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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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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发文文号】:财综字〔1999) 117号【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施行日期】:1999-1-1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 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 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 益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 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 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 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 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 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二、 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 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三、 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 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 纳环节为: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二、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三、 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四、 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 纳;五、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 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 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 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 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 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第十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 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 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 使用费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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