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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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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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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内容简介在法治社会里,人类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合法方式有和解(通过谈判X 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等其中,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最终方式,它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解决争端在西方,诉讼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或程序在中国,〃诉讼”一 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为〃以言语斥责”,是 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为〃言于公”,基本含义是争或争 辩,争曲直于官府诉讼,俗称〃打官司”,用法律语言来表述,诉讼是国家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 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诉讼这种解决社会争端的方式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到了奴 隶社会,诉讼这种形式才得以产生〃诉讼的出现根源于阶级社会形成以后统治 者的一个主观判断: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仅仅是权益享有者本人,而且同时也危 及统治秩序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 所在一个社会会发生多种矛盾、冲突,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 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故而,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在近现代出现的刑事诉讼作为古老的诉讼形式,是由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 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刑事诉讼起源于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奴隶社会那时, 〃国家认为自身受到了侵害”,于是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伴随着它的立法行 动,’平民议会’就直接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 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国家追 诉犯罪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 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这样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了诉讼的轨道民 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行政诉讼则解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行政 诉讼俗称〃民告官”,其实质是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法院司法审查的轨道,从 而维护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民主政治发展的 产物,是近现代国家法治化的成果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初衷在于追究犯罪的过程, 刑事诉讼由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构成值得指出的是,完整的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机 关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起诉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自始至终进行的防御活动。

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是可有可无的、可以忽视的存在,而是一方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积极力量 刑事诉讼过程的展开与进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积极参与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一 个突出特点即强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调当事人的参与性为此,在 强调刑事诉讼为国家活动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活动,特别应尊重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必须强调,刑事诉讼除 包括国家追究犯罪的活动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活动,而且这些 活动的重要性随着人权保障法治化、国际化趋势的加强而越发凸显因此,对刑 事诉讼的认识,应当强调当事人的突出地位,彰显其重要性,而不应仅仅强调国 家的追诉活动,这是增强诉讼民主性的要求在上述意义上,我们认为,刑事诉讼应理解为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 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精彩书摘《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一、概述有社会就有冲突和纠纷,也就产生了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刑事诉讼构造就是用以描述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为解决刑事纠纷而设立的框 架结构的范畴。

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 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 关系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密切关联,相互影响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 刑事诉讼目的的方式,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又取决于刑事诉讼 构造的设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条件、诉讼目的的差异,在法制文明史上就出现了形 态多样的刑事诉讼构造不仅如此,即便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实行的 也可能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构造通常认为,在近代社会之前,人类社会曾经 存在过两种类型的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伴随着国家、法律的产生以及国家权力开始介入犯罪的处理过程 而出现由于阶级社会产生之初的国家权力机器尚不发达,加之,犯罪被视为只 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个体之间的冲突,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类似于民事诉讼,国家 并不介入起诉问题,没有国家追诉机关,诉讼由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提出控告,实 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控告,法官就不能进行审判;被害人 和加害人诉讼地位平等,共同主导着诉讼的进行和结局,由行政官员担当的裁判 者居中听审并作出裁断;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实行神示证据制度,法官求助于 神灵的启示来认定事实和判断双方的是非曲直。

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古罗马共 和国时期、欧洲日耳曼法(法兰克王国)和英国的封建时期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司法经验的积累,使得国家统治者对犯罪的认识逐步 发生了变化,犯罪不再被视为仅仅是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的个体性冲突,而被视 为同时威胁到社会安全和国家统治秩序,加之,国家机器不断强大,于是开始采 行“职权追诉”制度,由担当裁判者的行政官员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名同时履行追 诉职责,纠问式诉讼构造由此渐渐形成纠问式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是:不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没有被害人或 者其他人的控告,担当裁判者的行政官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控诉职能 与审判职能合一行使;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客体化,沦为被拷打、逼 问的对象,刑讯合法化和制度化,原告和证人也可以被刑讯;侦查和审判都秘密 进行,实行书面审理方式;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运用和证明力大小 均由法律预先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纠问式诉讼构 造主要盛行于中世纪中后期的欧洲大陆各国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和法国1539年的《法兰索瓦一世令》所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具有典型的纠问 式诉讼构造的特征当然,作为例外,除都铎王朝时期的星座法院曾实行过纠问 式诉讼外,英国并没有走上纠问式诉讼的道路。

纠问式诉讼的不人道、不文明、不科学受到了贝卡里亚等近代启蒙思想家和 法学家的猛烈批判,以致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进行 扬弃的基础上,构建了近现代社会的职权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以及兼采职 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混合式诉讼在这三种刑事诉讼构造中,出现了承担起诉职能的专门机构(即检察机关)和人员,实现了控诉职能与 审判职能的分离,强调审判独立、审判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理念当然,由于 对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追求有不同取向,以及在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 与被追诉人的权利配置方面存在差别,职权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和混合式 诉讼也表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目录绪论第一节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一、 刑事诉讼的概念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一、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况二、 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第一节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 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三、 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一、 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二、 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三、 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第三节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一、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节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一、 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二、 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 第五节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一、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二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三、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第一节刑事诉讼构造一、 概述二、 职权主义诉讼三、 当事入主义诉讼四、混合式诉讼五、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一、 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二、 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三、 审判组织四、 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一、 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二、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三、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第四节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一、 侦查机关的类型二、 公安机关三、 其他侦查机关第五节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 当事人二、 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证据与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与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审查起诉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十九章执行的变更与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 章刑事和解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三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四章 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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