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直补政策粮食直补就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是国家为了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而实行的对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资金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是原来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补贴给流通环节的钱,国家通过改革把它直接补到农民手里,也就是把原来的暗补直接变成明补这部分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拿大头国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也是从 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的至今已实施了八年目前,全市农民每年得到国家粮食直补资金达 3.5 亿元2004 年以前,国家一方面在生产环节领域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等投入,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在流通环节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在流通流通环节,国家每年都支付大量粮食补贴,支持粮食的收购和存储等,通过补贴流通环节间接地补贴农民,保护好农民利益这种补贴方式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粮食流通体制密切相关,对贯彻落实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稳定粮食生产与供求、缓解农民“卖粮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其弊端也日渐突出,主要是:21、种粮农民难以完全享受到政策实惠。
2、财政补贴效率较低3、粮食流通不畅4、国有粮食企业缺乏改革压力和动力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家从 2000 年提出粮食直补的政策构想,到 2004 年全国实施,用了五个年头,先后经历了改革方案酝酿(2000-2001 年)、试点(2002-2003 年)和全面推广三个发展阶段从 2000 年下半年开始,财政部开始酝酿研究粮食直补方案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2001 年 3 月 24 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完善粮改政策的建议》,提出了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实行对农民直补的初步设想,建议“完善粮改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一个简便的、农民看得见好处的,直接对农民的调控手段”2001 年国务院 28 号文件同意进行粮食直补试点在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指导下,2002 年,安徽、吉林、湖南、湖北、河南、辽宁、内蒙古、江西、河北等粮食主产区进行了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对不同的补贴方式,选择不同的县区进行试点2003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召开的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决定,从 2004 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少于 100 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对主产区种粮农民的补贴。
2004 年 3 月 23 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3农业及粮食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兑现部分补贴资金,全部补贴资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兑现到农户”的直补工作任务,粮食直补工作全面推广开来自从 2004 年粮食直补制度全面推广以来,总体进行得比较顺利,得到了各个方面的认同和肯定粮食直补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倒逼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定民心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粮食直补数额的核定和分配办法首先,核定粮食商品量省对市(州)、县(市、区)以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1994-1998 年 5 年计税常产为基数,扣除人均 300 公斤自留量,计算粮食商品量;城区粮食商品量的计算,在扣除自留量后,再扣除 1994-1998 年 5 年蔬菜平均产量(按蔬菜产量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即 25%计算)城区乡(镇)蔬菜的扣除比例由区政府根据各乡(镇)蔬菜实际种植情况确定;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按 2004 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和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市州、县区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核定其次,用全省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粮食商品量计算出全省斤粮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各地粮食商品量和全省斤粮补贴标准计算出市州、县区及国有农场补贴数额。
市县(区)按照全省以上核定办法,将补贴资金核定分解到乡镇乡镇对农户按计税面积(第二次税改时确认的数)核定补贴资金数额4(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设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专帐,对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在乡镇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的收支业务粮食直补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市、县;城区补贴数额,由市拨付到区直补资金发放由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村信用社具体操作,财政所根据计税面积编制直补资金花名册,张榜公布后抄送信用社,信用社根据花名册打印各农户存折,并将其资金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