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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学研究范式初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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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初探(上) 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发的法律革命,首先是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环境资源法学是从法律上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学科,是以其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范式”(Paradigm)(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环境资源法学学术范畴和概念体系等)为推理基础和进行逻辑思维的学科所谓“范式”,既指“一种世界观,又指这种世界观所蕴含的用以指导我们生活的伦理观”[3]只有以正确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和伦理观为基础,通过一系列概念和范畴的联结,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概念、术语体系以及特有的学科规范体系和研究范式,才能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只有改进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才能将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起的法律革命进行到底 一、现代科学和法学的研究范式 (一)范式概述 “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1922~)最早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他提出了科学革命结构理论,反对归纳主义立场,主张科学的整体性,把有无范式,即从事同一个特殊领域的研究的学者所持有的共同信念、传统、理论和方法,或某一“科学共同体”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普遍接受的共同的“规范”、“假说”或“规则”,作为一门学科成为科学的“成熟标志”。

他在1962年《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借用“范式”这个本义为“范例”、“模式”的概念,来说明从科学史研究中获得的科学发展中某种规律性的模式和体系,认为历史上每个科学研究领域在形成一门真正学科的过程中,都会经历一个从前科学到科学的过渡,而一门学科发展为科学的“成熟标志”就是“范式”的形成,“有了一种范式,……这是任何一个科学部门达到成熟的标志根据库恩所描述的学科发展过程,在新的研究范式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称为“前科学时期”),该学科通常会经历一段不稳定发展的时期,此时各种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学派相互竞争,这种无序状态往往呼吁具有凝聚力的新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框架;当形成或出现相对统一的研究范式后,该学科的发展就会进入“常规科学时期”,此时科学共同体对共同范式深信不疑,尤如宗教信徒对其教义坚信不疑一样,同时共同的研究范式也会促进形成共同的学术传统、学术风格、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当然也限制了共同的研究范围;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如果共同的研究范式限制了该学科共同体的进一步认识和研究活动,就会形成该学科的“反常和危机时期”;这种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会要求新的研究范式,导致“科学革命时期”;当新的相对统一的研究范式成熟后,该学科又会进入“新的常规科学时期”。

[4] 目前范式这一概念已经超过库恩的原意,或已被赋予多种含义一般而言,范式表示某一学科共同体(即该学科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集团)所共有的信念、传统、价值标准、基本理论观念和研究方法,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通俗地说,范式就是指研究、讨论问题的共同规范和指导思想具体而言,范式的概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一定时期内科学共同体“看问题的方式”,是对研究对象的本体论、本质和规律的解释系统,包括世界观、方法论、信念和价值标准等;二是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的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取得的重大科学成就,包括构成学术研究基础的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在内的理论框架;三是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研究方法;四是范例,即根据公认的科学成就做出的典型的具体的“题解”,科学共同体成员通过范例的学习,掌握范式,学会解决同类问题的方法范式的主要功能和意义是形成学科研究的内聚力,促进学科研究的常规化、系统化和群体化,通过新旧范式的更替实现科学理论的变革和学科的革命化,标志一门学科成为独立科学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5]库恩认为,对科学发展而言,旧的范式和新的范式是根本对立的,不抛弃旧的范式就不能建立新的范式,不建立新的范式就不能抛弃旧范式,新的范式与旧的范式之间的激烈斗争,导致“科学革命”或“学科更新”。

[6] (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 现代和后现代、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现代科学和后现代科学、现代精神和后现代精神是五组相比较的概念所谓后现代是相对于现代而言,所谓后工业社会是相对于工业社会而言,所谓后现代主义是相对于现代主义而言,所谓后现代科学是相对于现代科学而言,所谓后现代精神是相对于现代精神而言 西方社会一些学者认为,近现代社会、工业社会是由资产阶级工业革命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由笛卡尔、培根、牛顿等创立的适应于近现代社会和工业社会的科学、思想理论和人文精神称为现代科学、现代主义和现代精神现代科学、现代主义和现代精神的发展以机械唯物论为指导思想,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尔哲学为基础,以“主、客二分法”为代表的分析方法为主要研究范式 由笛卡尔、培根、牛顿等开创的现代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现代主义的主客二分法、中心论、本质论、决定论、理性主义、基础主义等思想对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可以概括为“主、客二分法”(即主体与客体或者主观与客观这两者截然分开),包括“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即心灵、思想、意识或精神与身体、物质这两者截然分开)和“人、自然二分法”(即人与自然这两者截然分开)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

