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主要特点关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群众性居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群众性组织居住在某一地区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居民委员会组织2.自治性这是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它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居民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决议,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依靠广大居民的自觉认同以及说服、教育、批评、帮助和公众舆论监督得以执行3.地域性居民委员会是地域性的群众组织,是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的同一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各住户之间一般都具有邻里街坊关系。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这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明确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2010〕27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中发〔2017〕13号文件》)均进一步要求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明确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要加快工矿企业所在地、国有农(林)场、城市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的内部设置,《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发〔2010〕27号文件》及《中发〔2017〕13号文件》都有一些规定或要求其中包括: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 会;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全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形成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中办发〔2010〕27号文件》还提出,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队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上述中央文件要求,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推行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要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成长进步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 少接受培训一次;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四)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关于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述中央文件都有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概括地说,包括以下3个方面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连接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为了减轻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的负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指导和监督社区内 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居民自治内容极为丰富,而且伴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一般认为可将其基本内容概括为“五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民主选举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这是《宪法》第111条的明确规定据此,《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若干规定其中包括: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方式,既可以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直接选举”,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 可以根据居民意见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不管是哪一种选举方式都属于民主选举,但从间接选举逐步向直接选举过渡是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发展趋势,应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二)民主协商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为了推动新时代的社区协商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明确提出了 以下要求:一是明确协商内容。
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二是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 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是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 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 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四是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 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 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研究确定五是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 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 规定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