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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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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办事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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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办事指南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4、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申请条件1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填写并提交《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2、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进行进口食品监管仓库备案,并提 交《进口食品监管场所申请书》,检验检疫机构予以确 认办理材料(一)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 相关批准文件;(三) 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 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 张和翻译件;(五)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 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六) 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七)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八) 进口食品报检信息说明(九) 进口食品货物申请单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 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 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收费标准及依 据1.2%《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办理地点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一科 地址:蚌埠市迎湖路518号402、405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右卜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时限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申请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判定需要技术整改的需在2个月 内完成,销毁退货的需在3个月内完成,如需延长需提供申 请联系0552-2868115^ 0552-2868116 联系人:魏红,朱震航办理流程1、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 上述办理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 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3、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 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 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相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 疫机构对收货人提供的报检材料审核合格后,对产品进行检 验。

首先进行现场检验并按标准抽样对抽取的样品按我国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感官 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主要包括安全卫生项目及其 标签中特别强调的某种成分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 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 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 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O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 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 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 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 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使用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定期对食品进口商进行监督 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 进口商是否建立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 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 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年2) 进口食品是否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 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备注《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和《进口食品监管场所申请 书》请从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大厅”— 食品检验监管子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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