商标局作出的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相对条件提出无效请求的,申请人应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凡当事人提出注册无效请求的,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裁定第二节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和程序二、商标权标权 无效的程序 (一) 无效程序的启动 2.时限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因绝对要件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没有时间限制因相对条件即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不当注册,提出无效请求的期限限于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注册满5年之后该注册商标即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第二节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和程序二、商标权标权 无效的程序 (一) 无效程序的启动 3.申请的途径 无效程序可以直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无效抗辩启动商标评审程序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一旦被控侵权人对商标权的效力提出质疑,法院可以中止侵权诉讼,由商标行政机关对商标权的效力作出裁定后再决定商标侵权诉讼是否继续进行第二节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和程序二、商标权标权 无效的程序 (二) 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1.无效宣告裁定的性质 无效宣告的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在行政程序上是终局的第二节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和程序二、商标权标权 无效的程序 (二) 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2.无效宣告裁定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依当事人请求,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诉讼活动商标法第4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节 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和程序一、注册商标标撤销销的事由 (一) 因违法使用而撤销 商标法第49条第1款: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 因无使用而撤销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对不同行为区别设定了不同的撤销主体首先,针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认定商标局在限期内不改正的情况下有撤销权其次,针对注册商标成为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行为,则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三节 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和程序二、商标标撤销销的程序 (一) 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 商标评审及其司法审查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着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我国商标法在行政救济穷尽之后设置了司法审查程序,商标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 商标权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商标权标权 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商标法47条规定,注册无效的商标权从一开始就带有缺陷,因此宣告无效的决定的效力具有溯及力,使不当注册恢复到原有状态,即有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权自始即不存在 例外: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但依照该例外情形如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商标法47条1-3款规定第四节 商标权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二、商标标撤销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注册的效力不能追溯到注册之时,只能及于后来缺陷产生之时依照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议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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