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发布1997 年 12 月 16 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 财务计划:1、 财务收支计划;2、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 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 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 收益分配计划二) 各项收入:1、 村提留、乡统筹费;2、 发包及上交收入;3、 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 集资款;5、 土地补偿费;6、 救济扶贫款;7、 上级部门拨款;8、 其他收入三) 各项支出:1、 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 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 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4、 招待费支出;5、 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 上交乡统筹费;8、 其他支出。
四) 各项财产:1、 现金及银行存款;2、 产品物资;3、 固定资产;4、 对外投资;5、 其他财产五) 债权债务:1、 农户往来;2、 内部单位往来;3、 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4、 银行(信用社)贷款;5、 其他债权债务六) 收益分配:1、 收益总额;2、 缴纳税金数额;3、 提取公积金数额;4、 提取公益金数额;5、 提取福利费数额;6、 投资分利数额;7、 其他分配七) 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第七条 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帐目必须真实可靠。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于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一) 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二) 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三) 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四) 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一) 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 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三) 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四) 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 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二) 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三) 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应将执行本暂行规定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村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有村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