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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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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移民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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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移民法拉脱维亚移民网为大家介绍拉脱维亚共和国移民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下列名词在本文中系指:1、 外国人系指除拉脱维亚公民和拉非公民外的人;2、 旅行证件系指根据拉脱维亚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有权通过 拉脱维亚共和国国境的身份证件;3、 邀请函系指按本法规定,邀请人邀请外国人持签证在拉脱维亚停留并承担相关义务 的文件;4、 离境通知系指要求外国人离开拉脱维亚国境的行政命令;5、 居留邀请系指按本法规定,邀请人邀请外国人持居留证在拉脱维亚居留并承担相关 义务的文件;6、 居住国系指外国人国籍所属国、外国人前定居国或者向其颁发居留证的国家;7、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系指以船舶、火车和轿车、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从事客运活动的 商业人员;8、 国际法准则系指与拉脱维亚共和国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其它国际法一般原 则;9、 邀请人系指邀请外国人来拉并负责其按期离境,必要时保障外国人在拉停留期间的 医疗及返回居住国相关费用的自然人和法人;10、 居留证系指准许外国人在拉定期或永久居留的证件;11、 签证系指以固定式样粘贴在旅行证件上,由拉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准许持证人按其 规定的时间、次数入境、出境、过境和在拉停留的证件。

签证本身不被视为入境拉脱维亚的 当然权利第二条为维护国际法准则,保障符合拉脱维亚国家利益的移民政策之实施,规范对外国人 入出境、过境,拘留或羁押,驱逐出境等的管理,特制定本法第三条(一)、文中所指主管与监督外国人入境和在拉居留的相关部门为:国籍与移民事务 总局(以下简称一移民总局)、国家边防局、拉脱维亚共和国驻外外交和领事代表机关(以 下简称一代表机关)、外交部领事司(以下简称一领事司)二)内务部授权的移民总局和国家边防局官员有权做外国人违反入境和居留管理条 例的记录三)移民总局和国家边防局为执行公务而编制和维护的电子信息系统的信息量和使 用方法由政府规定之第四条(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外国人有权入境和在拉居留:1、 所持旅行证件的有效期比拟在拉境内停留的时间长三个月;2、 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3、 持有效的可负担其在拉医疗、在重病或死亡情况下支付将其运送回居住国费用的医 疗、人寿保险单外国人入境或在拉居留无需保险单的情况由政府规定之4、 其它法律或法规对入境拉脱维亚不另做限制二) 本条第1项第2款不适用于下列外国人:1、 根据拉脱维亚参加的国际条约之规定免签证入境和居留的;2、 持联合国护照的;3、 持梵蒂冈护照的;4、 持欧洲委员会护照的。

三) 根据本法被列入不准入境名单的外国人无权入境和在拉居留四) 、认定外国人旅行证件的规定由政府制定之五) 旅行证件、签证、居留证、印章式样被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的编制 与使用的方法由政府制定之六) 外国人医疗保险及其在拉脱维亚享受医务服务的办法由政府制定之第五条(一)、如果外国人系根据本法第11条第2项获得签证或居留证的,可自入境之 日起半年内在拉居留90天以上二) 外国人持定期居留证在拉居留,该证过期后未按期离境,根据本法第4条第2项 第1款的规定,无权在拉境内获得签证或继续居留三) 外国人有义务应拉主管机关要求,出示其在拉脱维亚合法停留的证件第六条外国人需按拉政府规定缴纳申办签证、居留证和获得其它相关服务的国税第七条 关于未在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下入境或在拉居留的外国未成年人的入境和在拉居 留办法由政府制定之第八条外国人的民事义务期限长于其在拉停留期限,不能成为其获得签证、居留证或 登记的依据第九条(一)除政府限定的情况外,希望在拉从事商业活动、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外国 人须有工作许可二) 工作许可的颁发办法由政府制定之三) 为获得工作许可,外国人需按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数额缴纳国税第二章 签证第十条(一)根据外国人入境事由,颁发如下种类签证:1、 入境签证一凭此可按其限定的时间在拉停留和离境;2、 过境签证一凭此可按其限定的时间通过拉脱维亚国境和离境;3、 机场过境签证一凭此可按其限定的时间,通过拉境内的国际机场过境区,由一国际航空器换乘另一国际航空器。

