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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备案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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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备案与认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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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备案与认定 一、工伤事故备案制度 n我省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 应及时向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备案发 生重伤、死亡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 内报告,发生轻伤应于事故三个工作 日内报告,患职业病应于接到职业病 诊断书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n(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n(四)患职业病的;n(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n(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 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 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 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待 遇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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