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 [2003]9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 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 牌事项已经取消 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现将排放口标志牌 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二 00 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一、环保图形标志1. 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562.1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2. 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3. 辅助标志内容(1)排放口标志名称;(2)单位名称;(3)编号;(4)污染物种类;(5) X>环境保护局监制4. 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5. 标志牌尺寸( 1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① 提示标志:480X300mm② 警告标志:边长420mm(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① 提示标志:420X420mm② 警告标志:边长560mm③ 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 2m地下0.3m二、 标志牌材料1. 标志牌采用 1.5-2mm 冷轧钢板;2•立柱采用38M无缝钢管;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 标志牌的表面处理1. 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2. 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四、 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1. 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2. 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3. 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4. 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2003 年 10 月 15 日 实施日期: 2003 年 10 月 15 日 (中央法规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 (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 保留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一般性污染物 排放口 (源)或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设 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 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剧毒、致 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物质的排放口 (源)或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 )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15562.1 - 1995 Graphical sig ns en vir onmen tai protecti on — Discharge outlet(sour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 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环境 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门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2引用标准GB 2893- 82 安全色 GB 2894 - 88 安全标志3术语3.1图形符号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3.2标志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3.3提示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3.4警告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4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各噪声排放源图形标志4.1图形符号类型: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符号分为 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4.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1图1-1提示图形符号图1-2警告图形符号名称:污水排放口名称:污水排放口表 1形状背景颜色图形颜色警告标志三角形边框黄色黑色提示标志正方形边框绿色白色功 能:表示污水向水体排放功能:表示污水向水体排放图2-1提示图形符号名称:废气排放口功能:表示废气向大气环境排放图2-2警告图形符号名称:废气排放口功能:表示废气向大气环境排放图3-1提示图形符号名称:噪声排放源功能:表示噪声向外环境排放图3-2警告图形符号名称:噪声排放源功能:表示噪声向外环境排放5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5.1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5.3检查与维修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环、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 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