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第一百零七条 全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恳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的特别问题,有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对丧失的物无善意取得:(1)从全部权人处盗窃的物、由全部权人遗失或者因其他缘由丧失的物,不发生依据第九百三十二条到第九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的全部权全部权人公为间接占有人的,物为占有人所丧失时,亦同2)对于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以及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物,不适用上述规定法国民法典其次千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3年内,得向占有人恳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其次千二百八十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全部人仅在归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恳求回复其物瑞士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因动产被窃、丧失或因其他违反本意而丢失占有的,得在丢失的5年内恳求返还但前款的动产被拍卖或经市场或经专营商人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赔偿已支付的价格,不得恳求返还前款以外的返还给付,亦适用有关善意占有人恳求权的规定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货币及不记名证券,即使系未经全部人同意而丢失占有的,全部人亦不得向善意取得人恳求返还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盗赃、遗失物的特则: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间,可以向占有人恳求回复其物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俄罗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假如财产是有偿取得,而取得人不知道或者不行能知道向他出让财产的人没有转让该财产的权利,全部人只有在财产由他或他交给占有的人所遗失,或者从他们二者那里被盗窃,或者由于不依靠他们意志的其他缘由而丢失占有的状况下,才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
假如财产是无偿地从没有出让该财产权利的人那里取得的,则全部人在任何状况下都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货币和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向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以内,得向占有人恳求回复其物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盗赃或遗失物,如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以善意买得者,非归还其支出之价金,不得回复其物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盗赃或遗失物,如系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恳求回复 动产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之外的遗失物,遗失人有权向善意取得人恳求返复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如果该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遗失人须归还其购置之价金,方能取回其物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恳求返复原物,只能向出让人恳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恳求其他赔偿 对善意取得的另一意见,是认为应当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草案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全部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治理惩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
在追赃过程中,如何爱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