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当事人二、关系人(一)投保人(二)保险人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 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英美法认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保险人 ,我国《海商法》也是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是投保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区分没有 意义,财产险通常如此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 ,如人身险,应当区分,被保险人只是合同关系人 2.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行为能力3.权利(1)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第18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 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 (2)保险合同的变更权(3)保险合同的解除权4.义务(1)如实告知(2)缴纳保险费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 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4)出险通知(5)提供单证第51条第1款: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 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3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 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 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思考:如果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能否拒 赔?第21条第1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 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 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保险人1.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2.承担施救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1)施救费用(2)勘查定损费用(3)仲裁或诉讼费用第5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 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 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 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66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 保险人承担 (一)被保险人(二)受益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 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 以为被保险人 2. 资格多数学者认为,被保险人无须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因为其属被保障的对象,是不 承担义务而纯获利益之人被保险人是否是纯获利益之人,要依合同性质而定在财产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纯获利益之人在人身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时不是纯获利益之人,而可 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成为被保障的对象,此时很可能产生道德 危险,这便要求被保险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这主要体现在 两方面:(1)死亡保险中的同意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 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 外) (2)在需要指定受益人和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合 同中,被保险人也要有行为能力国外也多从年龄、精神状态等方面对被保险人进 行限制:(1)年龄限制澳门商法典第10条第4款规定,不得订立14岁以下 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合同。
2)精神状态的限制台湾规定,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的人不得作为死 亡保险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澳门商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韩国商法典规 定“丧失知觉或者神智不清的人”不得作为死亡保险 或者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3.权利(1)同意权(2)保险金请求权(3)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同意权的相关问题:(1)同意权的法理依据:控制道德风险 ;对被保险人人格权之尊重2)适用范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之解释就人身保险的类型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三大类别,每 一类别均包含上述情形,而不局限于人寿保险 中的死亡保险合同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而言,“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规范者,为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非为同一人之情形3)同意权的行使方式在民法上,同意分为事前同意(允许)和事后同 意(承认)事后同意能否适用于保险法中?(4)行使方式民法上如无特殊要求,同意为不要式行为5)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时同意权之行 使《保险法》第33条第1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依据该规定,投保人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 被保险人投保此类合同。
问题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其书面 同意权?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务中,往往依据《民 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来操作,“其他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 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此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59条第2项后半段 规定:第三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 人,若要保人为其代理人,亦不得代为同意6)被保险人对其同意能否行使撤销权 ?《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中国保监会2005年研拟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原《保险法 》第56条提出增订第2款的意见,建议如下:“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 保人,撤销其按照前款规定所作的同意被保 险人撤销的,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4.义务(1)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出险通知义务(4)施救义务(5)单证提供和协助义务第52条第1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保 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 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 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 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危险增加的两个要件:(1)重要性如果在危险增加的情况下, 任一保险人都会要求提高保费或解除合同,此 危险即具有重要性2)不可计算性如人寿险中的年龄增加 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后果,见52条第2款: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案例: (2011)延中民终字第00114号2009年4月24日18时23分,高明明驾驶的属被告史仲鑫所有 的陕J58271号车在宝塔区姚店镇四十里铺三通办公路处由西向 东行驶时,将公路南侧站立的原告郝永海撞伤郝永海住院32 天,共花费医疗费 64594.03元,右下股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 定驾驶人高明明负事故的全 部责任被告史仲鑫的陕 J58271号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了交强险,投保期从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11月26日止, 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期从2009年2 月 13日起至2010年2月13日止另查,被告史仲鑫将陕J58271 号车放置于被告奥奔公司用于出租,刘小军为高明明租赁该 车 后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人保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107339. 8元,太保赔偿66594.03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所保车辆发生事故属实,但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而该车车主将车交给租赁公司对外出租经营,私自改变所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上诉人均不负责赔偿 之所以将救助行为确定为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因为其和 标的物距离最近,所采取的救助行为最为有效,防止和减少 损失直接对保险人有利,间接也施惠于危险共同团体内的成 员第5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违反施救义务的后果?单证提供义务见第22条协助义务见第63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 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1.定义2.资格一般不受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均可,能否成为受益人只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准胎儿也可被指定为受益人,但出生时不是活体 的,受益权自行消灭3.受益权的性质与内容期待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既得权基于这一性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必须生存如 果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权再转给被保险人,由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而不是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权仅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 其他因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属于投保人,如保险费返还请求 权4.受益人的指定(1)指定权利的归属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案例:1999年10月,节能厂为包括施某在内的本 单位职工投保意外险,施某对此予以同意节 能厂未经施某同意,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 2000年9月,施某因医疗意外身亡,施某的法定 继承人和节能厂都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 支付保险金问:保险金应向谁支付?为什么? (2)指定的时间保险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在合同订立时 指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事故发生前指定指定无须征得本人或者保险人的同意,只需在 保险单上批注3)指定的方法日本:姓名;韩国:姓名和地址;台湾:姓名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或确定受益人的 方法;我国: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见18条可以不明确指出姓名,采取指明关系的办法来确 定受益人,如所有子女、配偶为受益人。
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可以指定数人,并注明受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可以指定第一顺序并同时指定第二顺序(不限于 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无须修改保险合同受益份额是针对相同顺序,第40条案例:温某投保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受 益人一栏为“法定”温某此时与母亲共同 生活,后与张某结婚温某后因车祸死亡问:这笔保险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由于保险法并未规定受益人的范围因此“法定”的表述 无法认定,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思考:本案中,如果温某指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保险金应如何给付?案例:指明关系时的受益人确定张某1999年4月购买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指定 “妻子”为受益人同年7月,张某与其妻子李某离婚2000年2月,张某又与王某结婚同年3月12日,张某出差遭遇车祸身亡。
李某与王某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法院认为,李某是张某在订立合同时的合法“妻子”,将其确定为受益人更符合被保险人的本意在指明关系时,因为关系可变,所以事故发生时 没有关系的受益人不能请求给付保险金思考:如果既指明关系又指明姓名,关系变化后 ,如何处理?在指明关系的场合,如果关系表述错误, 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 解除合同?例如,甲为自己投保时指定配偶乙为受益 人,实际上其配偶为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乙 支付保险金?通常情况下,关系的不实告知并不影响保 险人的决定,也不影响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