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考试制度简介 (一 )国民政府的统治机构,总的说来是贪污、腐化、无能,但是它的文官考试制度,弊端较少,对于选贤任能, 整顿吏治,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 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曾在国民政府考试院工作过一段时间, 又是高等文官考试及格人员, 对国民政府的文官考试制度略有所知特就记忆所及,作一简要介绍,以供参考由于手头并无档案资料,仅凭个人记忆,管窥蠡测,自难臻于完备但多系亲身经历,所言足可信实,或者不无参考价值现就国民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指导思想、 考试机构、 考试种类、考试及格人员的分配任用与工作情况分别记叙如下一、国民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指导思想孙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成功后,提出了《建国大纲》和《建国方略》等伟大纲领在《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先生根据他的五权分立学说,规定国民政府实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制度,即通常所称 "五权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即根据《建国大纲》所规定的精神,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分掌五权考试院就是分管全国文官的考选、任用、升迁、锉叙权限的机关所以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可以说是国民政府建立文官考试制度的指导思想。
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分立的国家体制, 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说是一个创举 世界各国的先例中, 有实行两权分立的, 有实行三权分立的, 但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把考试作为分立的一个治权孙中山先生之所以把考试作为一个分立的治权, 一方面可能受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科举制度的影响, 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他认为选贤任能、健全国家的人事制度,是励精图治的关键,是强化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措施这对国家体制建设,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人事任免升迁,大都依靠各种关系,如裙带关系、亲属关系、同乡同学关系、党派山头关系等等夤缘钻营,相互依附拉拢总的说来是用人唯亲这是国民政府贪污、腐化、无能的病根但在国民政府中,有一部分通过考试录取任用的官吏,他们大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比较精通业务这一部分所谓 " 正途 " 出身的官吏,多系无权势可依,无背景可靠, 只有勤奋工作, 才能保持一官半职 如果说国民政府在它统治中国时期也做了某些工作的话, 似乎不能否定这一部分人员所起的作用所以从国民政府文官考试制度本身来说,对国家体制建设仍具有积极的意义问题是国民政府尽管在表面上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精神, 分立了考试权, 建立了一套文官考试制度,而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认真地贯彻执行。
在整个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通过考试录取任用的官吏, 所占全国官吏总数的比重大约不到百分之十 考试制度只是人事制度上的一个点缀品这样国民政府机构当然就难免于贪污、腐化、无能的局面从而也就难于对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无法维持它的统治国民党的失败, 尽管原因很多, 如果说人是最活跃的因素,人可以起决定的作用,那么国民政府没有认真执行考试制度, 从而导致吏治腐败, 人事制度的紊乱, 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个殷鉴也是可以借镜的二、国民政府的考试机构为了比较系统地介绍国民政府的文官考试制度,须先介绍考试的机构国民政府设立的考试院,是考试权分立的象征考试院主管全国文官的考选、任免、升降、调配事宜在考试院下设有铨叙部和考选委员会两个机关铨叙部主管全国文官的任免、升调、叙级等事宜按照当时国民政府的文官制度规定,文官分为五等三十六级,即分为选任、特任,简任、荐任、委任五等所谓选任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用,包括国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各院院长和副院长以及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等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1948 年改由民选 )特任官包括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委员长以及国民政府的文官长、 参军长和主计长。
简任官包括各部委的司、局、署、处长,各省政府主席、委员,直辖市市长,各省市厅、局长及秘书长等荐任官包括各部委和省市级厅局的科长、 秘书,各县市长, 有些县市长也可以为简任官委任官包括各部委的科员、 办事员以及县市政府的秘书、 科长至于各机关里的文书、 录事、打字员、译电员、勤务员之类,则属于雇员,不算是官吏这是文官的五等各等文官按照不同年资分为若干级别, 实行级差薪俸 (职工的报酬称为工资, 各级官吏的报酬则称为薪俸 )选任官、 特任官都不分级别, 一律月支薪俸 800 元简任官分为八级,最低是八级月支薪俸430 元,最高是一级月支薪俸 680 元荐任官分为十二级,最低是十二级月支薪俸 180 元,最高是一级月支薪俸 400 元委任官分为十六级,最低是十六级月支薪俸 55 元,最高是一级月支薪棒 200 元雇员最低 16 元,最高为 40 元,有的年资较长可增加到 50 元这些薪俸等级都是按照 1935 年的币值来计算的,以后物价上涨,币值变化,另有生活补贴,但都是以原定的标准薪俸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照当时的规定,除了委任官的任免可以由各部委、省市政府委任外, 荐任官、简任官都应由用人单位推荐报铨叙部转报国民政府正式任命。
