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以下统一简称委托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学校食堂应秉持公益性原则运营,严禁以盈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作为食堂经营管理与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及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禁止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模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且不再签署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 第二章 委托经营条件 第七条 对于在校生规模较大、用餐学生数量众多,自主经营食堂确实面临困难的中小学校,在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但需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具体过渡期限由批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包含食品经营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并确保许可证持续合法有效; 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之外的相关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拥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秉持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委托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加工制作过程控制要求,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并通过考核,拥有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设立与学校食堂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 食品原料采购、验收与贮存、加工过程的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与卫生、培训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的相关要求; 具有一定的餐饮服务或餐饮管理经验,既往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学校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
第九条 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体系认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在参与学校食堂委托经营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不得参与学校食堂委托经营: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在食品安全方面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非同一时间段检出3批次及以上餐饮食品以及餐饮具不合格的; 由于自身管理不善,屡次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或与学校产生纠纷,被学校解除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的 第三章 委托经营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委托经营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周期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学校应将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食堂委托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及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校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始终保持合法有效学校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以学校法人登记证或者办学机构许可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 确保提供食堂经营场所及基础设施和大型设备,并保障水、电、气正常供应,为食堂运营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六条 实施委托经营管理的食堂,实行“零租赁”管理模式,学校不得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关于做好学校食堂“双总监”“双安全员”配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独立配备满足经营管理需要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担任,负责拟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学校食堂实际的 “三色” 风险分级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会同承包经营企业共同开展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调度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食堂经营管理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无死角 第十九条 对食堂食谱和饭菜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保障饭菜质量与价格合理 第二十条 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生用餐体验与健康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食堂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学生开展食堂饭菜或就餐体验满意度调查,相关满意度应达到校企双方约定水平,促进食堂服务质量提升。
第五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食品经营管理活动,并自觉接受学校、家长、社会的广泛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关于做好学校食堂“双总监”“双安全员”配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独立配备满足经营管理需要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派驻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或公司高管担任,负责牵头落实食堂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学校共同开展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调度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推进 第二十四条 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与能力 第二十五条 供应饭菜应满足以下要求: 饭菜应保证品种多样、营养搭配科学合理,饭菜品种与价格需经学校审批; 饭菜应实行明码标价,其价格应显著低于当地社会餐饮同类价格,以切实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六条 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与检查考核奖惩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企业将学校食堂(含档口)进行转包或分包,确保经营主体稳定与责任明确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用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用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从业人员定期组织体检,新进从业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并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学校进行备案,便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接受所在地区的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食堂在质量、卫生、安全、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测评,并对不规范行为及时加以整改,不断提升食堂服务水平与质量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存在转包或分包行为的; 因企业管理不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之外的相关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经营状况较差,不能正常经营或有效履约的; 因雇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其他经学校综合认定需要终止合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