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规章制度一、消费者协会的职责1、 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2、 开展消费知识教育,组织有关单位宣传商品或者服 务的知识和商品使用技能,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3、 对消费者开展消费意向调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调查,客观公正地公布结果, 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指导消费;4、 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 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有关法定机 构作出鉴定,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5、 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综合分析,将投诉反映的商品或者 服务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经营单位或者部门;6、 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 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的监督和检查;7、 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 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进行查询,被查询者应当予 以答复;8、 开展扶优限劣活动,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宣传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批评、揭露严重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者;9、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10、参与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或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规 定、约定,并监督执行。
二、 理事会职责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3、 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4、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三、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1、 执行理事会决议;2、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3、 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4、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 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5、 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 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6、 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与解聘,审定内部管理制度;7、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四、 会长的职责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2、 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 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五、 秘书长的职责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协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 会议制度1、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 一般情况下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2、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 召开;3、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4、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5、 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 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6、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7、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七、受理制度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 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处理的原则:1、 消费者的投诉,一般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地 级市)或市级以下级消费者协会(含分会、投诉站)受理,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2、 对非辖区内经营者的投诉,可建议消费者向被诉经 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地 的消费者协会受理特殊情况可直接受理,需要相关联的消 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3、 对内地消费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等 国消费引发的投诉,一般可直接转给上述地区和国家消费者 组织处理,特殊情况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省级消费者协会提 供必要的帮助4、 中国消费者协会、省级消费者协会以受理全国或本 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和下级消费者协会以书面形式报上 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为 主;对一般性投诉可以直接受理,也可转给被诉经营者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处理5、上级消费者协会对下级消费者协会的受理投诉工作进 行协调、指导和督办,对下级消费者协会提出的疑难投诉问 题应及时研究答复;下级消费者转会应当受理上级消费者协 会转办的投诉并答复处理情况;上下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 处理投诉七、 疑难案件处理制度对涉及面广、情节严重、久拖不决的投诉,消费者协会 可在调查核实后采取下列措施:1、 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合理建议或者要求依法查 处;2、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3、 发布消费警示;4、 支持消费者起诉八、 调解纪律1、 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人员的组 织、安排;2、 未经调解人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3、 未经调解人员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4、 争议各方只能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不得涉及无关 的内容;5、 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互相讽刺、挖苦;6、 不得从事其他妨害调解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的争议各方当事人,调解人员应当予以制 止;情节严重的,调解人员应请其退场;必要时,可宣布中 止调解十、消费者的权利1、自由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 易、搭售和强制提供服务;2、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3、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 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4、 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 证、服务单据;5、 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 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6、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用权人身、财产 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有权投诉、申诉、起诉;7、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利十一、消费者的义务1、 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2、 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3、 遵守营业服务秩序;4、 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十二、经营的义务1、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或者腐败变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受污染不能使(食)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商品。
有瑕疵的商品,应当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做出明 显标记,方可销售;提供服务达不到规定或约定标准的,应 当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收费2、 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附有检验合格 证,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者名称、地址限期使用的商品 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3、 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冒充注册 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4、 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进口商品;5、 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价格管理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6、 生产、销售商品必须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尺 少秤;7、 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 广告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8、 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用任 何手段搭配销售商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哄抬物 价、讹诈消费者;9、 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证核实的商品,必须当场验证核 实;10、 以预收款、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 保质、保量、近期履行;11、 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 退的商品,必须履行“三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 约定应当重新提供服务的,必须重新提供服务;12、 尊重支持消费组织依法履行职责;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 务十三、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 途径解决: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 请示消费者协会调解;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申诉制度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 行政部门受理:1、 因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受理;2、 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璜的申诉,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3、 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受理;4、 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物价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受理5、 因药品、化妆品等卫生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和卫生检疫部门受理;6、 因食品卫生检疫和服务卫生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和卫生检疫部门受理;7、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 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受理十五、不予受理制度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投诉方下列投诉不予 受理1、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用于生活消费的;2、 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的;3、 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的纠纷的;4、 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需要引发争议的;5、 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的;6、 消费者投诉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 前已经知道的;7、 消费者提供不出必要证据的;8、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 致产品损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9、 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和解)协 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0、 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不能达成调解(和 解)协议,但一致同意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消费者协会 中止调解,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1、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12、 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13、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 法定时效的;14、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15、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十六、终止调解制度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争议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应终止调解。
1、 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2、 投诉方撤回投诉的;3、 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者行政申 诉的;4、 争议一方和双方接到调解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调解的;5、 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或者在消费者协会发 出《调查/调解通知书》和催办函后仍不予答复的十七、财务管理制度1、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依法理财,坚决抵制一切违 纪收支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厉行节约,反对铺 张浪费2、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随意截留、挪用、坐支,拖欠会员费收入,不准公款私存 和私设小金库3、 会员费收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改变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严禁“企业四乱”, 并保证收费的足额到位4、 会员票据的领取、清结,会员费的结缴按上级有关规 定和参照同级工商局财务管理规定执行5、 经费支出严格坚持预算审批制度日常办公支出应按 规定请示同意后实施;专项大型开支必须编制预算,由会长 办公会审批后实施6、 财务。