在没有正式任命前, 可以由用人单位先行派人代理,代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月 但实际上由于正式任命, 按规定应具有一定的资格,例如任命为荐任官的, 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才能正式任命: 一、大专院校毕业曾任委任官三年以上的;二、经高等文官考试及格的;三、有大专院校同等学历曾任委任官最高级三年以上的;四、从事国民革命工作十年以上的 (主要是指从事国民党党务工作的人 )而各单位用人大都凭借各种关系, 绝大部分人不符合资格的要求, 无法正式任命, 只能委派代理某项职务,所以很多官吏都是长期代理,没有取得正式任命各级官吏的级俸, 都要报请铨叙部铨定, 年终考绩晋级加俸, 也要报经铨叙部核症才能列支从制度的规定来说, 铨叙部掌握国家官吏任免、调配、晋升的人事大权,各部委及所属各机关的人事司、处、科、室的主管人员,按规定也是由铨叙部任命,是双重领导关系但实际上制度的规定等于空文, 人员任免多凭长官意志, 任人唯亲, 铨叙部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考试院下设的考选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考选委员七至九人组成主管全国文官的考选工作 它的职能是组织各种考试, 选聘典试委员和襄试委员组成典试委员会; 审查参加考试人员的应考资格;办理考试事务,包括印制密封试卷、组织阅卷评分、监督考场、决定录取分数线等事务;会同铨叙部分配考试录取人员;核定各部门、各地方举办的特种考试;登记统计各类考试录取人员的资历档案,以及其他有关考选事务。
典试委员会是举办考试时临时性的考试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各类考试的考试科目;组织各学科考试的命题工作;根据考选委员会的审定发给准考入场证;决定分设考区; 组织考场的监考工作;阅卷评分,决定录取线;发榜公布,通知考试及格人员它的工作到发榜公布就算结束典试委员一般是聘请各学科的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 每一学科一至二人襄试委员是聘请各学科的教授、 副教授担任,每一学科二至四人襄试委员参加讨论本学科的命题,初次评卷定分典试委员负责本学科的命题,复阅评分,最后核定试卷应得分数所有试卷都是编号密封,只有在评定分数以后才开封对号,填人考试人姓名、计算各学科分数所以典试委员和襄试委员与参加考试人员很难互通关节,而且每一试卷一般都通过三人审阅(即经过两个襄试委员初阅评分后,再由典试委员一人复阅定分),这样弊端很少,同时历届高等文官考试,大都采取集中阅卷,在" 人闱 " 期间,禁止与外界接触在全国分区进行考试时, 各个考区设有试务处,负责办理分卷、收卷监督考场等工作分设考区只是便利应考人员,试题仍然统一命题,试卷统一印制,集中阅卷评分,统一发榜,分别通知 各个考试处一般由所在地的教育厅及人事处抽调人员组成,中央在每一考区派有专员负责。
三、文官考试的种类及考试科目的设置国民政府的文官考试,分为高等文官考试、 普通文官考试和特种考试三种高等文官考试由考试院考选委员会直接举办, 在全国各省市分设考区 统一命题, 统一阅卷评分,统一录取,统一分配任用每年或间年举办一次录取人员以荐任官分配任用考试成绩优异者,可以特予提升作为简任官任用 如第一届、 第二届高等文官考试第一名, 都被任命为监察委员,大有封建王朝科举制度 " 状元及第 "出任巡按、御史之遗风高等文官考试分为下列各类:(一)普通行政人员;(二)警察行政人员;(三 )教育行政人员;(四)财务行政人员;(五)财政金融人员;(六)外交官 (包括领事、参赞、外交行政人员 );(七)司法官 (包括检察官、审判官、推事等 );(八)会计、统计人员;(九)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上列各类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或减少高等文官考试的应考资格,按照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参加:(一 )在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有证明者报考的类别应与所学的专业相同,如报考司法官必须是法律系毕业;(二 )具有大专院校同等学历有专门著作,经中央研究院考试院指定的教授审查合格者;(三 )曾任委任八级以上委任官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四 )从事国民革命工作十年以上经县以上党政机关证明推荐者;(五 )经普通文官考试及格曾任委任官三年以上者。
凡具有上述各项资格之一, 即可换同证明文件, 报请考选委员会审查, 经考选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以参加那一类高等文官考试,即由考选委员会发给贴有申报入相片的应考资格证明书,一遇举办高等文官考试时, 即可凭 " 应考资格证明书 "报名参加考试, 由典试委员会审核合格发给 " 准考人场证 ",应考入凭证到指定考场对号入座,领取考卷进行考试高等文官考试科目是根据各类文官应具专业知识的需要而分别设置的,但 " 总理遗教 "(包括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 等内容 )、国文、宪法 (在宪法末公布前考 《临时约法》 )、中国历史、 中国地理等五个科目,为各类文官共同的考试科目,不管应考哪类文官考试,都要考这五个科目, 但各类文官要求不尽相同, 所以试题难易程度也不一样 各类文官考试赊应考上述五个共同的科目外, 还按其专业需要加试几个专业的科目 各类文官加试的专业科目,概述如下:(一 )普通行政人员专业加试行政管理学、行政法、民法、刑法二 )警察行政人员专业加试民法、刑法、违警罚法、行政法、户籍法三 )财务行政人员专业加试经济学、财政学、民法、会计学、货币银行学四 )财政金融人员专业加试经济学、财政学、货币学、银行学、国际贸易与汇兑、信托与保险、会计学、民法。
五 )教育行政人员专业加试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管理学六 )外交人员专业加试外语 (英、法、德、日任选考一种,除笔试外并要进行口试 )、外国史地、国际法、国际条约、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