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案例一 迟到的羊毛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 ●案情简介中国 A 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 B 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 2003 年 3 月 20 日订立了 5000 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 314 美元/千克 CFR 张家港,规格为型 号 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 2003 年 6 月,申请人于 5 月 31 日开出信用证7 月 9 日卖方发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 Safety,预计到达张家 港的时间为 8 月 10 日但直到 8 月 18 日 Safety 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 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 7 月 20 日由另 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 16000 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 索赔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 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 CFRA7 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 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
但卖方错 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 买方,从而违反了 A7 项下规定的义务卖方则认为,在 CFR 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 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 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 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根 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 60 天内进行商检买方则辩称:买方 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 ,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 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 疑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 3017 千克羊毛霉烂变质, 5 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 3.5 英寸,还有 567 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 短重 931.4 千克,为此共计索赔 34694.40 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 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 499.20 美元、654.37 美元和 85.05 美元, 合计 1238.62 美元。
至于短重问题,卖方称该批货物在装船前检验时重量符合合同规定, 即使短重属实,该亏短也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短溢幅度 ●案情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INCOTERMS2000》CFRA7 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 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卖方没有这样做,致使买方不得不设法打听 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卖方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 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 当事人都适用的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9 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 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 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卖方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 当船公司没有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卖方理应为此对买方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 决卖方赔偿 16000 元人民币滞报金给买方关于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为,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 中都有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据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交易条款》 ,而且后者并没有就商检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 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 60 天内”进行商检。
但是卖方所主张的应从货船到港 的 7 月 20 日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 使买方在 2003 年 9 月 8 日才提到货,因此把买方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 2003 年 9 月 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应为 2003 年 10 月底,故买方提供的由商检局于 2003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检报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 2004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商检报告由于超 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关于羊毛质量及短重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卖方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发 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卖方对货物短重的理解是错误的,所谓 2%的短溢条款,是 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多装或少装 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 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 100%的货款却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 98%的货物,因 此这多收的 2%货款仍应退给买方故仲裁庭裁决卖方因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而向买方赔偿损失 4089.93 美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案例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案情介绍1997 年 4 月,我国 T 公司向荷兰 M 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 FOB 条件成交,目 的港为鹿特丹港,由 M 公司租用 H 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 5 月 15 日, 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 28 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 于是在收货单上批注: “该批货物有 28 箱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 单时,卖方 T 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 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 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 货船启航不久,接到买方 M 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 法国的 F 公司经过一个月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 F 公司发现该 批货物有 40 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 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 20 多万美元的损失此后, 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 T 公司要求偿还该 20 多万美元的损失,但 T 公司以装船时仅有 28 箱 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案情分析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1)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 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重量和体积 等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最终责任。
换言之,如 果提单为清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 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本案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 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就货提出索赔 (2)承运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 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办法 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 而在本 案例中,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公约或法律赋予 的可能免除其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签发清洁提单,进而由此引发了一 系列的风险首先,收货人原本可以按公约或法律的规定按买卖合同的要求拒绝卖方提交的不清洁 提单的货物,但由于承运人违反了规定,将不清洁提单签发为清洁提单,从而剥夺收货人 的这一权利其次,对于承运人而言,按公约或各国海商法的规定,当提单流转到收货人或持有人 手中后,提单就是其与承运人之间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进一步提出证据 来证明他实际接受装船的货物状况与提单上所载明的状况 不符,因此不能免除其对收货人因此种不符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承运人 的船方明知货物在装船时有部分货箱破碎,与提单记载不符,但为了眼前的利益在装船时 签发了清洁提单,因而他必须承担收货人的损失卖方的保函对于收货人来说,不会使卖 方成为索赔对象,一旦收货人得知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后,他可能以欺诈为由向法 院起诉再次,对卖方而言,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向银行结算货款时,必须提交已装 船的正本清洁提单本案中,卖方如果拿到承运人签发的注有货物包装破碎的不清洁提单, 无法结汇卖方为了摆脱不能结汇的风险,以保函方式换取承运人的清洁提单卖方的这 种做法,是以骗取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剥夺了收货人本应该享有的拒收货物、 拒绝赎单的合法权利,目的是在违反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而不能结汇的情况下,得以通 过不正当手段顺利过关,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换取一时的利益 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1)承运人管货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在载 货船舶航行期间,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 运货物这是海上运输中承运人最重要的责任,被称之为管货责任如果承运人违反了管 货责任的规定而造成货损,当收货人向其索赔时承运人不能享受免责的权利。
因此在货物 运输中,承运人一般都非常注意货物的管理,不敢懈怠在本案中,由于承运人手中握有 卖方的保函,承运人认为一旦收货人向其索赔,可以凭保函向卖方追偿其遭受的损失因 此,承运人在主观上就放松了对在途货物的管理,减低了对货物的责任心,从而有可能进 一步导致不清洁货物的损失扩大,这样一来就会加大买方向承运人的索赔数额本案中, 卖方与承运人之间争执的焦点就是,扩大了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表面上看, 似乎应由承运人来承担,但承运人以包装不良为由拒绝承担这部分损失,而卖方又难以对 承运人的管货失策举证由保函而引起的这种争执进一步加大了卖方的风险卖方可以向 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扩大了的损失,但卖方绝对不会这样做因为这样就等于将其 与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暴露无遗,那时对承运人与卖方来说将面临着更大的法律 上的欺诈责任,后果更为严重2)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卖方必须按买卖 合同规定的品质(包括货物包装状况)按时交付货物本案中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交了一 部分包装有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损害收货人利益的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卖方还 同承运人一起隐瞒这一违约事实,向买方提供了凭保函而换取的清洁提单,从而构成了对 买方的欺骗。
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而且还可以依据买卖合同 以卖方严重违反品质条款,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 卖方给予损害赔偿特别是在货物价格下跌时,卖方遭受这一风险的可能性就更大 ★本案中,卖方应吸取的教训是:首先,卖方应保证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时,货物的品名、标志、数量或件数、重量和体 积等方面必须清楚、准确,不存在任何瑕疵,而且适应于运输为了不违反买卖合同或信 用证的有关规定,卖方在备货时最好比交货数量多准备一些,如比货物多出 5%左右,以 防装船时发生货损、货差而来不及更换,从而导致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而影响顺利结汇其次,如果货物在装船时,发现货损、货差,但又来不及更换时,最好尽快通知收货人, 请求其更改信用证或要求信用证延展一定期限,并得到其书面形式的认可此外,出现这种情况时还应及时与承运人协商,请求其延长一段时间作为通情达理的收货人和承运人 一般会同意这种请求表面上看,这可能会增加一些麻烦,甚至可能要负担一些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