由于把统一的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两者的对立与区别,从这种分析方法出发,认为自然技术科学研究自然或自然界中的物与物的联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类社会或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通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别研究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看不到或者否定人与自然的统一体或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承认研究这种关系的介于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边缘科学 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是英国著名哲学家,被马克思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他于1605年发表了《学术的进展》一书,于1620年出版了《新工具》一书,首次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名言,首创了实验归纳方法,因为他的先进思想和科学方法使人们走上通向真理的道路,他被誉为现代科学的鼻祖他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具有多重性,他肯定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和运动不可分离,物质的运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物质运动的规律是事物的内部规律他一方面主张“要像世界的本来面目”那样去认识自然,认为“人是自然的仆役和解释者”;另一方面提出要主宰自然、命令自然,“要命令自然就必须服从自然”,只有具有知识才能认识自然,才能主宰自然,因而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

他认为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来源于感觉,感觉是完全可靠的但是他主张“双重真理”即宗教的真理和科学的真理,公开承认上帝的存在、灵魂不死,马克思曾指出他的学说中充满着“神学的不彻底性”但他又认为“真理是时间的女儿,不是权威的女儿”,只有经过时间检验证明为正确的东西才是真理[7]他对世界的看法有许多真知灼见,并留下了许多名言,也留下了一些固定的模式 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尔哲学为基础,形成了牛顿──笛卡尔世界观,又称机械论自然观这种机械论、二元论、还原 论、“主、客二分”的哲学在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发扬人的主体性的同时,发展了人类中心主义(特别是工业社会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牛顿──笛卡尔世界观,集中地体现在勒内?笛卡尔(1596~1650)于1644年发表的《哲学原理》一书中笛卡尔把世界看做是一台机器,并按还原论的方法把它分解为一个个组成部分,人通过对这些部件的认识了解世界卡普拉指出:“经典科学是用笛卡尔的方法建立起来的,它把世界分解为一个个组成部分,并且根据因果关系来安排它们这样,形成了一幅决定论的宇宙图示这个图示是与把自然界比做一座钟表的想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8]作为一名备受称赞的数学家、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笛卡尔从他的机械论自然观、机械论、还原论、主客二分的哲学出发,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主义,提出了一种认为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与“人与自然关系”无关的哲学思想。

他认为,动物是无感觉无理性的机器它们像钟那样运动,但感觉不到痛苦由于没有心灵、没有意识,动物不可能受到伤害相反,人类有灵魂和心灵事实上,思想决定着人的机体我思故我在”是笛卡尔的基本准则他相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9],非人类世界成了一个“事物”他认为,这种把大自然客体化的作法是科学和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前提[10] 在对笛卡尔──牛顿机械论世界观的批判中,美国学者卡普拉一针见血地指出:“笛卡尔认为,物质世界仅是一部机器,没有目的、生命和精神自然界根据力学原则而运动,物质世界中的一切现象均可以根据其组成部分的排列和运动加以解释这一机械论的自然观,成了后来科学的主导范式直到20世纪物理学急剧变化之前,各门科学均在其指导下观察现象和总结理论,17至19世纪的科学,包括牛顿的伟大综合在内,不过是笛卡尔观念的发展而已笛卡尔奉献给科学界一个基本框架,就是把自然看作是一台完美的、被精确的数学规则控制着的机器[11] (三)国外现代法学的研究范式 由于法学自身的特点,法学研究是受现代主义影响最深的学科领域,现代主义的定式化思维、主客二分对立的方法、理性至上和理性万能等范式在法学领域表现得最为充分。

勒内?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运用到法学领域,形成了“主、客二分法”的法学研究范式,即“人、自然二分法”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或“法律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研究范式这种法学研究范式的基本特点或基本出发点是,法学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在法学发展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国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研究范式分别表现为:“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阶级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权利义务”范式又可以分为“权利本位”范式(即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由权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义务本位”范式(即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由义务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连带关系”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社会连带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关系”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契约或合同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随着弗朗西斯?培根和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确立,在欧洲法学上也形成了一种僵化的研究范式例如,康德的法学思想与笛卡尔、牛顿的“主、客二分法”联系甚密,笛卡尔的名言是“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牛顿把物理世界视为一个受永恒不变的因果关系法则支配的实体,康德则认为法律这个术语乃意味着一组不变的原则。

[12]这导致从资产阶级第一次工业革命至20世纪初的200年间,形成了法学家特别是概念法学家的一个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欧洲兴起了法典化运动,产生了包括法国民法典在内的各种法典;崇尚理性思维和抽象思辨的德国人创造了博大精深的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这时,不论就法律事件的解决或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家都对他们的研究范式深信不疑;他们坚信,法学研究方法较之其他学问的研究方法毫不逊色,法学像其他学科一样拥有无可挑剔的方法,法学是一门逻辑严谨、推理严密的学问这被一些法学家自誉为法学研究方法的确定性和确信性这门“逻辑严谨、推理严密的学问”的主要代表就是被后来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命名的概念法学(Begrifts jurisprudenz),它虽然主要是一种民法学的研究方法,但却对整个法学理论的形成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概念法学主要包括以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出发点而兴起的注释法学派和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派,其特点主要是:强调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注重法律的体系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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