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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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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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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 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 见》(国办发[2016] 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 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 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 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分账支付,是指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 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 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 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 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 分包单位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 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 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 行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格式为:施工单位(全称)+ 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 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 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并对办理 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农民 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委托 银行监管第五条工资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 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和施工 总承包单位自行约定比例,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 资专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 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所 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总款 中扣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在工程进 度款中的占比可参照施工招投标文件人工费金额与中标金额的 比例其他工程项目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比例 范围原则上应为10%—30%,各区、县(市)可根据区域工程 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参照比例.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 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并按照分账协议 约定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 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 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施工的,鼓励分包 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 位也可根据细则第四条,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 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农民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 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 动合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作业 的特殊性,约定的月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再加 500元(即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500元)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 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 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 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各工程项 目应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表 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农民工签名确认施工单位应保存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进出场登记、月出勤 天数(适用于点工)或月完成工作量(适用天计件或包工)、工 资发放表、银行代发流水台账等资料,保存时限不少于工程竣工 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第十条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 银行,应当在本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

商业银行应当履 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细则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 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管 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农民工已有工资卡(银行卡)的,受委托的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应要求施工单位或农民工重新办理银行 卡.农民工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承包单位可委托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民工办理银行卡,并应配合银行书面告 知持卡民工有关银行卡的开通、使用方法和由他人代持有的风险 等.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或 出勤天数,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 签字确认后,提交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 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农民工工资发放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于用工不足一个月的临时务工人员,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 发工资有困难的,施工单位可与农民工约定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 支付工资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报农民工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银行依据施工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表从专 户中支出临时性工资。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要实行专款专用工资专 户资金作为专项用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不得用于 农民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 农民工工资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撤销手续:(一)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 续时,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农民工工 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 结清农民工工资的确认意见二) 工程竣工6个月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资专户撤销申请报告,附《建筑工程工 资支付情况报告表》等资料,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核准不存 在拖欠工资案件,并经原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提交至工 资专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 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内资金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 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 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属于开工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整 改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 重点检查对象:(一) 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 符的;(二) 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 下限的;(三)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市场主体提示信用 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进行信用扣分处理,记入信用档案,适 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限制企业的市场行为.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农民工工 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 当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 为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确认拖欠的具体人数和拖欠工资的具体 数额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 付给被欠薪农民工;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补足农民工工资款。

第二十条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 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处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 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优评先 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 业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四条办理账户撤销手 续,相关单位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农民工工资确认意见的,建设行 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 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失信信 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工 资分账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 举报.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 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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