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并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两部制订印发的这个《办法》,核心精神是,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关于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问题,《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同时规定“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枣庄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枣庄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售后维修保障机制,保证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房字[1991]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壁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是指为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建筑共用部位、共设施设备而由业主(房屋产权单位)在国家、省规定比例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缴交的维修资金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资金金额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监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资金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资金,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各区(市)和市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类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报批制度、财务预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和对账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商品住宅在销售时,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按购房款项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属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销售收入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应提交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开具的“专项维修资金证明”,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销售单位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移交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卢登记手续,没有缴纳维修资金的,产权人应按原建安造价的3%补缴 (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由产权调换申请人按产权调换的商品房价的3%缴纳维修资金,由实施产权调换单位代收后,移交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四)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资金,除按照《山东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资金”外,凡今后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售房单位收取房价款时,按住房评估价的2%收取住房维修资金,共用部分维修资金按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个人缴纳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未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由购房者从实行物业管理之日起,按购房面积,以每年每平方米l元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维修资金 第八条 维修资金缴纳办法 (一)商品住宅销售时,按规定由购房人缴纳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购房人补交的维修资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商品住宅销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代收 (三)产权调换申请人缴纳的维修资金,由实施产权调换单位代收 (四)凡代收和补交的维修资金应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移交给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移交手续 (五)维修资金应足额缴纳,对于没有缴纳维修资金的住宅建设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第九条 从出售公有住宅收入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其利息收入的支用需根据业主或物业部门的住房维修计划申请,但不能支取维修资金本金;业主向物业管理部门直接缴纳的维修资金其本患均可使用,维修资金利息或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份额分摊 第十条 维修资金必须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其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保证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其维修费用 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筹集计划,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统筹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一其中一幢住宅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单元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更换时,应将维修资金使用账目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账户移交手续账户移交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lO,日内送房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纳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维修资金的,在办理住房买卖、赠与、继承、抵押、出租等登记手续前,须足额补交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因维修资金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售房单位已按《枣庄市居住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收取住宅建安费3%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应按本办法统缴纳归集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住宅 维修资金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