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 款 审 慎 经 营 管 理, 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 金 融 机 构	(以 下 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 可 以 作 为 借 款 人 的 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	愿、	公 平 诚 信 的 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 项	目	信 息,	建 立 固 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 岗位, 并建立 各 岗 位 的 考 核 和 问 责 机 制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 授 信 额 度 管 理,	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 督 贷 款 的 使 用 情 况, 防	止	贷	款	被	挪	用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	管	理第 二 章	受 理 与 调 查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	良	记	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 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 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行业事件快评 请 务 必 阅 读 正 文 之 后 的 免 责 条 款 部 分 5 o f 1 0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 需 要 调 查 的 其 他 内 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 三 章	风 险 评 价 与 审 批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	险评价	,	并形成风险评价	报告O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	指标和	标	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	目融 资方 案、	还 款 来源 可罪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O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流 程,	明 确 贷 款 审批权限,确保 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	四	章	合	同	签	订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等 相 关 合 同	合 同 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 约 定 不 明 或 约 定 无 效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 途、	支 付、	还 贷 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	款	人	管	理	和	控	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 位、 项 目 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 匹	配	等	要	求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 时 可 约 定 专 门 的 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 诺,	承 诺 内 容 应 包 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 有 效 的 材 料; 配 合 贷 款 人 对 贷 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 分立、 股权转让、 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 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 办理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行业事件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6 o f10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将贷款资金 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 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 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 支付,应采用贷款 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 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 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 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 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 款资金支付情况,并 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	比 例	的 项	目 资 本 金足额到位, 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 与 借 款 人 协 商 补 充 贷 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 )信用状	况	下降(二)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 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六早贷	后管理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	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 分析, 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 款 风 险 预 警 体 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 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 批 决 定 追 加 贷 款 的, 应 要 求 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 态 监 测 和 重 估 制 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 金 流 进 行 动 态 监 测, 对 异 常情况及时查明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或 借 款 人 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	要 时	应 依	法 追	究 借 款 人的	违	约	责	任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 及 时 制 定 清 收 或 盘 活 措 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	进	行	贷	款	重	组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款进行核销应继续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化处置第七章行业事法律责任件快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10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 六 ) 未按 本 办 法 规定 进 行 贷 款 资 金 支 付管 理 与 控 制的 ;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后 施 行  2 . 《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指 引 》 全 文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