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第十六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第一节 船舶碰撞第二节 海难救助第三节 共同海损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 船舶碰撞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船舶碰撞的概念(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n传统海商法认为,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n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 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 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它必须要 有船舶之间的接触,必须要造成损害—— 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n狭义的船舶碰撞则特指海商法上对碰撞的 船舶性质给予特别限定的船舶碰撞 n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 ,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n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 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 船舶”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n船舶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 航水域n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n船舶碰撞须发生接触n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条件,间接碰撞强调 当事船的过失条件n碰撞应当造成损害后果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船舶碰撞的责任情形(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船舶碰撞的责任情形根据海商惯例和各国的法律与实践,船舶碰 撞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无过失的船舶碰撞2、有过失的船舶碰撞1、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 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 ,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以下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2)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 舶碰撞 (3)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 2、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碰撞各方至少有一方 是有过失的船舶碰撞包括以下两种:(1)单方过失的碰撞,也即由于一方的过 失而导致的船舶碰撞 (2)互有过失的碰撞,是指碰撞各方都有 过失而造成的碰撞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 构成要件船舶碰撞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必 须满足: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碰撞和 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生船 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 1、船舶损失的赔偿在船舶碰撞中,船舶损害有两种:一是部分 损失,即船舶只遭受局部损坏;二是全部 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船上财产损失的赔偿在船舶碰撞中,货物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货 物的价值加运费 3、人身损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发布了《关于 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 体规定(试行)》,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 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伤残赔偿范围具体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安抚 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 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 费、补偿性治疗(整容、镶牙)费、残疾用具 (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 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2)死亡赔偿范围 具体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安抚 费;丧葬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 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 用 (3)受伤者的收入损失(4)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 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 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 的收入计算;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 固定工资人员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 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以18 周岁为起点计算 (5)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 人80万人民币第二节 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种类和构成要件二、海难救助合同三、救助款项四、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一、海难救助的概念、种类和 构成要件n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 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 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n对海难救助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 救助的性质可将救助分为纯救助、义务救 助和合同救助等几种形式 n “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是海上救助中 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也是我国《海商法 》中“海难救助”一章的主要内容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的成立条 件包括以下几项: n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
海 难救助的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n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 n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也即存在海上 危险 n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n救助必须获得效果 二、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订立的 ,由救助方对海上遇难财产进行救助,由 被救助方给付报酬的协议由于海难救助 合同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因此, 海难救助合同又称为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 同n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 合同成立n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 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 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合同可以在救助前、救助过程 中订立,也可以在救助完成后订立 n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n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 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n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 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 下列义务: n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n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n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 助;n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 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 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n与救助方通力合作;n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 n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 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 移交要求 三、救助款项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 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为获得救 助报酬或特别补偿,海难救助必须符合其 构成要件,并考虑各项因素确定数额 (一)救助报酬(二)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一)救助报酬1、救助报酬的确定救助报酬是指海上救助作业取得效果后,被 救助人应当向救助人支付的救助款项 我国《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确定救助报 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 考虑下列各种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 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 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 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 价值。
依各国法律和救助公约之规定,救助报酬不 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所谓 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 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 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 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 价值,但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 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2、救助报酬的例外根据《海商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救助 方无权请求救助报酬:n救助人命的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 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 止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 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n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义务 时,对被拖标的或服务对象进行救助的, 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但是,提供不属于履 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n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 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 然进行救助的,不得请求救助报酬 n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 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 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 方支付的救助款项3、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 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 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4、救助报酬的分配n当多个救助人参与救助作业并取得成效时 ,存在着救助报酬的分配问题n包括共同救助人之间分配救助报酬问题和 同一个救助人内部分配问题n关于共同救助者之间的救助报酬分配,国 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均规定由各方协议确 定;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 机构裁决当事方在协商确定其应得的报 酬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各方应得的救助 报酬时,应依其法律所规定的确定报酬应 考虑的因素决定 n关于救助报酬在同一船舶内部的分配,国 际公约一般规定救助报酬在救助船船舶所 有人、船长和船员之间的分配一般依船旗 国法虽然船舶所有人在实施救助时不在 现场,但因其提供了救助的船舶及设备, 也为船长和船员提供了参与救助的机会,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均允许船舶所有人参与 救助报酬的分配,而且其所占的比例还较 大 (二)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n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 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 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 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 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 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提 供满意的担保之前,未经救助方的同意,获救 方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 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n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 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 或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 金额 四、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是指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 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可以从 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 助费用的补偿 n根据《海商法》第182条的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和船上货物 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 依《海商法》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 ,救助方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至少相 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补偿 n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和船 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 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规定向救助 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 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n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 以判决或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 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 的100% n在任何情况下,救助方的全部特别补偿,只 有在超过救助方依法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 ,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 报酬的差额部分n如果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 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 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三节 共同海损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二、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三、共同海损的理算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共同海损的概念(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 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 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n首先,共同海损涉及的海上危险是船舶及货 物共同的危险;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 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n其次,共同海损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 成的,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损失,为 了共同安全仍采取而引致的损失;单独海损 则是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造成,无人为因 素 n最后,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 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共同 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 只涉及损失方单方的利益,不存在共同安 全问题,因此应由损失方自行承担,或者 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 遇共同危险 n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属于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