二)、本条第1项所指签证可为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出境使用的签证第十一条(一)签证停留期一般为入境之日起半年内不超过90天;(二)、根据国际法准则和拉国家利益的需要、或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签证停留期可自入境之日起半年内超过90天第十二条(一)按本法规定,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需符合下列条件:1、 持有效旅行证件;2、 有能力支付其在拉居留、返回居住国或前往第三国的费用;3、 持有邀请函或按政府有关规定能证明其有充分理由入境或在拉停留的其它文件;(二)、如符合下列条件,申请签证时无需邀请函:1、 符合国际法准则;2、 符合拉脱维亚国家利益;3、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4、 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5、 申请人是拉脱维亚族或利夫族,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拉公民;6、申请人需经营其在拉的不动产或接受在拉遗产;7、申请人需在拉法院或侦查等诉讼程序中出庭;8、 申请人执行国际航空与货物运输任务;9、 可以认定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能及时并全部支付其在拉居留和离境、必要时的医疗、 病重时返回居住地、或被驱逐出境时所需的费用三)外国人可用拉脱维亚语、英语、法语、俄语和德语递交政府规定的有关申请签证 的文件第十三条(一)、邀请函由移民总局按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 、签证由移民总局、国家边防局和代表机关的官员签发三) 、边境检查站可根据政府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颁发签证:1、 外国海员依照国际法准则过境或在拉逗留;2、 根据国际法准则和拉国家利益的需要、或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凭移民总局局长、国家边防局长、领事司司长及其授权官员的特批四) 、签证的颁发、登记、吊销或宣布作废程序及签证有效期的规定由政府制定之第十四条本法第13条第2项所列国家机关的官员有权与外国人及其邀请人进行面谈、 质询,要求其出示能证明入境和居留目的,以及能提供真实情况的补充文件,以便决定是否 颁发签证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规定,是否颁发签证的决定应在递交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如 需提供补充资料,则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第十六条(一)、拒绝向如下外国人颁发签证:1、 未按政府规定递交签证申请所需文件的或拒绝就申办签证或居留证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的;2、 供虚假信息的;3、 真实入境目的与申请目的不符的;4、 提供的情况不能证明其与居住国有可靠的关系或有理由认为其有非法移民倾向的;5、 不能证明其拥有保障其在拉停留和前往第三国所需费用的;6、 被列入拉脱维亚不准入境人员名单的;7、 邀请人以书面形式收回邀请的;8、移民总局未批准外国人的居留证申请或邀请人申办的邀请;邀请人书面收回邀请的情况除外;9、 在拉境内或境外触犯刑律,其罪行依拉脱维亚法律可被判处一年以上徒刑的;但按有关法律所判刑期已满或被取消,或在国外因犯罪被判刑、已 刑满5年以上的情况除外;10、 不能证明其申请签证时系在居住国合法居留的;11、 本人或他人以威胁或许诺方式对有关官员颁发签证施加影响的;12、 申请人拟入境从事的活动按规定只能由拉脱维亚公民或拉非公民从事,或者该项 活动需特别许可,其在申请签证时尚未获得此类许可的。

但按规定此类许可只能在拉境内获 得的情况除外;13、 根据本法第5条第1或第2项规定,居留证有效期结束的;14、 邀请人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15、 根据外国职能机关提供的信息被列为不准入境和在拉居留的二) 、颁发签证后发现存在本条第1项所列情况,或因技术原因所发签证有误或不准 确时,可宣布吊销该签证三) 、颁发签证后发生了本条第1项所列情况,可宣布吊销该签证或签证所余的有效 期四) 在符合国际法准则、拉国家利益或出于不可抗拒原因及人道主义考虑的情况下, 移民总局局长、国家边防局局长和领事司司长或其副手可批准向受本条第1项限制的外国人 颁发签证第十七条(一)、本法第13条所列国家机关的官员可做出颁发、拒发、吊销和宣布签 证作废的决定二)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官员无义务对拒发、吊销和宣布签证作废的原因作出解释三) 、对拒发、吊销和宣布签证作废决定不可申诉和提起诉讼第三章 禁止外国人入境第十八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国家边防局官员有权阻止其入境:1、 无入境所需证件的;2、 持无效、伪造或他人旅行证件的;3、拒绝对其入境目的作出说明的;4、 就本人、入境及停留目的等提供虚假情况的;5、 本人或他人以危胁或许诺方式企图对国家边防局官员准许其通过国境施加影响的;6、不能证明其拥有保障其在拉停留和前往第三国所需费用的;7、被列入拉脱维亚不准入境人员名单的;8、 申请人拟入境从事的活动按规定只能由拉脱维亚公民或拉非公民从事,或者该项活 动需特别许可,其在申请签证时尚未获得此类许可。

但按规定此类许可只能在拉境内获得的 情况除外;9、 根据本法第5条第1或第2项规定居留有效期结束的;10、 根据外国职能机关提供的信息被列为不准入境和在拉居留的;11、 违反拉脱维亚行政法规而未缴纳罚款的;12、 因在拉脱维亚犯罪而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上徒刑的,但服刑期满或判决被依法取消 的除外二) 、应外国人要求,可提供拒绝其入境的书面决定三) 、国家边防局官员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权利由国家边防局局长授予第十九条(一)、如根据本法第18条第一项第2、3、4、5、7、10、12款规定拒绝外 国人入境,国家边防局官员可宣布吊销其签证二)、如发生本条第1项所指情况,国家边防局官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吊销签证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移民总局第二十条(一)、外国人有权在被拒绝入境的30天内,就该项决定向代表机关提出申 诉二)、国家边防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官员就本条第1项所指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做出最后 决定对此决定不能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一)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确认其运送的外国人持有入境所需的证件二)、在下列情况下,应国家边防局官员要求,运送外国人至拉边境或拉境内的交通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将外国人送至来源国、其旅行证件颁发国或能准许其入境的第三国:1、根据本法第18条第1或第2项规定,外国人被拒绝入境时;2、下一个负责将外国人运送至目的地国或通过拉境前往下一国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 拒绝承担责任时;3、外国人通过拉境前往目的地国或下一国被禁止入境并送回拉脱维亚时。

三)外国人被拘留、羁押或驱逐的费用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负担费用限额及缴 纳罚款的程序由政府制定之第四章 居留证第二十二条(一)、可向外国人颁发:1、 定期居留证;2、 永久居留证二) 一年以上有效的定期居留证每年登记一次;学生定期居留证每年登记两次;永 久居留证每五年登记一次三) 居留邀请的确认、定期和永久居留证的颁发、登记和吊销由移民总局按政府规 定的程序进行四) 外国人可用拉脱维亚语、英语、法语、俄语和德语递交政府规定的有关申请居 留证的文件第二十三条(一)外国人可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如下种类的定期居留证:1、 拉公民、拉非公民或拉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的三代直系亲属、两代旁系亲属或两代姻 亲,可申请一年一次、停留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居留证;2、 在拉商业登记处注册的个体商人或商业公司的唯一创始人,可申请停留期不超过一 年的居留证;3、 私人企业拥有商业签字权者可申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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